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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加强对区县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与指导,组织有关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对跨区县的轨道交通、地铁和城市道路等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第七条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到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填写《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JD-1),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2、建设单位确认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付款计划。
3、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社会人员安全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施工企业编制防护措施方案,送交建设单位确认的手续。
4、施工企业制定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包括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5、建设单位做出的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诺。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交付建设单位。在市建委办理监督备案手续的,由市建委及时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转发给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按照《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京建施[2015]256号)的 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安全监督备案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人,发给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表JD-2),制定监督计划。监督计划应当包括:巡回监督组设置、监督依据、监督内容等。
重点工程项目除制定监督计划外,还应当制定专项监督方案。
第十条 区(县)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法,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
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工程实体防护监督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抽查重点包括: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的资料情况。
2、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及履行职责情况。
4、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及审批情况。
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6、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7、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资料(验收表、安装资质、拆装方案等)及检测报告,群塔作业施工方案。
8、拆除工程的专项方案审批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体防护监督抽查重点包括:
1、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记录及超限部位的处理情况;监理单位对边坡支护施工过程检查验收情况。
2、高大脚手架(20米以上)及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监理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情况;剪刀撑的搭设、高大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拉接、模板支撑体系最顶端自由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3、塔式起重机的基础情况;施工升降机笼门机电联锁装置、上限位开关设置、电动吊篮屋面机构的安装、独立保险绳的设置、物料提升机的停靠装置等安全装置的情况。
4、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分级配电、逐级保护、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等,以及其他机电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5、“三宝”、“四口”安全防护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必须由两名以上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安全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 安全监督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监督的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JD-1)及相关资料;
2、《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表JD-2);
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
4、《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JD-4)及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
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表JD-5)、《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JD-6);
6、事故报告、鉴定与检测报告等;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表JD-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表JD-8)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JD-9);
8、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收集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人员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JD-4),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表JD-5),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表JD-6),责令立即停工,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根据要求整改后,应向安全监督机构上报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由总承包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JD-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审查表》(表JD-8)。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工作的监督,收集由施工单位填写并经监理单位核查签字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JD-9)。
第二十条 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监督档案的纸张规格应统一采用A4幅(297mm*210mm)尺寸,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A4幅尺寸。
第二十一条 监督档案应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一般工程竣工后保存1年。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责任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计算机信息输入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审批程序,确保数据输入的及时、准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做到:熟练掌握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做到仪容整齐,语言和举止文明,尊重管理相对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监督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工作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在安全监管监察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组成员的遴选和管理,保障专家组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组成员的资格认定、入选、聘用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年度档案工作安排,针对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对策和建议,开展或参与相关工作调研和课题研究。
(二)参与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工作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三)参与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工作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建议。
(四)参与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宣传培训工作及业务研讨交流活动。
(五)参与档案信息化项目建设研究和咨询工作。
(六)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本职工作,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谨、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无违法乱纪行为。
(二)熟悉档案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档案工作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地参加专家组工作和活动,深入基层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四)具有 5 年以上档案、网络安全、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实际工作经历,对文档一体化建设有较深入的研究。
(五)原则上应具有档案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背景,或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 10 年以上档案相关工作经历,且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有较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至中级。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履行遴选职责,每届聘期为 4 年,遴选程序为:
(一)推荐。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进行推荐(见附表)。
(二)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对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专业结构、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三)公示。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网站公示专家组成员名单及个人信息资料,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四)聘任。专家组成员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颁发聘任证书。任期届满,自动离任。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因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专家组工作职责的,由本人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退出专家组。
因个人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履行专家组工作义务,或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备案。
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工作和活动的,视为自动离任。
对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组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和档案工作检查。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根据具体工作分配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开展调研工作或执行档案工作检查任务,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专家组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的国家秘密及敏感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未经委托,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专家组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负责组织管理,日常事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监督指导部承办。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年度业务专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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