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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表
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为维护医疗卫生单位和村卫生室的公益性质,有效调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2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本意见所称绩效考核,是指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所的考核。乡镇卫生院和防保站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乡镇卫生院和防保站组织实施,参照《芦溪县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芦卫字〔2009〕198号)制订考核细则,乡村医生的考核由乡镇卫生院、防保站组织实施,参照县卫生局转发的《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芦卫字〔2009〕113号)制订考核细则。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质原则。坚持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及政府财政补助政策,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综合考核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因素,将日常性监督检查、定期抽查和群众参与评价相结合,将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五)坚持奖优罚劣原则。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奖惩以及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做到奖优罚劣。
三、考核内容
根据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承担的工作职能确定考核内容。对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满意度评价,其中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和医疗费用控制等。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参考指标(附件1),乡镇防保站绩效考核参考指标(附件2),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标(附件3)。
四、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县级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对乡镇卫生院和防保站统一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和防保站受县级考核小组的委托,负责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由防保站上报考核结果。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单位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三)建立考核专家库。根据绩效考核涉及的专业,我局将聘请县医院、县中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和县卫生监督所等相关机构的人员组建成立“芦溪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绩效考核工作专家库”,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业务技术与管理专家参加绩效考核。
(四)考核方法与周期。通过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法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考核以千分制进行量化,一般分为优秀(800分以上)、合格(600分以上)、不合格(600分以下)三个等次,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工作于2011年12月5日前完成,其中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五)公示与复核。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级考核小组组织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六)结果上报与反馈。各乡镇防保站与每年12月20日前将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县级考核小组于每年初将各单位考核结果汇总,逐级报至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反馈给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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