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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中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2. 执行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意见,履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自觉接受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监督;
3. 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4. 组织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积极培育、引导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
5. 组织和推动社区居民进行自治管理,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6. 深入社区了解社情民-意,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居民有序参与经常性监督活动;
7. 组织、协调社区辖区内单位开展区域性的共建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选聘录用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5 〕 27 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社会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苏发〔 2015 〕60 号)的有关规定,每个社区按人口(社区户籍人口和外来登记人口之和) 1.5 ‰配备社区工作者,总数一般不得少于 10 人。其中社区居委会按照 400 户居民配备 1 名专职成员,每个社区不得少于 5 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一般配备 5 ~ 7 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数量可根据本社区人口规模适当增配,具体职数由各市、区核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可交叉任职。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选任
1. 社区党组织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工作人员,报镇(街道)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社区党组织书记的选任情况,应报所在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2.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人员,选举结果报镇(街道)核实后发《当选证书》,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
第六条 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招录
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招录工作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各市、区统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2. 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
4.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 1 )中共-党员;
( 2 )具备相关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 3 )居住地居民-联名推荐的;
( 4 )符合岗位要求且经就业困难认定的。
招录按照公布招聘简章、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计算机考试、组织考察、公示、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招录过程向社会公开。试用期限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章 报 酬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在各级财政中列支,其年人均报酬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区工作者的报酬标准于每年 7 月调整,从当年 1 月开始起算。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报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补贴、社龄补贴、其他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部分组成。退休人员从事社区工作岗位的,也应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经费、人员经费以及条线考核经费的检查监督,对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按违反财经纪律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明确责权与义务。镇(街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确认社区“两委”选举结果时明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职”的人才培养要求和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原则,建立以党员教育培训、岗位任职培训、专题培训、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学历教育培训、职业操守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机制。各市、区和各业务指导部门要定期制订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开展培训。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力争到 2015 年, 45 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均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区书记、主任、站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区或以上的集中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7 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镇(街道)或以上的集中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5 天。培训考核成绩计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建立联系群众制度。推行分片包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工作者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各市(区)、镇(街道)根据社区规模、户数等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工作者每人联系居民的户数,联系服务情况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镇(街道)组织实施,由居民代表、党员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镇(街道)职能科室等参加。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以工作实绩和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按有关规定实行,并听取市、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工作者使用、奖励、竞聘、选拔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建立表彰激励制度。市、市(区)党委和政府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居民群众满意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激励机制。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注意安排一定名额,从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定向考录。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可纳入镇(街道)后备干部人选。注重把优秀社区工作者培养发展成为党员,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
第十五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镇(街道)应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社区工作者档案关系由所在市(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或由镇(街道)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灵活工作时间制度。为方便居民利用休息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制以及首问负责、服务预约等工作制度,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服务需求。
第五章 解 聘
第十七条 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上级指示、决定不力,以及其他违反社区管理规定,造成工作贻误等后果的社区工作者,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解聘等责任追究办法。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社区工作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解聘:
1. 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聘的程序、支付标准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具体标准每年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社区,村改居社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并解释。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市各单位各部门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区工作制度公开
1、会议制度
居委会专职干部每天一次碰头会。居委会全体成员,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主要研究讨论居委会工作,落实居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及时召开。
2、学习制度
居委会专职干部坚持每星期半天政治学习和政策业务学习。居委会全体成员、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每月组织一次学习。
3、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居民代表会议代表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居委会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平时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长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4、接待来访制度
凡是居民群众来访和外来人员调查,居委会干部都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认真纪录,详细登记,及时处理。反映问题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5、财务审核制度
建立和健全财务审核制度。财务收支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帐册,健全审批制度,按时上交财务报表。
6、文书管理制度
基础资料的积累是居委会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建各种工作对象的台帐,各项工作纪录及各种文书档案要及时记载,汇总存档。
7、社区服务制度
为完善和规范社区的自我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的应有作用,为社区广大居民提供一个舒适、便利、文明、优质的服务环境,特制定如下服务制度:
(1)坚持社会效益、社会形象第一的原则,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虚心接受居民-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认真做好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遵守社区服务工作的统一安排。
(3)注意服务质量,态度和蔼、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做到服务及时、优质、高效。
(4)耐心、细致听取服务要求,认真做好每项服务,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说明、讲解和补充等服务工作。
(5)注意安全,遵守有关服务工作的操作规范,做到安全操作、文明操作。
(6)一般服务项目应在当天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居民作有关解释或打招呼。
社区工作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讨论研究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传达贯彻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各项工作;总结检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社区居民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社区工作者可列席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
四、社区居委会的大额经费支出;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活动的开展;社区保洁、巡逻等人员的聘用;社区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社区服务项目的申办、变更、注销及经济合同的签定与终止等,均应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社区民-主决策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制定的社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应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凡是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经社区居民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须提请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三、尊重社区成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减少决策失误,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基础上,应注重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并引导教育居民群众和社区单位自觉遵守、执行。
社区民-主监督制度
一、监督内容: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和指示的落实情况;社区居委会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发放情况;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社区服务项目和居民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对社区成员代表意见较大或不赞成的事项,社区居委会应建议召集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审议后予以纠正。
三、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定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可以提出质询。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成员代表的质询,应给予实事求是的解答。
四、实行评议社区居委会干部制度,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评议,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对不称职者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制度
为扩大基层民-主,维护和保障居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一、居务公开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办事程序公开;财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公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社区委员会干部责任目标和生活补贴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社区干部的评议情况公开;社区服务、求助热线公开;社区建设重大事项公开;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事项公开。
二、居务公开程序:广泛听取和征集社区成员代表、居民的意见,列出公开项目;社区居委会确定公开的内容;提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张榜公布,公开内容存档备查;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并认真整改。
三、居务公开时间:社区居委会各项收支情况,每半年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报告一次,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监督。社区各单位捐资兴办公共事业,适时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和集资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其他内容视情况适时公布。
四、公开形式:设立社区居务公开栏;召开有关会议;设立居务公开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接受社区成员投诉,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日,接受社区单位、社区成员咨询。其中,以公开栏公布为主要形式。
五、居务公开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凡属居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提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每年都要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联系群众制度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除了通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区居民小组组长会议等形式沟通与居民的联系外,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应分工联系居民群众,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联系群众的主要任务是,联系孤寡老人、军烈属、特困家庭,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联系居民中的积极分子,了解居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宣传上级组织的指导性工作意见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听取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定期召开社区居民、社区成员单位代表座谈会,做好居民来访接待工作,设置居民-意见箱,及时收集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应将联系居民群众的重要情况,及时向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报告。
社区居民小组组长会议制度
一、社区居民小组组长会议,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居民,开展社区工作的例会。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社区居民小组组长会议,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通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听取社区居民小组组长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社区居民小组组长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受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社区居民小组组长会议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其它成员或者社区工作者召集、主持。
四、社区居民小组组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五、社区居民小组组长应将会议精神向居民传达,并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有关的工作。
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站管理制度
一、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二、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站以“为居民服务,为社区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有益于提高居民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活动,促进社区文化健康发展。
三、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方法,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卫生健康教育,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教育,法制教育等。
四、充分发挥社区各类人才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采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
社区治安管理制度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帮教小组,负责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处理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治安联防队和治安巡逻队是维护社区治安的重要力量,在社区治安保卫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活动接受公安派出所指导。治安联防队和治安巡逻队队员应当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执勤。
五、应在社区建立报警点,公布报警电话,与公安派出所及时通报情况。
六、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帮教和安置就业工作,使其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七、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建立登记簿册,随时掌握外来人口的变动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加强私房出租管理。出租户应按规定与暂住人口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对承租人负责教育,督促他们遵纪守法。
社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社区业主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对物业部门实行监督的自治组织。社区可根据驻社区内物业公司的数量或主管部门相应地建立社区业主委员会。
二、社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原则上以住宅楼为单位,每栋楼推选产生1名有社会地位、有影响、愿意为居民服务的代表,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代表推选产生。
三、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楼区管理和小区建设,也可根据物业管理和小区建设中遇到或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居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确定议题,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四、业主委员会每次召开会议,邀请物业部门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参加。
社区居民公约
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不违背社会公德。
二、要遵守社区各项规章,不扰乱社区秩序。
三、要爱护公共财产,不破坏公共设施。
四、要绿化美化家园,不践踏花草绿地。
五、要保持环境卫生,不乱摆乱放、乱倒乱扔垃圾。
六、要维护社区治安,不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七、要参与文娱活动,不制假贩黄、吸毒赌博。
八、要提倡移风易俗,不搞铺张浪费、陈规陋习。
九、要开展居民互助,不虐-待遗弃“病残老幼孤”。
十、要搞好计划生育,不早婚超生、非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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