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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加班管理有所遵循,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
3. 加班的定义
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或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称为加班。
4. 加班的界定
4.1 加班应具备的条件
4.1.1 属于公司安排;
4.1.2 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进行工作或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时间工作一小时以上的;
4.1.3 必须按规定流程完成核准和审批。
4.2 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时,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不可无故推诿和拖延。
4.3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不执行加班制度。
4.4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4.4.1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组织的旅游、体育活动及其它集体娱乐活动;
4.4.2 用人单位组织的下班后的集体或部分员工娱乐活动;
4.4.3 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4.4.4 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的加班。
5. 加班流程
5.1 员工加班须于加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
5.2 事先未经核准,员工因工作职责或例行工作范围需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
5.3 加班申请单应于每月底连同考勤表汇总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意见计算当月的加班工资。
5.4 员工加班以一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小时部分不计算。
5.5 员工加班应按考勤管理规定及时打卡。
6. 加班待遇
6.1 公休日加班的,应首先由部门安排倒休,确定不能安排倒休的,支付加班工资。
6.2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6.2.1 正常工作日加班:基本工资÷20.92÷8×加班时数×150%;
6.2.2 公休日加班:基本工资÷20.92÷8×加班时数×200%;
6.2.3 法定休假日加班:基本工资÷20.92÷8×加班时数×300%。
6.3 加班工资的支付
6.3.1 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和有关的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随绩效工资一同发放。
6.3.2 各部门需在《绩效工资分配表》上,注明加班工资的额度并向员工进行解释。
7. 附则
7.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7.3 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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