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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制定信访制度

时间:2022-09-22 22:00:36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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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制定信访制度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结合本局卫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卫生局制定信访制度

一、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应重视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卫生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

三、信访工作实行规范化办理。局办公室是本局开展信访工作的职能机构,代表本局处理日常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全市卫生信访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督促、协调职能。重大信访事项应报告局分管领导。

四、人民来信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分类。属于具体业务工作或属业务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来信,转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办理,其他来信由局办公室办理。对本局直接收到的署名信均应回复来信人。

五、局机关设立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群众走访应在指定的接访场所进行接待,属于具体业务工作或属业务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的群众走访,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派员接待处理,其他群众来访由局办公室接待处理。领导接待日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六、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局分管领导对局机关信访工作直接负责,科室承担内勤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本科室的办信接访工作;局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局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要经常指导和定期检查信访工作,并亲自处理重要的或疑难的信访问题。

七、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办理程序。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群众走访必须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询问有关政策规定,反映一般问题的来信来访,应在15日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告知信访者;反映重要问题,疑难问题的来信来访,或者涉及到其他部门需要协调处理的来信来访,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报结果的信访事项,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结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应及时通过局办公室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局机关立案自办或参加会办的信访案件,结案报告必须送局办公室立卷归档;上级机关交办本局并由业务科室或局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办理的信访案件,结案报告一律通过局办公室编号上报。局办公室对信访事项办理进行督办、查办。

八、按照机关科室或单位职责范围应当处理或有权处理的来信来访,受理的科室或单位应当直接办理;对于不属于或者不应该由本部门或本单位办理的来信来访,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并转送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九、认真办理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将人民建议的办理情况及时通报建议人,凡上级交办的人民建议,承办单位或部门应通过局办公室将办理结果按规定程序上报交办机关。

十、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拖延,不得上交矛盾,不得随意表态和开政策口子。凡在处理来信来访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时,处理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信件和材料直接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个人或单位。

十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总结、统计、归档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访信息的收集、交流、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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