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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7 02:25:4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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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实现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规范化管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5〕10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筑企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施工项目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在施工现场应设置的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建筑业企业技术管理基层岗位人员。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员(含土建和安装)、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等。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的岗位资格考试,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及复检换证等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内容为从事该岗位工作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岗位知识和专业实务,重点考查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相关人员参加岗位资格考试,必须符合下列报考条件之一:

(一)土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年以上;

土建类专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在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岗位见习(实习)合格的,可以报名参考(考试合格后发给见习资格证,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后再核发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二)土建类专业中专、中职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且年龄在30岁以上。

第七条 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

第八条 根据“政府指导、个人自愿”原则,开展岗位培训,报考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培训和购买培训教材。

第九条 岗位培训机构应具备建设类教育培训资质,有相应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举办岗位培训班,应在组织报名前公布培训岗位和科目、培训计划、培训费用(收费标准应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每次考试日前3个月,公布考试岗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时间,并负责做好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公布。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对考试合格人员核发《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岗位资格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验印和统一编号,并通过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岗位资格证书》仅限于本人岗位任职期间使用,

由个人持有,任职单位负责登记持证人员的上岗业绩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 《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在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6学时,其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包含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教学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考核认定,由具有建设类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向社会公示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对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在《岗位资格证书》上登记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并将相关信息资料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督察。对于教学质量差、管理不到位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九条 《岗位资格证书》每3年复检一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复检工作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验印。满足以下条件复检合格:

(一)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且继续教育考试合格;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单位考核胜任本职工作,过去3年内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有持证上岗记录;

(三)过去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

未经复检的《岗位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岗位资格证书》,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岗位资格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申请,并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上公布后,方可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按规定对《岗位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岗位资格证书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五)长期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

(六)复检不合格的;

(七)持证人提出注销的。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将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等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以新颁布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企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2015-05-17 13:10 | #2楼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

(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条八条  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

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其中2、3、4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11日至15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申请人所在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或者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工程技术标准的;

(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的。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实施。暂扣时间一般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要求恢复的申请报告。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

(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中第(一)点情况的,发生一起二级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相关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附件四)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附件五)。

给予暂扣或收回证书处理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第二十条  三类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发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应同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6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8  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企业所属工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超过3次;

1.2.9  所在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1.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2.1.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2.1.6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7  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所管理的项目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2.8  所管理的项目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3.1.2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3.1.3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3.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4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6  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企业管理人员,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企业所属工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超过2次(不含2次);项目管理人员,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所管理的项目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2.7  个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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