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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称证书管理办法
职称管理制度
1.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职称管理工作,与社会职称管理的发展相适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国家职称与职业资格考评,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加盟,提升公司人力资源的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称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职称包括切合我司实际的专业技术职称及有关职业资格。定义如下:
(1)专业技术职称:遵照国家或各行业现行的法定程序,以评审、考试、认定以及考评结合等方式,通过注册登记、复审等程序而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体在其自身从事专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与学识水平的等级称号。
(2)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职称分类
(1)以等级划分,我国现行专业技术职称由高至低,分为三个等级五个档次:a.高级:正高级(含部分副高级)、副高级;b.中级;c.初级:助理级、员级。
(2)以专业属性划分,我国现行专业技术职称有二十九个系列,涵括12个大类学科700多个专业,其中,适于我司实际的职称专业主要分布于工程、财经、农业、新闻出版司法文化艺术及其他等系列,具体如下:
a.工程系列:机电、机械、电力、电气、热能动力、锅炉、自动控制、自动化、计算机技术、电子信息、设备安装、环境工程、建筑及工程、给排水、概预算、造价、通信、安全、矿山、化学、轻化工程、水产等;
b.财经系列: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等;
c.农业系列: 林业、农艺、畜牧兽医等;
d. 新闻出版司法文化艺术及其他等系列:翻译、律师、档案、船舶(驾驶、轮机、船电、报务)等。
专业技术职称分类详见附件1:专业技术职称分类一览表。
(3)根据我司的实际情况,适于我司相应岗位任职资格需要的职业资格主要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含初、中、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含一级、二级)。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公司、部门及员工。
2.职称管理
2.1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行政管理部是公司职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称考评工作;组织协调员工报名参加国家职称公共知识继续教育和计算机课程考试;对员工职称申报材料及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申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档案;职称证书的取证、发放、备案、管理;受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咨询、申诉;登记、更新、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及职称证书信息。
第六条 职称考评应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循公司倡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原则,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备考、复习和材料填报应坚持自学和业余时间为主的原则,尽量不影响本职工作。原则上,新员工入职一年以上方可在本公司参加职称考评,自愿报考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者,不受入职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集团内各公司亦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自行选派、组织本公司的员工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应与相关员工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第八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集团公司核准,员工的职称证书在集团内可共享使用。职称证书的注册或使用由需求公司或部门向行政管理部提交职称注册/使用需求申请表(见附件2),行政管理部核准后,需求单位即可使用或注册有关证书,并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行政部配合、协助需求单位调配、收集和制作有关人事资料,有关员工应服从安排,积极配合有关工作。
2.2 证书管理
第九条 对要求任职者具备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的岗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将列入是否聘用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条 新员工入职或员工在职期间取得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时,须将证书报行政管理部备案,如本集团内有注册需要,由行政管理部知会有关公司和员工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一条 证书注册时,注册的公司应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权责义务。
第十二条 员工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应遵循唯一性原则,即同一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在同一特定时期只能唯一注册于经集团公司核准的任一单位。任何员工、公司或部门不得擅自将列入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或挂靠、使用于集团以外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证书在注册有效期内或使用期间由注册或使用的公司统一保管和使用,使用完毕交由行政管理部还给员工本人,其余职称证书由员工本人保管使用。若期间证书损毁或遗失,由造成损毁或遗失方承担后果和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注册或使用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瞒报、虚报情况、蓄意破坏职称证书资料者,公司将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或员工个人造成的损失,同时,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停止发放职称补贴直至改正为止。对拒不改正的员工或拟录用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五条 证书的使用、注册和管理应该符合国家法律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对于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证书的使用和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或行业规范而产生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个人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管理,适应市场和公司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取得注册建造师(含一、二级各专业建造师)、专业职称(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在职人员。
三、管理办法
1.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与自身岗位工作相关的各种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各类职称评审及各类岗位证书的培训;
2.公司对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持有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的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须将相关资料、证书交予公司保管、使用,统一纳入公司证书管理档案;
3.员工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属个人所有;
4.在编员工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的使用权归公司所有,由公司统一注册、管理。
5.员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各类职称评审及各类岗位证书发生的培训、考试、资料等费用由员工自理;
6.员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并交回公司后,领取考试费补贴。并自次月起享受月特殊岗位津贴。
7.执业资格证书一次性考试补贴费用和年补助费用公司财务部在每年十二月份发放
8.取得二级资格,又取得一级资格的,同时津贴调整为一级标准(不累计);
9.员工辞职或解聘后,当月起停止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准予取回个人的所有证书;
10.执业资格证书不作为薪酬调整的依据,薪酬调整按公司薪酬制度另行规定;
11.新聘员工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将证书注册单位变更并上交公司后,自次月起享受月特殊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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