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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办案进行指导。
第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
第六条 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格等级考试的交通警-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规定时间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对申请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进行不少于80学时的考前专业教育培训。
第十条 对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离开交通事故处理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的,应当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合格的,资格证书在下一年度有效。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中级、高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规定的交通警-察岗位专业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完成情况;
(二)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变更情况;
(三)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质量;
(四)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并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资格年度考评为合格,并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查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初级资格的取消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中级、高级资格的降低一级资格,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一)接到处警指令后不出警的;
(二)拒绝为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
(三)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的;
(四)违法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六)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九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以及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人数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路面执勤交通警-察进行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对路面执勤交通警-察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各地举行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考试进行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省(区、市)交通事故资格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玉树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四中队责任书
为全面推进结古地区交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加强队伍管理为玉树地区灾后重建工作保驾护航,按照大队与中队签署的“责任书”,中队与各组组长、中队办签订2015年度工作责任书,现各组签订此责任书。
一、 工作要求
中队全体协警员必须按照《人民-警-察法》、《五条禁令》的各项条例严格要求自己,端正自身工作作风,营造玉树良好的交通警-察形象。
二、 责任书内容
1、执勤期间如发现贿赂者直接上交大队,组长扣100分。
2、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他人车辆一经发现扣500分
3、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他人车辆造成损坏的一切修理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上报大队予以辞退处理。直接负责人扣500分。
4、不准私自查扣车辆一经发现予以辞退处理,直接负责人扣500分。
5、执勤期间如发现坐在他人车里或与司机闲聊者扣10分。
6、警容不整、不洁的该警员扣50分。
7、中队内部发生打架、争吵现象的扣500分,情节严重者上报大队处理。
8、执勤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不准打骂司机,如发现扣50分。
9、各组执勤人员不服从中队长、组长指挥领导的扣300分,因不服从领导指挥造成后果的报大队处理。
10、及时上交当天所扣证件及车辆,如发现未上交的扣100分。
11、必须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
12、中队及各组内部丢失物品一经发现,其当事人大队予以辞退。
三、1、各组队员签署“责任书”的责任人,各组组长负责实施队员责任书的检查监督。
中队长: 责任人(签字):
玉树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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