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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11:51:2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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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七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

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第八条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九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到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的;

(二)三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

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涉水工程建设期和使用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职责。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对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明确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并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涉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第二十一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安-全作业和防火、防爆、防污染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水上应急预案,保障涉水工程的水域通航安全。

第二十二条 涉水工程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证涉水工程试运行期、竣工后的水上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五)制定、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它有害物质;

(六)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并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与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准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水上水下活动产生的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将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标志,并按照通航要求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二十七条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通航安全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有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和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

(二)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六)其它不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生的下列情形予以通告: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水域污染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并违法施工的;

(三)不服从管理、未按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存在重大通航安全隐患,拒不改正而强行施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禁止任何船舶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搬迁或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与管理2015-07-10 12:21 | #2楼

水利风景区主要是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作为依托,其开发与建设涉及很多重要方面,如水工设施自身安全、防洪抗旱及供水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水域和滨水土地的开发强度,娱乐项目的选择及工程项目的选址等。其中,水上项目的管理与建设极其重要。一方面它有助于提高旅游者的参与度,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景区的经济效益。因此,在水利风景区的开发与建设中,必须给予水上项目管理应有的重视与专门的研究。

建设的主要原则

1.安全至上原则

在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建设时,必须坚持安全至上原则。这里所指的安全是既要保证水质安全,保证水利工程自身的功能及安全,也要求水上项目的建设必须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只有保证了水质、水利工程以及旅游者的安全,才能使风景区可持续发展,并使旅游者安全参与和享受水上项目。

2.预防污染原则

水是水利风景区的灵魂,水工程、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文化等,都与水密切关联。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禁止一切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确保水文生态平衡。在水上项目固定设施的材料选择方面,尽可能选用天然资源环境材料、环保建材、环境工程材料等环境友好型的生态环境材料。另外,游船的选取也应以不对水体产生任何污染为前提条件。同时,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要时刻注重环境保护工作,力争做到零排放、零污染,确保水利风景区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

3.因地制宜原则

水利风景区主要包括水库型,湿地型,自然河湖型,城市河湖型,灌区型,水土保持型等六大类型。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差异很大,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必须坚决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要尊重现有的地质环境,充分利用现有的地貌特征进行规划设计,使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有效结合,形成个性化和特色景观。另外,不同水利风景区的水上项目一定要紧密结合景区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季节变化、周边环境,以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各种自然、人文状况,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规划建设。同时,水利风景区在建设发展水上项目时不能为了建设新颖项目而建造破坏景区环境与氛围的不必要的人工设施。

4.强化特色原则

从目前的水利风景区的开发情况来看,很多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都缺乏新意、没有特色。我国的水利风景区大都各具特色,或是依山傍水,或是富有人文内涵,或是具有治水文化,所以水上项目建设也应走特色化、差异化的道路,将景区的历史文化、生态特性等融到水上项目的特色建设之中,真正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先、人先我特、人特我精。

建设的基本构想

目前我国水利风景区的水上项目有竹筏、游船、水上步行器、水上气球等等。这些常规项目在安全性和经营管理方面都比较成熟,且受众较广,适合各年龄层的旅游者参与,但同时为了能让水上项目有更多旅游者参与,还需做好以下工作:

1.提升休闲品位

休闲旅游作为未来旅游发展的趋势,而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能够很好地体现其休闲性,但目前水上项目的休闲品位有待提升。以水域游船为例,多数景区将水域游船作为水上运载工具,很少使其发挥休闲功能。景区可以结合自己的特色,设计游船的游览线路,放慢游船节奏,并对游船内部环境进行优化,增加清净、品位高雅的场所供旅游者休息、交流等等,并开展游船休闲娱乐活动,拓展其休闲功能。另外可以增加水岸观景项目,开展景区休闲体验活动,供旅游者在水岸边休息、聊天、品茗、戏水、垂钓等。

2.融入文化因素

深入挖掘景区文化内涵将是水利风景区未来发展趋势。我国的水利风景区大都拥有悠久的历史,即便是新修建的且地处偏僻的水利风景区,也“无古不成今”,遍布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的水利风景区,因其所属不同的地域,各具不同的地域文化,表现出浓郁的地方特色,关键在于发掘、整理和创新。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要本着强化特色的原则,融入景区或者区域的文化因素,要使水上项目与整个风景区或是区域内的文化氛围相适应。而现今一些风景怡然、条件优厚的水库资源仅仅在可利用的水面上开发了游船和垂钓项目,开发深度明显不足、缺乏特色文化展示,不能打造核心竞争力,这样就削弱了其应有的吸引力和景区竞争力。

可以深入挖掘区域内的文化因素,并使其能在水上项目上有所体现。如在游船外观设计上加入地方文化的元素,在码头或是专设的垂钓点加入与水、与景区相关的历史典故、治水故事、诗词歌赋等精神文化产物,使其与景区相呼应、融合,并辅助水利风景区宣传弘扬水文化、景区文化、地域文化。

3.增加教育功能

我国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大多以休闲娱乐为主,很少赋予水上项目教育功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倾向于在闲暇时间带孩子出去旅游,通过参加旅游活动增长孩子的见识。而在亲子游中,父母往往是旅游活动的决策者,在我国,父母更希望在旅游过程中能寓教于乐,使孩子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增加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教育功能,就是在水利风景区“亲水”特色上增加了教育特色,从而提升景区的吸引力。

水利风景区具有丰富的教育资源,比如多样化的水资源、动植物资源。还有人类在面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污染、水土流失等恶劣的自然环境时,所一贯坚持的核心价值观和水利人大无畏、无私奉献的水利精神,治水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历史轨迹和习俗等人文资源。在建设水上项目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诸如可以建造亲水平台,开展水情教育,让旅游者能更加接近水中生物,更接近水利工程,并辅以解说指示板等让旅游者能更清楚地了解风景区内的相关资源与历史。

另有一些景区会设有大型游船供旅游者水上旅游,在这种游船上大都会配有解说系统,为使青少年能融入其中,达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可以专门配以青少年版的解说词。水上项目教育功能的增加可以开拓亲子游市场,提升景区整体的竞争力。

水上项目的管理

1.突出项目特色,借助媒体,广泛宣传

目前大多水利风景区以观赏水域或是水利工程作为水利风景区的宣传点,而水上项目仅作为普通风景点,致使诸多水利风景区都建设了水上项目,但游客参与度普遍不高。为使旅游者能够更多地接触水上项目,提高旅游者参加水上项目的积极性,可以根据不同的水上项目功能推出不同的线路,针对不同旅游群体重点宣传不同的水上项目,诸如制定青年线路、亲子线路、疗养线路等,突出特色重点宣传。向富于冒险精神、需求刺激的青年旅游者宣传推广竹筏、水上步行器等娱乐性强的项目;向三口之家,亲子游的旅游者推荐教育功能强的项目;向以疗养休闲为目的的旅游者推荐水上廊道等康体类项目,使得不同需求的旅游群体都有满足自身需求的水上项目,愿意参与,从而提高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参与度,使其得到推广。

另外,随着诸多城市建设地铁,城际铁路推广,可以借助公交、地铁等新型移动媒体宣传,既能降低成本,又能使受众增加。新型移动媒体的流动性以及长时间性能增加受众人群的数量,从而使广告宣传的范围扩大,能使受众反复接触广告,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2.确保项目安全,严格监控,统一管理

由于水利风景区的季节性比较明显,所以可以在淡季时对景区内的水上项目实施全面的检查更新维修。而在旺季或汛期,要注意流量控制,必要的时候要停止相关旅游活动的开展,诸如开展旅游船舶检查,强化水上安全管理,对于不合格设施要及时更换或修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完善安全设备。

目前一些水利风景区中的水上项目大都为个人承包或是个人经营的状况,并不是由景区统一管理的。同时,景区监管制度不严,放任经营者违规围栏水域或是为降低成本不对废气废物进行处理,致使景区的水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专设部门或是委托专业公司负责管理景区内水上项目的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在政府的指导下定期检查、复查。其监管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是否会造成水域污染;废气废物回收设施是否配备;水上救护机构和设施是否齐全;水上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是否配齐;救生、消防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应根据水污染监测数据对水上项目接待量进行调控,从而使得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

3.重视游客管理,注重引导,规范行为

生态环境是水利风景区生命力之所在。但是调查显示多数旅游者缺乏群体意识,环境责任感不强,而环境责任感影响旅游者是否会产生保护环境的实践行动及其对生态保护的参与程度。水上项目作为旅游者参与体验性活动项目,必须重视旅游者管理以及对旅游者行为的积极引导,以此减少旅游活动对于环境的影响。

水上项目需要完善对解说系统和指示牌的建设,标明垃圾箱,厕所等景区内基础设施所在位置,提示旅游者不要乱扔垃圾,乱刻乱画,要保护景区环境,同时,解说系统和指示牌需要做到内容简明扼要。另外,景区可以向旅游者发放相关资料,手册作为提示,水上项目工作人员也要做到以身作则,并提醒旅游者在参与水上项目时不要做危害环境的行为,使景区内能营造环保氛围使更多旅游者受到感染,拥有环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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