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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水库从事航行、游乐、作业、体育、停泊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区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综合防范机制。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针对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村和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交通运输部门是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和浮动设施依法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
(二)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登记、进出渔港签证和船员考试发证,并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水务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四)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船舶及相关水上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旅游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旅游的企事业单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管理部门的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工商、环保、质监、消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其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船舶、浮动设施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船舶和其他设施,制定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及操作规程、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四)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水上交通事故;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六)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
(七)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八)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管理部门及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分层分类签订责任书,落实水上交通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条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客货运输(含旅游运输)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管理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渔业船舶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体育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水上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质监、公安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活动的船舶应当遵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他水上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在本市湖泊水库从事水上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经水上安全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水上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证件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载;
(二)不得在风力超过自身抗风能力或者能见度不良时航行;
(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不得危及水上设施、堤防的安全,不得随意停靠;
(四)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确需载运的,必须按照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安全措施;
(五)在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航行,并在其划定的水域停泊;临时性停泊的,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六)在汛期服从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水上设施装备;不得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体育船舶应当在核定的水域范围从事竞赛、训练等活动,不得从事与体育运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水上游乐设施必须在划定的水域活动,不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每半年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每年按照规定对水上游乐设施检修一次。
第十七条在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通告: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渡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相应的警示、警告标志牌,并按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第十九条湖泊、水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二)体育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体育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上游乐设施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公园、风景区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四)其他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订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旅游旺季、重要节假日、集会、汛期和恶劣天气等水上事故易发期的督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从事水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施安全标准和业务经营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订相应的指导规范,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消除的,可依法采取责令其停航、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二)水上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运行、承载游客在水上游乐的载体,包括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气垫船、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等。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渔港工程船、油船、供应船、驳船、交通船、渔业执法船等。
(四)体育船舶,是指从事体育训练和比赛活动的船、艇等。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游客人身安全,促进游乐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三规定。
第二条国家游艺机、游乐设施生产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现行目录附后。今后新设计、生产的相应产品亦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设计、生产、经销和使用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设计生产销售
第四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五条生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生产企业必须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计量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
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有合格证明和技术资料标准中规定的关键零部件要经过复检,不得以次充好。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任何单位试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新产品,必须由国家游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方可做样机试销。新产品样机试运行半年后,方可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游艺机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严禁生产销售游艺机。
第九条销售产品时,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产品合格证,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产品要有正式的铭牌,铭牌要有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应为用户代培操作、维修人员,做好售后服务。
第三章采购安装验收
第十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添置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口的游艺机、游乐设施,按商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气象资料;生产企业负责提供基础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础施工图纸施工;生产企业或安装单位对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完毕后,经调试、负荷试验,运转正常,由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劳动、技术监督部门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之间转卖游艺机、游乐设施,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对各项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单机档案和人员培训档案。把设备购置、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定期检查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修和更换零部件情况,油料情况等,包括图纸和文字以及运营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教育、考核情况,全部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各种水上游乐设施,必须认真执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规范》。要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
第十六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要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各游艺机项目除在明显位置公布游客须知外,操作、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游客宣传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加以检查确认,运行中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第十七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除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外,必须每年按规定检修一次。在检修时对关键部件,本单位无力检测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技术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十八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建立伤亡报告制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运行,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事故隐瞒不报,主管部门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其园内的游乐设备(包括出租场地、设备承包、园厂合办等)的运行安全负责任。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由游艺机、游乐设施生产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及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 3
1、游客乘坐小船、碰碰车,要服从管理,自觉排队购票,安全指导乘坐,自行*纵;
2、船只定员四人,碰碰车(小型圆船)定员两人,不得超员超载,严禁在船车上打闹戏水;
3、严禁酒后、患心脑自管、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患者乘船(车);
4、在指定区域、按规定时间划行,不得在船上钓鱼;
5、严禁在恶劣天气(暴雨、四级风等)下营运;
6、配备合格的救生衣、救生圈和安全网、长竹竿、绳索等安全用具并能熟练使用;
7、定期对船(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8、自觉接受公司、上有部门的安全检查;
9、如发生落水事故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当事人要积极配合调查事故原因;
10、提醒游客在游玩中注意行船(车)安全。
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 4
1、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工作制度,工作时间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岗。
2、做好用餐、换岗等特殊节点的工作交接,开园状态下,不得弃客离岗、弃岗脱管。
3、每天上班前,游船区工作人员必须排查游船安全状态,保持游船船体卫生整洁、安全无故障;玩水区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水上设备安全状态,及时充气、补漏,水上设备充气不得超过70%。
4、每天下班后,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对各自工作区域的`环境卫生、桌椅板凳、救生设备以及安全标示等物品进行归置和还原,做好善后工作。
5、项目经理每天必须做好下班后和上班前的工作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两区一园正常运行。
6、项目经理根据园区运行情况和各员工作状态适时组织召开部门例会,小结、讲评工作情况,并协调好公司相关部门确保园区各项工作运行顺畅。
7、全体人员务必按照“安全第一、服务第二、效率第三”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务求精诚团结。
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 5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游乐园安全运营工作,保护游客、受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游乐培训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根据国家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游乐园安全运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拓展游乐园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游乐园的安全运营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体工作人员坚持“管运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运营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安全具有一票否决权,实现安全文明运营。
第三条对在安全运营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游乐园安全运营的领导机构,由游乐园经理和安全防护人员组成,实行安全运营经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游乐园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制订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游客、受训者保护计划,实施安全运营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经营单位成立安全运营责任小组,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运营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监督检查,确保游客和受训人员安全。安全运营小组组长由经理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防护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经理是本园安全运营的第一责任人,安全防护员是园安全运营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安全防护员的职责:
1.协助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人员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开展安全检查和设施维修。定期每周一次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每年两次进行闭园全方位检修。
5.及时更换安全防护装备。日常驻扎活动游乐现场指导活动中的安全保护工作。遇紧急的不安全操作时,有权指令停止任何活动,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处理。
6.搞好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参加专业安全培训。
7.及时发放和检查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8、督促检查受训团队和游客必须穿戴安全装备进入高空拓展设施,并及时给予安全规范使用教育,检查游客和受训人员是否购买保险,是否签署有关安全防护文件和协议。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经理,迅速予以排除。
三、全员教育培训与安全管理
第九条对新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公司、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工作岗位。
第十条对安全防护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装备正确使用培训。
1、积极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救护能力;
2、坚决反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对进入园区活动的团队负责人经常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和指导。
四、安防设备和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各种安全防护设备的购买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各种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五条游乐活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六条游乐活动场所的设施要及时检查检修,及时张贴悬挂安全使用警示牌、使用提示牌和项目说明牌等标牌。及时关闭使用和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第十七条参与人员众多的活动游乐现场和节假日人流加大时,必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疏导,严厉制止非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操作。
第十八条涉及使用电源必须经专业人员操作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使用任何带电电器。不得乱拉电线、乱接电源,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在游乐园使用明火做饭。
第十九条严禁驾驶机动车辆在园区道路游览,车辆未经允许严禁进入游乐园。工作人员进入水面作业必须穿戴安全救生衣。
五、游客(受训学员)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拓展游乐园游乐和拓展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游客根据个人安全评估和运动能力选择合适项目。接受工作人员的安全指导,认真了解游乐项目的操作方法。注意安全警示牌、使用提示牌和项目说明牌等标牌。
第二十二条游客在游乐活动时发生发现危险事故、紧急事件、违法违纪应及时拨打110、120或园区管理紧急电话,及时通知园区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遵守游乐园开放时间:8:30-17:30,超出此时间必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看护下进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照顾好老人、儿童、孕妇和残疾人,以上人员必须在健壮成人陪同下进行游乐。
第二十五条严禁进入高空区域和攀爬高空项目,非拓展团队不得进入高空拓展区域,攀爬高空必须穿戴安全装备,必须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保护。
第二十六条严禁涉险翻越攀爬、翻越防护栏、防护网进入水上乐园,进出请走进出口。严禁在器械设备上嬉闹、玩耍,严禁晃动钢丝绳,以免损坏器械伤害生命。严禁在防护网上攀爬、行走、嬉闹、游乐。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公园内打闹、追逐,严禁乱扔乱移石块、棍棒和其它钝性物体。严禁在园区戏水、游泳。进入水面活动必须穿戴救生衣物。
第二十八条严禁游客酒后进入园区活动,严禁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疾病等严重疾病游客参与游乐项目。
第二十九条严禁游客携带管制性刀、剑、棒、枪等器具和硫酸、双氧水、液化气等有毒危害液体、气体进入园区。
第三十条严禁在园区与他人发生谩骂、打架、斗殴,有冲突找保安、管理人员协调。
第三十一条严禁流动商贩进入园区营业,游客购买流动商贩的商品存在严重卫生、健康隐患。
第三十二条游乐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私人财物,以免遗失、落水或损坏,不可随便交给他人保管。
第三十三条游客必须接受配合园区管理人员对场地和设施的使用协调,保证团队公众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不得围观、干扰和进入团队公众活动区域。不得干扰团队培训活动,以免发生意外。
六、检查、维修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每周一次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每年两次进行闭园全方位检修。安全设备的操作人每天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第三十五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六条凡安全运营整改所需费用,经审批后保证使用。
七、发生事故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三十八条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九条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八、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安全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评选安全运营先进个人。
第四十二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三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人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开除等处罚,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并追究负责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交由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各经理、主管、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操作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 6
①、水上娱乐时间:一般,每个水上乐园都会制定水上娱乐时间,逾时后绝不允许有人玩耍。
②、卫生要求:游客禁止在水上乐园乱扔垃圾杂物,以及大小便,这是极不道德的,也是极不卫生的,卫生处理靠水上乐园的经营者维护,也要游客的参与。在长隆的'时候看到有人乱扔垃圾而被那里的工作人员说,其实这是素质的体现。
③、安全方面:袒胸赤背、着泳装、赤足等衣冠不整者及无人监护的1.2米以下儿童、老弱病残人员和精神障碍者不得进入水上乐园游玩。严禁酒后乘坐游玩船只。游玩时严禁打闹、摇摆船只,严禁脱鞋、光脚的游客乘坐船只,以避免竹筏上的铁丝或水内杂物将脚划伤。游玩船只时,要听从水上安全员的指挥,认真遵守水上乐园的须知及有关规定,遇到恶劣天气,为了保证游客安全,水上乐园项目禁止运营。以上主要是针对乘船的安全事项,不同的娱乐项目安全注意事项不同。
④、此外,各种设施要配备齐全,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还有票价收费问题等。其实,我们大家就应该和朋友,和家人多多的出去游玩,特别是小孩子,和父母在水里嬉戏玩耍,不仅能够增进家人之间的沟通,而且能够增强小孩的幸福感,使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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