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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和其它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病假:职工非因工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的假期。
1、申请休病假必须持有本所医务室证明或经本所医务室开据转诊证明指定医院的证明;特殊情况以医院急诊为据,急诊假不得超过三天,连续急诊无效。急诊需在居住地所在区卫生院、医院证明,其它无效。
2、职工在节假、休假、公出期间,发生疾病需要在当地医治,需及时通知所在部门。回所后,可凭乡以上医疗单位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按病假待遇处理。
3、各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视职工患病的实际情况,审核病假证明,在病假条上签字和签定确认的实际病休时间。申请病假时间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超过六个月的还要经由主管所领导批准。
二、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三、病假时间的计算:所有实际病休时间累加计算。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要连续计算(包括星期六和周日)。
四、病假工资。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但不含岗位津贴、目标奖、保留奖金,下同。
2、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职工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及十二个月累加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由原工作部门负担;六个月以上的由所统一负担。所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职工病假工资,由本单位负担。
五、职工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不享受劳动保护待遇。
七、长期病假的职工,需每满三个月交医务室一份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有关检查结果,到期不交的,停发工资。
八、确诊身患癌症的职工;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不执行第七条。
九、长期病休人员要求复工,需提交指定医院身体状况检查证明和本人复工申请,由医务室审查,原工作部门审核后,经主管所领导批准,方可复工。病休人员复工应回原工作部门工作。
十、正在享受病休待遇的职工在所外谋取其它职业,或弄虚作假的病休人员,一经发现,由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查实,提交所长办公会讨论,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享受长期病休的人员,女性职工年满45岁,男性职工年满50岁,需办理正式病退手续。
十二、由所统一发放病休工资的人员由人事处负责管理。由原工作部门负担工资的病休人员由原部门管理。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员工病假管理办法
鉴于员工身体不适必须休病假,实践中,这一现象主要是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来予以证实的。虽然《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但这一规定并未意味着:用人单位有审核批准权就可以不批准员工休病假。由于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因此,只要员工有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就应该允许员工休病假。
不少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指定医院开具病假证明(指定看病),这样的制度是否有效呢?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医院与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医院有可能服从单位的意志,在员工确实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时候,不出具病假证明,损害员工的身体健康权。而且,指定的医院也不可能是万能的,不可能什么疾病都擅长,指定医院就有可能使员工丧失最佳医疗的机会,使员工权益受损。再者,指定就医也可能影响员工就医的便利性(如:居住在 A 区,指定医院在 B 区)。因此,为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权,员工因患病而到哪家医院看病就诊应属于员工自由决定的正当权利。当然,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并且指定的医院不存在着违反公平性、合理性及便利性的情况的,这样的指定是有效的。
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医院基于人情等缘故开具的虚假病假单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拥有复核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交病历本、病假证明、医药费单据等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审查。当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病假有合理怀疑时,也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但应当作到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而且指定复查的医院不存在着违反公平性、合理性及便利性的情形。当然,出于保护员工的考虑,复查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最好做到以下几点:
1 、制定详细的病假管理制度及病假复查制度,程序要依法,内容要合法、合理及可操作性。
2 、严格病假申请的流程,必须提交适格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填写格式化的病假申请单,在申请单上附注医生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联系方式,提高病假的审批权限等。
3 、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对情节严重、假期天数较长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病假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我司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我司职工病假工资待遇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资关系在我司且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原企业下岗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等)。
职工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根据累计的病休时间,按下述规定享受短期或长期病假待遇。?
一、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含6个月),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二、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三、员工申请病假应于休假之日起三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医院挂号凭据、病历本、医生处方、医院药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连续休一周及以上的病假还应附医院盖鲜章的休假证明)。原件用于请假审核,复印件留存办公室备案。因职工个人原因未能履行上述手续的,按事假处理。
凡职工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公司成立员工考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工会、党委、监察部、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职工病假的认定和审核工作,审核范围包括:1、审核职工住院病假;2、审核职工住院治疗后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认定职工住院治疗后休假期限;3、审核职工短期非住院病假。
经管理委员会按民-主程序认定的职工病假,依法享受上述病假工资待遇。
职工经医院确诊患重特大疾病的,经报公司备案后,职工本人因治疗病情需要申请离岗休假,经公司批准后依法享受上述病假工资待遇。
五、职工申请休病假,管理委员会认为职工需提供相关补充依据予以审定的,职工需自费前往公司指定医院(XX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相关科室检查病情并向公司提供相关检查资料,经核实确需离岗休假的,公司予以认定为病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六、职工病假期间工资计发基数包括:职务(学历)工资、岗位责任津贴、职称津贴、工龄工资、包干差旅费、误餐费、交通费、独子费、药费。
职工病假期间工资计发基数不包括各类奖金(含季奖,年终奖金),职工病假期间上述奖金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
七、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原已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原则上在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在延长的医疗期内按上述规定享受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除上述情形外,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外申请病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未经企业同意,职工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八、办公室负责职工病假的考勤和统计管理工作,定期向管理委员会通报病假职工休假和医疗期的相关情况,作为核定职工病假的参考。
九、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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