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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宁波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管理工作,维护内退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在岗员工和内部退养人员。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三条女员工年满47周岁、男员工年满52周岁的,可申请办理内退。经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可50周岁退休的女员工,年满45周岁可申请办理内退。
第四条员工内退时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五条员工在待岗期间达到内退条件的,可办理内退。
第六条员工办理内退由 本人自愿 提出书面申请。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承诺50周岁退休的女员工,在申请内退的同时须承诺50周岁退休。
第七条员工内退由总行集中审批。各行将申请内退人员花名册(附件1)报送总行;总行依据报送材料对员工内退资格进行审查。员工办理内退手续包括:
(一)填写《员工内退审批表》(附件2);
(二)与所在机构变更〈〈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
(三) 与所在机构签订《内退协议书》(附件3)。各行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需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文本。如因需要;也可在报经总行审批后,结合本行特点增加相关条款。
第三章待遇标准
第八条内退人员的退养费计算公式为:
退养费 = 退养金 + 内退时享受的生活性津补贴
退养金 = (行员工资 + 行员工资 ÷ 6 乘 4)乘 计发比例
行员工资计算方法为:以1999年档案职务工资标准为基础,每两年晋升一次,计算至办理内退手续当月。晋升级差比照国家公务员中现行行员工资等级级差确定。
第九条退养金计发比例比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3]85号)执行,即工龄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龄35年及以上的按90%计发.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工龄达到以上条件的,相应调整计发比例。
第十条内退人员的生活性津、补贴包括:物价补贴、工资改革保留福利补贴、副食补贴、洗理费。书报费、独生子女费、国家规定的住房补贴等。生活性津、补贴按1999年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内退人员退养费的增长以上年度应发退养费为基数,每年增长1.5%。如果地方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政策,退养费的增长按照行内标准和地方标准孰高原则确定。
内退人员的退养费要与在岗员工的工资保持合理的比例。
第十二条内退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以应发退养费为缴费基数,足额计提和缴纳,退养费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内退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含医疗保险)以应发退养费为基数,按14%的比例计提。
第十四条 内退人员的工会经费以应发退养费为基数,按2%的比例计提,用于内退人员的工会活动支出。
第十五条内退人员享受与在岗员工相同的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总行已批准建立企业年金的分行,要按不高于在岗员工70%的比例,为内退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第十七条内退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以应发退养费为基数,按当地政策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具体缴纳比例需报总行审批。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内退人员的退养费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直接发放,按月划入辖内内退人员个人帐户。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内退人员由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终止或解除内退人员的内退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自然死亡的;(二)出境定 居的;(三)自谋职业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仍》被拘留10天(含)以上的;(五)违反《 宁波银行 解除违规违纪员工劳动合同的规定》( 宁行 发[2001]370号)等规章制度的;(六)严重损害我行利益或形象的;(七)给我行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形成巨大风险的;(八)在办理内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人事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行内部退养(简称内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在岗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二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可申请内退。员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为准。
第四条 员工在待岗期间达到内退条件的,可申请内退。
第五条 员工办理内退,由本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各分支机构逐级报送,总行集中审批。
经总行批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 填写《员工内退审批表》(附件一)
(二) 变更《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
(三) 解除或终止《岗位协议》
(四) 签定《内退协议书》(附件二)
上述材料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统一保管。
第三章 待遇标准
第六条 内退人员退养费由退养费基数和退养费增长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员工办理内退时,退养费基数根据办理内退手续当月岗位等级分类确定,其退养费基数核定公式为:
退养费基数=工资薪点×薪点值
工资薪点参照员工办理内退当月的岗位等级分层确定,其中岗位等级在12级(含)以上的,执行12级1档的工资薪点;岗位等级在12级以下的,一般参照8级1档工资薪点。一级(直属)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将工资等级在12级以下的分为两个层级,并分别参照相应的工资等级确定工资薪点。两个层级之间的收入差距应掌握在20%以内。
薪点值按办理内退时总行核定各行从业人员的薪点值确定。
各一级(直属)分行在核定退养费基数时,可适当考虑辖内不同二级分行之间的差异,通过区域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整,区域调节系数由各行参照当地从业人员工资调节系数确定,报总行审定后执行。设立调节系数后,退养费核定公式为 :
退养费=工资薪点×薪点值×调节系数
退养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会平均工资执行,社会平均工资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平均工资数据为准。
第八条 待岗人员申请内退的,其工资等级参照待岗前1个月的工资等级确定。
第九条 内退人员退养费每年调整一次,内退人员退养费的增长以上一年度应发退养费为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所在一级(直属)分行从业人员平均收入增张率的20%确定,按此计算的增长率高于上一年度全行从业人员平均收入增长率30%的,按上一年度全行从业人员平均收入增长率30%执行;在所在一级(直属)分行从业人员收入保持增长的前提下,以上年应发退养费的1.5%作为下限。
第十条 内退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内退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等其他福利待遇,依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退人员的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依照我行有关规定足额计提。
第十三条 内退人员的退养费由一级(直属)分行统一发放,按月划入内退人员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内退人员由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内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解除内退协议书,同时相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 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 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三)自谋职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严重损害我行利益或形象的;
(六)严重违反工商银行规章制度的;
(七)在办理内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所在行人力资源部门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内退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工商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修定)》(工银发[2004]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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