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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05:12:35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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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餐饮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十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雅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5-07-20 9:25 | #2楼

为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 食安办〔2011 〕25 号) 以及《 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 等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执法部门审核同意,以执法部门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 以下部门职责负责受理举报:

(一)初级农产品种植、畜禽养殖环节、生猪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的举报由 市 农业局负责受理;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及消费环节的举报由 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

第二条 市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协调、督促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为 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 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卷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管辖有争议的,由 市食安办指定受理单位;对监管环节不明确、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负责指定受理部门,被指定的部门不得推诿拒绝。

第四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 市食安办认定的其它途径。

第五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伪劣食品的;

(六)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 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本部门举报核查工作的程序、时限要求,指定举报受理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受理,详细记录,并立即指派执法人员 核实查处,形成专门案卷;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在 8 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

第七条 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办结时限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举报奖励级别及奖励标准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标准为案件货值金额的4% 。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奖励标准为案件货值金额的2% 。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 提供查办线索,并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励标准为案件货值金额的1% 。

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给予举报人200 —1000 元的奖励。

以上举报奖励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 元,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按该案件奖励金额的10% 增加 奖励额度;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 (含举报涉嫌犯罪的案件),经案件承办机关提议, 市食安办 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九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市食安办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应为实名举报。受奖励的举报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奖金由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并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一条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 《雅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 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安办申报,同时将案件资料报市食安办备案。

(二) 市食安办负责对案件承办单位提出的奖励标准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维持或变更奖励标准,并在审核认定7 个工作日内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奖金划拨申请书,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在收到划拨申请书7 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划拨案件承办单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在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 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举报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法人和社会组织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由案件承办单位转回市食安办。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安办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举报线索的受理部门和案件查办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 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 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及其他身份资料以及举报情况 ,违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一律予以严惩。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加大 对本办法和食品安全的舆-论宣传力度,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对新闻媒体揭露、曝光并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案件, 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1 月1 日起 施行, 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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