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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治行理念,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人事管理体系,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商业银行需要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员工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员工录用
第三条 员工录用采用聘用制,在市人事局办理人事关系代理手续,员工聘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聘用; (二)全面科学考评,严格择优聘用。 第四条 聘用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会主义;
(二) 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专业知识牢固,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 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六) 国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七) 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岗位符合银行业监督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聘用方式
(一)聘用国家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二)招聘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制定计划
1、 支行、营业部及总行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状况,提出用人申请,报行人力资源部;
2、 人力资源部依据各部门用人申请,提出聘用计划,报行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3、 员工使用,须优先从本行内部调剂安排。 (二)组织实施
1、初选。人力资源部对所有应试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者,寄发考试通知书; 2、考试。面试和笔试相结合,主要测试应试者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考察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3、考察。提出聘用初步人选,组织对初选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4、聘用。按程序研究决定聘用人选,发送聘用通知书。 第七条 员工聘用
(一)被聘用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严重疾病的(含传染性),取消聘用资格。 (二)被聘用人员,如在发出聘用通知15日内不能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特殊情况
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
(三)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四)被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正式员工的同等待遇。
第三章 上岗与待岗
第八条 员工上岗须经考试合格后,通过选拔或竞争取得岗位。 员工上岗必须具备岗位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一) 岗位专业考试。按本行规定,员工必须参加本行组织的相关岗位专业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各型人才上岗资格。
(二)竞争上岗。具备资格条件的员工经选拔或竞争取得工作岗位。选拔上岗和竞争上岗主要以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
员工竞争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以各支行、营业部及总行为单位,未能竞争上岗的,实行待岗。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 (一)上岗考试2次不合格的;
(二)岗位选拔或公开竞争未取得岗位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实行待岗的情形。
第十条 员工待岗期限为6个月,待岗期间每月发380元生活费,无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待岗期间要求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或转岗的,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组织其待岗培训。培训以自学为主。
第十二条 待岗培训期满,员工须参加相关专业岗位考试,取得岗位资格,方可参加岗位选拔,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 员工在岗或待岗期间违反《商业银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本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四条 员工实行交流制度。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尤其是防范风险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工作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五条 员工要求一岗多能,实行岗位交流。业务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 员工交流每年原则上按10%的比例安排。员工交流可以在支行、营业部之间、总行部室之间、支行、营业部与总行部室之间进行。 第十七条 员工交流由各支行、营业部、部室根据交流比例提出交流计划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经综合平衡,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交流方案,按程序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员工内部调动程序
(一)各支行、营业部、部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用人申请。
(二)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后,提出初步方案,按程序研究决定。
(三)由人员调出部门填写内部调动人员考核意见,并填写《员工调动内部传递表》,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内部调动手续,调整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及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作内部调动与交流: (一) 本人岗位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二) 本人直接原因造成逾期贷款,尚在清收期的;
(三) 给本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 处于待岗期间的; (五)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第二十条 员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行内同一单位和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领导的岗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从事人事、纪检(监察)、信贷、财务工作,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薪酬与福利
第二十一条 我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发展规模、经济效益水平,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员工岗位责任和实际贡献确定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我行实行岗位工资加绩效工资制。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员工按国家规定比例缴纳会保险金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每年制定全员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一) 培训内容主要是根据我行年度培训工作重点及纲要规定的理论培训、技能培训、素质培训等,本行开办新业务必须组织培训。 (二) 培训方式主要采取在岗培训(自学)、定期培训、自我开发培训、及外派培训、待岗培训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 (一)各支行、营业部、总行各部室,按照我行年度业务考核办法考核。
(二)员工考核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薪酬分配、职务晋升、降职、奖励惩罚和待岗、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员工奖惩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敬业爱岗,积极工作,在本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在执行政策、廉洁自律等方面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会效益的;
(四)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会和本行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有功绩的。
第二十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受奖励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在完成某项任务或在某次重大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的员工,可随时奖励。
第二十八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惩罚: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对抗上级决定和指令;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贪污、盗窃、行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五)损害国家、会公众和本行的利益; (六)泄露本行秘密;
(七)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八)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上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员工的违纪行为损害国家、会公众和本行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第八章 离岗内退、病退与退休 第三十一条 离岗内退与病退 (一) 离岗内退。
男,年满50周岁且工龄25年以上;女,年满45周岁且工龄20年以上。
(二)离岗病退。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超过6个月医疗期,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员工,原则上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对连续工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本行批准,可为其办理行内离岗病退。 第三十二条 办理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根据人事档案记录,提前1个月通知到达离岗内退年龄的员工。
(二)员工按要求填写<<离岗内退审批表>>,所在支行、营业部、部室填写意见,人力资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三)经批准离岗内退的员工,应变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签至本人正常退休年月止。同时签订《商业银行员工内退、病退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行离岗内退员工在离岗内退期间改发离岗内退工资,以本人档案工资体系为基础。
(一)离岗内退员工工资标准:
应发工资标准=行内离岗内退前的本人档案工资(执行行员制工资档次,下同)×行内离岗内退时工龄所对应的发放比例
行内离岗内退前的档案工资=行内离岗内退前的行员等级工资+行内离岗内退前的行员等级工资×4/6+住房补贴+职岗工资+地方补贴+水电费+独子费。 离岗内退员工工龄所对应的发放比例:
连续工龄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连续工龄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连续工龄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连续工龄满35及以上的,按90%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50%发放。 (二)离岗病退员工工资
离岗病退员工应发工资按年龄发放,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上的,按月480元发放;年龄在35岁以下的,按月380元发放。 (三)申请办理离岗病退的员工,须到本行指定的医疗机构(中心医院)进行医疗鉴定,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离岗病退手续。
(四)离岗内退员工随同在岗员工参加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应予办理退休手续。
(一)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
出申请。在退休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三)员工退休,不再列为在编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四)员工退休,工资转由市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发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银行员工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助银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归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管理的开办自助银行业务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单一法人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 。本办法适用上述机构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值守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柜员机除外。
第三条 自助银行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依附式自助银行和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四条 自助银行管理主要包括设立管理、业务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 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规划原则。自治区联社统一制定全区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分类指导原则。自治区联社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进行分类指导;
( 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自治区联社在指导和管理自助银行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二章设立管理
第六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能力较强,最近1 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立了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了核算机构,明确了有关管理部门岗位职责,配备合格的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接受过自治区联社组织的相关培训,具备自助银行运行管理、监控的技术条件;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措施;
(四)监管部门及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自助银行的设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的原则。自助银行的设立应以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收益,提高服务效率,促进业务发展为目标;
(二)重点发展的原则。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要求、财务状况,制定自助银行重点发展方向。
第八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负责对拟建自助银行地点进行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设立申请取得自治区联社批复后,提出申请的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向当地银监分局提交(呼和浩特地区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向内蒙古银监局提交)设立申请及相关材料, 同时向自治区联社报备。
第十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自监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 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前1 个月向当地监管部门提交开业延期申请。自助银行开业后,其法人机构应及时向自治区联社及监管机关报告自助银行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的自助银行发生变更、终止,应遵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有关分支机构变更、终止的有关规定,同时要事先向自治区联社报备。
第十二条 自助银行网点建设操作流程包括确定投资计划、选址、申报审批、自助银行设备订购、筹建、验收、开业及网点设计。
(一)确定投资计划
1 、每年3 月中旬、6 月中旬、9 月中旬,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向自治区联社上报自助银行的设置计划。
2 、自助设备投资按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 、选址
3.1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按照效益优先、重点区域优先发展的原则进行选址。
3.2 自助银行的选址以离行式为主,重点选择商业繁华地段、客流量大的交通枢纽、高等院校、高收入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的区域。
3.3 自助银行选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考察:
(1 )营业用房自身的有关情况;
(2 )周边位置(200 米以内)的其他物体的有关情况;
(3 )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治安等保障条件的情况;
(4 )对周边商户、持卡人的宣传效应以及服务便利情况;
(5 )与其他银行网点及自助银行的竞争情况。
4 、申报审批
4.1 自助银行选址确定后,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应提出设立申请书面报告。
4.2 设立申请书面报告的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1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选址评估表》(附件1 );
(2 )自助银行选点周边位置图;
(3 )自助银行选点在建筑物内位置图;
(4 )自助设备预算申请表(附件2 );
(5 )自助设备采购申请表(附件3 );
(6 )自助银行安防设施、消防设施方案;
(7 )自助银行日常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 、自助设备订购
自助银行设立申请经自治区联社批准并经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后,自治区联社统一组织自助设备订购。
6 .筹建
6.1 自助银行设立申请经自治区联社审批同意,并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报批或报备手续后,方可进行筹建装修工作。
6.2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必须与拟建自助银行用房的所有方洽谈房屋承租意向,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并与自助银行的房屋所有方签订自助银行联防协议。
6.2.1 自助银行房屋承租合同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单点自助设备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洽谈房屋承租期限。自助银行联防协议的期限可以与合同期限一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签,期限必须写入协议。
6.3 自助银行装修时必须按照自治区联社统一确定的VI 形象识别、功能布局指导意见进行,及时组织通信线路的申报开通及辅助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查电源及通讯网络接口的布设是否合理、地线是否符合标准,录像、监控、门禁等安防、消防设备的安装和报批工作。
6.4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科技信息部门负责在自助设备业务监控系统中增加新上点的自助设备;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核心业务系统的卡中心平台上增加新设备信息资料,并在自助设备业务监控系统中增加新设备所属营业网点的操作代码和密码;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负责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对新设备进行启用。
7 .验收
7.1 自助银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 ) 自助银行业务功能的验收。对自助设备的业务功能进行全面测试,测试通过后填制《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开业验收表》(附件4 );
(2 ) 自助银行标识及营业环境验收。检查自助银行装修标识是否符合要求,营业环境是否整洁、舒适、醒目;
(3 )自助银行业务求助电话的验收。检查自助机具上粘贴的求助电话是否投入使用,通话是否清晰,是否24小时提供服务;
(4 )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检查、测试各项安全监控系统的质量,要求准确、清晰、灵敏、可靠;
(5 )设备安装位置的验收:检查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合理,方便客户、方便设备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方便钞箱拉出和放入;
(6 )配套管理的验收:检查自助银行管理人员的配备、职责和服务要求是否明确、到位。
7.2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的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由自治区联社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7.3 对非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和自治区联社批复设置的单点自助设备,由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通过后须向自治区联社上报开业申请。开业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1 )自助银行基本情况介绍;
(2 )当地监管部门同意设置该自助银行的批复或备案情况;
(3 )公安、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
(4 )营业用房租(买)合同;
(5 )自助银行实景照片;
(6 )自助银行业务测试报告(包括测试环境、测试卡号、测试案例、测试结论)、业务测试表、业务测试凭证、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开业验收表。
自治区联社收到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自助银行开业验收的请示后,由相关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自助银行准许开业。
8. 开业
8.1 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自治区联社审核验收工作通过后,批复该自助银行对外正式营业。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接到批复后,应按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自助银行开业的有关手续。
8.2 对非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负责审核验收,得到自治区联社批复后按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自助银行开业的有关手续。
8.3 对单点自助设备,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审核验收后,按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开业的有关手续。
9. 撤销
9.1 对于设立一年内,单台依附式设备日均存款、取款、转账交易笔数未达到30 笔;以及设立一年内,单台离行式设备日均存款、取款、转账交易笔数未达到40 笔的自助设备应撤销,并尽快选择新址重新布放。
9.2 自助设备效率未能达标但又不撤销的,须向自治区联社说明原因。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自助银行的功能包括基本服务功能和增值服务功能。
(一)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存款、取款、卡内转账、卡卡转账、卡账户余额查询、交易账单打印、密码更改等;
(二)增值服务功能是指在基本服务功能之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发的增值功能,如代缴费等。
第十四条 自助银行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按自治区联社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助银行设备发生吞没卡,须逐笔登记,及时处理。对超过保留时限的吞没卡,须及时做截角或打孔处理,集中交会计部门,视同待销毁重要凭证管理。
第十六条 自助设备的流水打印纸卷,视同会计凭证,由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核算登记保管,保管期限为2年,期满后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不得随意关闭自助设备,如遇特殊情况确须关闭时,须报经自治区联社同意。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自助设备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严格实行“双套制”、“分管制”。钥匙与密码分管,工作用钥匙、密码与备用钥匙、密码分管。钥匙和密码坚持纵向交接,不得交叉使用。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密码、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的保管、交接、封存都必须严格登记。
第十九条 自助设备的清机、加钞管理:
(一)自助设备的清机、加钞,必须实行双人操作,并在监控下进行。未按操作流程操作、未在监控下操作,以及有意遮挡操作等视为违规;
(二)对涉及现金收付的各类离行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一次,各类依附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二次。若出现取款钞箱余额不足、存款钞箱溢满、设备故障、长短款投诉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清机;
(三)自助取款设备一律采用更换备用钞箱的方式完成加钞操作。
第二十条 自助银行的现金及会计核算管理:
(一)依附式自助银行的现金出入库管理及会计核算,由所属营业网点负责。离行式自助银行的现金出入库管理及会计核算,由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为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核算机构负责;
(二)自助银行现金的领用、上缴、保管等须按现金出纳制度规定执行。自助银行现金的装入、取出及清点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
(三)自助设备钞箱中的现金数量,须按业务量大小合理确定。在满足自助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须设立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
(四)自助银行发生错账,应逐笔登记、查询核实,按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对异地卡、他行卡的错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询查复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助银行监控由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科技信息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分工负责。
(一)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自助设备业务监控,实时监控自助设备服务状态、钞箱余额及耗材剩余等日常运行情况,及时通知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二)科技信息部门负责自助设备技术监控,实时监控设备交易情况、网络通讯情况,并及时排除设备技术故障;
(三)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自助设备安全监控,实时监控突发事件(如抢劫、破坏、火警等)的报警信息,并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报警。
第五章设备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助设备保修期内,由供货商提供免费维护服务。保修期满后,由自治区联社同供货商签订设备维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自助设备日常维护由设立自助银行的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科技信息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当人民币使用新版钞币、停止旧版钞币或需对自助银行设备进行软硬件升级时,由设立自助银行的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组织测试验收、实施。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助银行安全设施、现金押运等安全管理,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助银行必须安装全方位的监控报警系统,实施24 小时的全景实时监控,同时必须安装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报警系统,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器。
第七章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应把自助银行纳入营销计划管理,定期开展业务营销宣传,发挥自助银行作为高科技服务平台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自助银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效益低下的自助银行进行调整、迁址,保证自助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自助银行管理各项规定,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须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罚并向自治区联社报告。自治区联社不定期开展自助银行运行管理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发现自动取款机出现多吐钞、借记卡可以透支等机具、系统故障,及时向设立自助银行的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告知的客户,经核实,设立机构可视故障情节给予当事人最低5000 元,最高10000 元人民币的奖励。设立机构须及时向自治区联社报告故障情况,经核实,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联社兑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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