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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人员管理制度
施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上级指示决议。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要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与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
3、努力学习和掌握建筑施工专业理论和施工技术,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检评标准,在组织全面施工技术管理的同时,要把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放在首要位置上。
4、编制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有安全措施,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进行。
5、负责具体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计划,一定要在高速、低耗、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施工工期。
6、负责所属工程的轴线、标高控制、定位放线、沉降观测、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工作。
7、组织和参加主体结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和签署。
8、负责编制施工技交底(包括施工、质量、安全施工方法,要求合符安全质量标准),并在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贯彻落实。
9、及时认真地做好所属工程施工技术记录、资料的记载、签署、收集、整理、归档。
10、具体地解决、处理图纸和施工中的难题,消除质量通病,确保工程安全生产无事故。
11、负责水准仪、经纬仪等仪器的使用、保管和检测。
12、针对不同工程结构特点,关键部位亲临现场、检查、落实监督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措施。
质检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2、在验收工程质量的同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回报上级,采取防范措施。
3、会同安保、施工等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月、旬的综合大检查工作,同时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5、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方面互相监督,严于责己,带头执行。
总工程师安全岗位责任书
1、对施工中的一切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令、规种制度和上级批指示、决议,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措施渗透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各个环节中去,使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成为科学的全面指导施工的依据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领导安全技术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从技术措施方面提出改进方法。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技术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
项目经理安全岗位责任书
1、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月最少召开二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有会议记录。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法令以及上级批准的施工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3、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4、严格按照处、项目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项目部全体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5、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6、对所管的项目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符合要求负责任。
7、在“五同时”的生产活动中,必须把安全工作同时贯穿到具体环节、班组中去。
8、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9、组织、参与月度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成队、班组限期整改。
材料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批示。
2、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必须进行张拉、冲击试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验收使用。
3、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重要物资,一定要送交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购进。
4、对重要物资、机械设备特别是“三大材”“三宝”等物资一定要从质量信誉比较好的厂商购进,并要有厂家的质保书,产品合格书。
5、供应给现场使用的一切扣具和附件等,购入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发放时必须保持符合安全要求,回收后必须检修。
6、对负责代购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必须符合国家要求标准。
7、对领导批准的安全设施所用材料,应纳入供应计划,及时采供。
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严格执行企业机械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负责处理机械设备、脚手架的调度、维修、保养,以确保机械设备走运转过程中不发生因机械不正常运转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2、建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台帐、记录,做到内容准确,记录认真。
3、制定、组织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负责组织设备的评比,开展创无事故设备的活动。
5、做好设备的安全技术工作,组织和参加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6、认真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则,使设备保持清洁、整齐、润滑,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7、组织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坚持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防护用品。
8、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损等工作。
9、经常深入工地了解设备的维修、保养、使用情况,协助领导做好各项材料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试验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指示。
2、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关于材料、试验标准方法和技术规定。负责工程原材料砂浆、混凝土及原构件的抽样试验,检验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安全无事故。
3、做好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配工作,并经常到工地查验配合比使用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无事故。
4、负责各种试验报告的填定、整理、汇总,将试验的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
5、经常深入工地了解情况,帮助工地掌握好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测定砂石含水率、含泥量,及时做好试块的取样编号,养护送压等工作。
6、维护好试验机械设备,对试模、试验仪器工具等擦拭干净,整齐存放,妥善管理。
7、按标准方法做好钢材抽样复试和各种焊接接头的取样检验。
8、使用商品砼时,做好配合比监测统计、记录工作。
9、运用数理统计法对砂浆、砼强度进行评定,并进行动态控制。
10、送检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材料砼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试验、检测情况,以便及时纠正不合格产品的使用,将不安全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
11、认真整理各类检验资料备查。
资料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生产方针,以及上级的有关安全的指示决议。
2、收集工程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做到及时、完整、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经常深入工地了解工程进展,安全资料收集情况。
4、工程竣工后,做到安全资料齐全,分门别类保管存档。
5、保守机密。
6、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预算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条例,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2、贯彻执行国家(省)预算定额、施工定额、地方补充定额和有关暂时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为工程质量创优安全生产无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保证。
3、参加图纸会审,及时提出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4、了解工程的施工条件、方法及前后分工的情况,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预算,包括工程量、工料物件、劳动保护、数量分析表及汇总表、工程预算书,力求达到预算的准确性。
5、审核工程经营部、队编报的工程预、结算书、设计变更,以便同建设单位或分包单位办理竣工结算。
6、积累工程概、预算和施工预算的定额资料、编制缺项补项、预算定额的草案,报上级批准。
7、经常深入工地了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情况。
8、遵守工程处的安全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e#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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