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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集资管理方法
本着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标为宗旨,拟在全公司范围进行集资,方案具体内容及集资管理规定如下 :
一、 方案内容:
1. 目的:本着公司自身发展规划、资金运作需要,同时提高员工参与公司发展、规划、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员工的主人翁精神,为员工提供一种可靠、有效的投资理财方式。
2. 方式:在全公司范围内以签署协议的方式筹集资金。
3. 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4. 期限: 年。
5. 回报率:固定年回报率为 %,5年期满后未退资金的从第五年开始资金回报率为
6. 金额要求:
高 层 : 万元 中 层 : 万元 主 管 : 万元 基层员工: 万元
7. 集资时间:
8. 本集资不参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红(或参与),5年内按固定年回报率12%回报出资人,5年以上(含5年)按固定年回报率15%回报出资人,到期还本。
9. 本次集资实行集资自愿、零风险原则;
二、 集资管理:
1. 出资人需提供合法身份证及个人相关资料进行集资登记;
2. 出资人需保证集资资金的合法性;
3. 出资人与公司签订一式两份的《集资协议》,加盖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名,方可保证出资人集资的合法有效性;
4. 本次集资凭证由《集资协议》及由公司财务部开具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加盖公司公章组成;
5. 所集的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必要的投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动用资金;
6. 集资凭证不得作货币流通,不得在证券市场上转让,但可以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内部员工之间只能转让一次;
7. 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集资凭证转让,转让双方必须上报行政人事部,填写《集资转让申请》,并得到董事长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方为有效;
8. 出资人持有的集资凭证、《集资协议》如丢失应及时上报行政人事部并办理补办手续;
9. 出资人有退出集资和取回本金的权力,但至少提前 日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填写《集资退出申请》,经审批后取回;
10. 提前退资回报率计算规则:
1) 出资人不满一个周期(一年为一周期)退出集资时(从资金实际到账日开始计算),公司自接到出资人提出退资申请1周内归还其本金,按月计回报额(回报率1%),不足1月的不计回报额;
2) 出资人满一个周期后退出集资时(从资金实际到账日开始计算),出资人可随时退出集资,公司自接到出资人提出退资申请1周内归还其本金,回报额按固定年回报率12%支付;
3) 截止退资日满一个周期未满下一周期的,公司自接到出资人提出退资申请1周内归还其本金,按月计回报额(回报率1%),不足1月的不计回报额;
4) 出资人满五个周期后退出集资时(从资金实际到账日开始计算),出资人可随时退出集资,公司自接到出资人提出退资申请一周内归还其本金,回报额按固定年回报率15%支付;满五个周期后不满下一周期的,按月计回报额(回报率1%),不足1月的不计回报额;
11. 出资人如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破坏公司的根本利益、名誉和违法犯罪等行为,公司有权利剥夺其集资的权力,但归还其本金;
12. 出资人退出集资,在提出书面申请时,集团将收回与出资人签订的《集资协议》及《收款收据》;
13. 如出资人退出集资,则不再享有出资人的所有权利;
三、 本次集资活动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负责实施;
四、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 xx-x 有限公司,如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资部。
公司员工集资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集资管理,防止盲目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不合理?增长,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集资系指企业向社会或企业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集资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或向企业内部职工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面向社会发行的企业债券可在银行指定部门进行交易。企业内部债券只可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准在市场流通或转让。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集资的主管机关,负责企业集资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批准可进行集资。
第五条 企业集资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第六条 企业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凡企业一年内在企业内部向职工集资不超过十万元的,由县人民银行根据条件在?控制额度内审批,报市人民银行备案;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批,报省?人民银行备案;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核,报省人民银行审批。
面向社会集资的,一律由市人民银行审核后报省人民银行批准。
未按审批程序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集资。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额度申报审批办法。企业发行债券,须在上一年度的?六月中旬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市计划委员会申报债券发行计划,经批准后发行。其中,?发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企业债券,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查盖章后,报市人民银?行审批。
第八条 实行集资的企业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章程或者办法:
(一)企业经营管理简况;
(二)集资目的;
(三)集资方式;
(四)集资期限;
(五)集资用途;
(六)集资总金额;
(七)集资利率及还本付息规定;
(八)集资企业经济效益预测;
(九)其它应公布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集资的企业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资申请报告;
(二)集资章程或办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近期财务状况报告;
(五)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计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条 企业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用于单个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集资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基建项目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一律不得超过其自筹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投?资之和。
第十一条 企业用集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作补充流动资金。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只限于补充国家计划内的符合产业政策、经过批准的续建项目因各种?合理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任何企业不准以发行债券作为新开项目的资金来源。企业?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及突破计划。
第十二条 集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发行的债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内部集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集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 集资企业发行的债券,由市人民银行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印刷。
第十五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对未发行完的债券和清偿债务后收回的债券,必须?认真清点,妥善保管,及时销毁并将发行情况反馈给市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集资的企业,开户银行不得办理存款手续。没有市、?县人民银行的支付集资款的通知单,开户银行不得支付集资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 集资批准机关及其聘请的协管员,有权对企业集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集资或集资额超过批准金额的,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擅自集资额或超过批准集资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利息支付超过核定上浮标准的,处以超息额的同等金额的罚款;
(三)超范围集资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帐户中扣缴罚款。
第二十条 超息罚款由市人民银行逐级上划,其它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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