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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_员工住房补贴怎么管理

时间:2022-03-27 10:17:5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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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_员工住房补贴怎么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的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_员工住房补贴怎么管理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

  2、家住(户口)在天津市(市内六区)区外;

  3、未婚,名下无任何房产;

  三、内容

  1. 补贴的'种类划分与金额:

  2.提供补贴期限:五年

  ⑴ 补贴期满后无论是否符合第二条的第2项及第3项人员,公司不再提供以上补贴;

  ⑵ 享有补贴期间发现存在不满足第二条的第2项及第3项人员,公司将按相关依据(如:结婚登记证、房产证或房产贷款合同等)登记时间,终止提供以上补贴;

  四、补贴形式

  补贴形式:住房补贴与水电气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氛围,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以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及其他公司特批人员,其本人不在公司宿舍及其公司提供的设施居住的员工。

  3.定义

  3.1 经理及以上人员:经公司正式录用并成功转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本人长期在公司服务工作的人员。

  3.2 特批人员:不在本制度适用范围内,但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经总经理批示可以享受本制度规定的福利的员工。

  4.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此等工作。

  4. 2总经理负责核准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此等。

  5.申请条件:

  5. 1总监级及以上岗位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六个月以上并成功转正;

  5. 2经理级岗位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六个月以上并成功转正。

  6.津贴标准:

  6. 1发放标准是根据员工的岗位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其标准如表:

  7. 1已转正的`正式员工并符合申请条件者,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住房申请表》。7.申请方式:

  7. 2在提交住房申请表时,须提供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其中租房协议上须注明(小区名称和房号、房东姓名、电话号码、房屋建筑面积、住房内人员关系和人数等)。

  7. 3申请者不提供租房协议,则取消享受该项补贴的权利。

  8.住房补贴停发:

  8. 1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无住房补贴:

  8. 1. 1凡是离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本公司工作岗位的。

  8. 1. 2因各种原因而被停发工资的。

  8. 1. 3租房协议到期,未及时(2天内)提供新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的。

  8. 1. 4因各种原因而被停发工资,恢复关系后,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8. 2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则取消住房补贴并补偿公司部分:

  8. 2. 1提供虚假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的。

  8. 2. 2本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海油总人,结合各地区历年来的分调房原则及住房差额补贴政策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中海油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职工、内退人员及退休人员:

  (一)无房新劳动合同制职工、无房企聘制退休人员(包括无房企聘制参加改制或无房企聘制实行新劳动合同制后退休人员);

  (二)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因在海洋石油企业内职务调整,造成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时总公司规定的标准或经总公司批准的下列职工:企劳制职工、新劳动合同制职工、内退人员和企劳企聘制退休人员(包括企劳企聘制参加改制或企劳企聘制实行新劳动合同制后退休人员)。

  (三)已经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海油总计〔1998〕43号)、《关于印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劳制职工住房差额补贴办法>的通知》(海油总计〔2000〕23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天津塘沽地区企劳制职工住房差额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的通知》(海油渤〔2000〕148号)等文件精神,住房面积达到标准或住房面积差额已经补贴到位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对已做结论与住房有关的人或事此次不再复议。

  第三条 住房补贴发放原则

  (一)坚持职工利益、企业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兼顾原则;

  (二)坚持同一地区同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相同原则。

  第四条 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一)有房职工

  职工及其配偶无论从何种渠道,以双方任何一方的名义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及其住房差额补贴者,夫妻双方均视为有房职工。

  下列情况亦视为有房职工

  (1)以实物分配形式享受过福利住房,将现住房赠与他人或通过房屋置换形式转让房屋所有权者;

  (2)婚前任何一方以实物分配形式获得福利住房,现已离异,无论房产做何处置,双方均视为有房职工;

  (3)已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

  (4)享受过实物分房,购买房屋全部产权后,将其房屋出售者;

  (5)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及无偿拥有或使用单位公有住房者;

  (6)凡1993年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后因转制为企聘制职工,参加过企劳制职工福利性分调房并享受住房差额补贴待遇者;

  (7)1994年1月1日(含)以后来的军队转业干部等企聘制职工按企劳制待遇分房者;

  (8)参加集资购房补贴(即模拟福利房进行的补贴)的职工。

  (9)原物探公司曾参照福利房价格将住房分配给个别企聘制员工,这类员工在此次住房补贴中应视为有房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

  住房未达标是指上述被认定有房的职工,房屋面积或货币补贴面积未达到本人现职务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者。

  (三)无房职工

  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职工:

  (1)以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且购房款全额由个人出资者;

  (2)以赠与或继承等形式获得住房者;

  (3)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者;

  (4)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者(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者,不影响其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5)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者;

  (6)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贴(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者;

  (7)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第五条 职工现住房面积的确定

  (一)职工现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依据《天津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即:

  高层和多层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计算(等于职工购房的计价面积);

  平房和非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15计算;

  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延续2000年住房补贴文件精神)。

  (二)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已变更了权属关系者,在计算住房差额补贴时,仍按原住房面积(含货币补贴面积)计算;

  (三)已享受过实物分房,现已离异的职工双方均按2000年7月15日确定的原住房面积计算;

  (四)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已分别分配到住房或享受了住房货币补贴者,在确定住房建筑面积时,双方均按两套住房或货币补贴所代表的建筑面积之和来计算。

  第六条 原职务的'认定

  (一)原企劳制归并为新劳动合同制人员原职务是指总公司2000年房改补贴时的职务;

  (二)原企聘制归并为新劳动合同制人员,原职务是指进入海洋石油企业时确定的职务;

  (三)以社聘制身份改制或转为新劳动合同制的人员,原职务是指改制或实行新劳动合同制时确定的职务;

  (四)海洋石油系统外直接招聘的改制或新劳动合同制人员,原职务是指进入海洋石油企业时确定的职务;

  (五)已享受异地流动住房补贴人员,原职务是指享受异地流动住房补贴时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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