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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打卡考勤制度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2、 考勤方式及对象
2.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
2.2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2.3 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
3、工作时间
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性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
4、打卡管理
4.1 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
4.2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
4.3 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
4.4 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 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
4.6 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
4.7 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
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主管副总/总监初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下属公司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下属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交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作缺勤处理。
4.9因公外出当天不能往返的为出差。出差人员须提前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一式两份,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主管副总/总监初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集团总部副总级(含)以上员工及下属公司总经理由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初核,集团总经理审核,集团董事长批准。下属公司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下属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交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作缺勤处理。
4.10需到国外出差的,出差人员须提前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一式两份,并附申请报告(说明内容、目的、地点、时间、费用预算等),由集团总经理审核,集团董事长批准。
5、请假流程
5.1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并在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未在人事部门备案的请假无效,强行请假作旷工处理。
5.2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三天(含)以下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并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5.3 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请假三天(含)以下由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由主管副总/总监初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并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5.4 集团总部副总级(含)以上员工及下属公司总经理请假报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复核,集团董事长批准。并交人事部门备案。
5.5 下属公司员工请假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下属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5.6 员工请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向人事部门申请,并附医院或当地政府相关证明。
5.7.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
6、缺勤处理
6.1 迟到、早退者,5分钟以内每次扣薪5元,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薪15元,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薪30元。每个季度考勤有迟到、早退记录,将不能获得年度的晋职、晋级资格。
6.2当月忘记打卡超过一次(含)以上,没有合理理由的;迟到或早退30分钟(含)以上的;没有事先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
6.3 无故不上班或故意不打卡者作旷工处理,当日旷工0.5-2小时以内的计半天旷工,2-4小时以内的计全天旷工。旷工扣当天工资总数并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旷工一天扣薪100元,旷工二天扣薪200元,依此类推。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四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计发当月工资,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7、 加班管理
7.1 公司提倡高效运作,员工的本职工作应于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不得故意拖延。
7.2 实际加班时间应与考勤纪录相符,加班工资计算以考勤纪录为准。如有加班考勤纪录而实际并未加班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薪50—100元的处罚。
7.3员工加班需提前半天提出申请,详细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总监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加班的,公司不予计算加班费。如加班时间与所填报时间不符的,部门经理需在次日上午补填《加班申请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7.4 如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批的,可计为加班:
7.4.1 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内,公司因为生产、业务等原因要求员工加班的。
7.4.2 必须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物资盘点、对帐或不影响日常工作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召开会议的。
7.4.3 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为避免公司财物遭受损失而进行抢救的。
7.4.4 突发性、不属于正常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而必须通过延时工作或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完成工作的。
7.5 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
7.5.1 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除司机)在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延时工作时间。
7.5.2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时间。
7.5.3凡属正常工作范围之内,但因个人工作效率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上班的。
7.5.4因工作需要出席社交场合的。
7.5.5因公差旅期间。
7.5.6加班时的就餐时间。
7.5.7 市场销售人员的业务时间。
7.6 加班工资计算
7.6.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除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及司机)在正常上班时间外(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150%的基本工资。
7.6.2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员工(除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在休息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200%的基本工资。
7.6.3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员工(除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300%的基本工资。
7.6.4 加班时间不足30分钟者不予计算加班费.
8、其 他
8.1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8.2 本制度应与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实施。
8.3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办公室请假、考勤及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对办公室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办公室人员管理的各项制度,充分调动办公室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公司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人员因故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持有关证明向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人员请假期满到岗时,应到单位及时销假,不销假或逾期不归者,均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第二条 办公室人员请假应填写统一格式的请假条,并附有相应的证明,由公司负责人审批或签署意见后,方能休假。
第三条 请假人员在工作移交后方能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考勤及考核制度
第四条 办公室人员因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5天。超过25天者,取消本年度评定资格。
第五条 办公室人员在事假期间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按照日工资标准扣发相应的工资。
第六条 办公室人员因病请假,必须持镇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休息。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急病例除外,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第七条 办公室人员病假在5天以内(含5天)者,工资照发;5天以上,15天以内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工资照发,不满三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超过15天一个月内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但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从第二个月起工资停发;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三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50%,从第二个月起工资停发。
第八条 因病长期休养的职工,病愈复职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方能上班。上班后须经15日的试工期,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者,试工前后的病假连续计算,超出2个月者作自动解除合同。
第九条 办公人员要按照公司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坚守工作岗位,并保持24小时通迅畅通,如发现未请假离岗脱岗、故意中断通讯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办公室人员出勤日每月不得少于25天,全年必须保证300天。
第十一条 公司规定的休息日,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按办公室规定的值班日勤值班。
第十二条 办公室人员要认真填报《办公室考勤签到表》,作为对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发放和考察、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办公室人员迟到、早退一次,按日工资标准扣发半天的工资;旷工一天,按工资标准的两倍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 一个月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达到3天者,扣发全月工资。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7天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因斗殴、违章或不道德行为致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以旷工论处,除扣发工资外还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并且不能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七条 办公人员上班期间有私、要事外出,必须请假申请并累计时间,发现以上问题不符合手续作旷工处理。如私事时间在半个小时内可口头申请,超过半个小时,必须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办公室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在当日内完成本职工作,绝对不可延迟时间影响次日工作,如当日工作量较多,必须加班、加点完成,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声誉),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考核。
第十九条 本制度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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