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7 17:00:5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精华)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华)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

  一、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燃气压力是否正常,管道阀门有无泄漏,阀门开关是否到位。

  2、试验燃气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可靠,按下试验按钮风机能否启动。

  3、检查软化水系统是否正常,保证软水器处于工作状态,水箱水位正常。

  4、检查锅炉、除污器阀门开关是否正常。

  5、除氧器能正常运行

  6、软化水设备能正常运行。软化水应符合GB/576的标准,软水箱内水位正常,水泵运行无故障。

  二、开机

  1、接通电控柜的电源总开关、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故障是否有信号。如果无信号应采取相应措施或检查修理,排除故障。

  2、燃烧器进入自动清扫、点火,部分负荷、全负荷运行状态。

  3、在升至一定压力时,应进行定期排污一次,并检查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炉内水位。

  三、运行中的.巡查工作:

  1、开启锅炉电源,监视锅炉正常点火运行,检查火焰状态,检查各部件运转声响有无异常。

  2、巡视锅炉升温状况,大小火转换控制状况是否正常。

  3、巡视天然气压力是否正常稳定,天然气流量是否在正常范围内,以判断过滤器是否堵塞。

  4、巡视水泵压力是否正常,有无异响。

  四、事故停炉

  1、当发现锅炉本体产生异常现象,安全控制装臵失灵,应按动紧急断开钮,停止锅炉运行。

  2、锅炉给水泵损坏,调解装臵失灵,应按动紧急断开按钮,停止锅炉运行

  3、当电力燃料方面出现问题时应采取按动紧急断开按钮

  4、当有危害锅炉或者人身安全现象时均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

  五、临时停电注意事项

  1、迅速关闭主蒸汽阀,防止锅筒失水

  2、关闭电源总开关和天然气

  3、关闭锅炉连续排污阀门防止锅炉出现其它故障

  4、关闭除氧气供气阀门

  5、按正常停炉顺序,检查锅炉燃料、气、水阀门是否符合停炉要求

  六、燃气不足时注意事项

  1、迅速与化产风机房取得联系,问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可行的措施

  2、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

  3、随时观察燃烧情况,火焰正常为麦黄色锅炉房安全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2

  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

  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3

  一、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代班为主按下列顺序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查。

  二、鼓风机引风是否正常,电动机和轴承升温是否超限。

  三、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四、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墙等部位是否有异。

  五、检查水温水位,给水泵轴承电动机温度,各阀开关位臵和水压力等是否正常。

  六、检查是否漏电,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七、检查安全附件和一次仪表,二次仪表量是否正常,各项指标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八、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九、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件设备运行记录内。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4

  一、电气运行

  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现场要备好安全应急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检测。

  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8、变、配电所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制度中明确规定。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0、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11、雷雨天气巡视室外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2、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护。

  13、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及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4、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必须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其运行管理从其规定。

  15、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16、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短高压并报警。

  17、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18、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19、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二、电气检修

  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责任。工作票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2、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拆下熔断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除专责挂牌人外,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运行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电。

  3、带电检修安全要求。

  (1)必须带电作业时应在良好的天气进行。如遇雷、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带电工作要求进行。500伏以上必须是受过高压带电作业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和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严禁利用事故停电间隙进行检修工作。在同一线路设备上进行不同项目工作时,应分别挂停电牌。

  4、在停电线路或设备上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并在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工作地段线路的分支线挂接地线。

  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6、对外线杆、塔、电缆检修时,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于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于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杆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结束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因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检修作业时,每根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7、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工具,其他部位使用明火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在化工区域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8、不准随意拉设临时线路。确因需要拉临时线路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其导线应用橡套绝缘电缆,线路应架空敷设,并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在易燃、易爆场所拉设的临时线路、开关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其它临时用电具体规定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9、检修场所用电,必须设置电源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原来电器设备的电源。如须拆用应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由电工拆接方可使用。检修用的临时配电箱、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应坚固、严密,有防雨、水和照明设施,设专人负责,挂警示牌并加锁。

  10、临时线路、开关及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

  11、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12、电气试验应由两人进行,并按照带电作业有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13、在有腐蚀、易燃、易爆等场所应采用适当的线缆及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禁止明敷设。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5

  一、燃气的分类

  根据燃气来源的不同,燃气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三种。

  1、天然气

  天然气主要包括油气井开采的纯天然气和伴随石油一起开采出来的石油气--石油伴生气。

  一般纯天然气的可燃成分以甲烷为主,还含少量二氧化碳、硫化氢、氮和微量的氦、氯、氢等气体。其热质高,杂质含量少,是城市优质的气体燃料。

  2、人工煤气

  人工煤气是将固体燃料(煤)或液体燃料(重油)通过人工炼制加工而得到的。将煤炭放在焦炉中,隔绝空气加热。煤炭分解为固体(焦炭)、液体(焦油)、气体(煤气)。煤气热加工处理后,用管道直接送至用户。煤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和氢气。

  3、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是在对石油进行加工处理过程中,作为副产品而获得的一种碳氢化合物,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丙烯、丁烷、丁烯。

  烯气燃烧要供给适量的空气或氧气。空气量过小则发生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一氧化碳,危及生命;空气量过多则被燃烧加热的空气散失在大气中,带走大量的热,降低燃烧效率。

  燃气的燃烧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首先是混合物的形成过程,这一阶段保证燃气与氧进行物理性的接触。然后将混合物预热到着火温度。最后进行燃气的燃烧化学反应。

  燃气进行燃烧的主要设备是燃烧器。燃烧器是指使燃气进行可控燃烧,将化学能转变成热能的设备。燃烧过程的所有阶段均在燃烧器与燃烧室内进行。燃气燃烧器的主要任务是将燃气与空气引向燃烧室,形成混合物并稳定着火焰面,保证燃气燃烧过程达到所需程度,以及使烟气中有毒气体的浓度最小。燃烧器包含的主要部件如下:

  混合装置:用于燃气和空气混合。例如燃烧按动力原理进行,则混合器是一个独立的部件。在混合器中预混成均质的燃气空气混合物。再比如燃烧按扩散原理进行,则混合器仅是按一定的强度要求保证混合物形成的混合过程。

  头部:它用来保证燃气与空气的.气流通向燃烧室或能供给空气的空间。其主要作用是稳定规定的着火焰面,或者在燃烧器火孔处形成可燃混合物,以及防止脱火与回火。

  火道:即耐火部分,在这里部分或全部完成燃烧过程。燃烧器的耐火部分也是燃烧室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稳定的点火源,它可稳定燃烧过程和防止脱火。

  二、厨房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

  (一)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

  厨房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由城市的燃气专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为加强管理和方便用户,燃气管理部门,在用户集中的居民区,设立燃气管理所和维修站,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室内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用户咨询服务、抄表计费。

  厨房燃气设施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有用户定期巡回检查、报修、安全用气宣传,室内管道设备维护、检查漏气、消除堵塞和处理事故。

  1、对用户巡回检查和报修

  对厨房燃气设施的维修养护,采取用户巡回检查和报修相结合的方法,便于及时了解室内燃气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和处理燃气设施的故障;随时了解燃具使用情况和用户意见,向用户介绍一些室内燃气设备养护的基本知识,以便用户正确使用和保护好室内燃气设备,能够和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共同搞好室内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2、用户宣传

  如发放宣传材料,开办技术咨询服务等,或者利用入户巡访、安全检查等时机进行燃气有关知识的宣传。使用户了解必要的燃气管理法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燃气事故的危害性,违章处理情况等。

  3、设备维护保养和大中修

  这是运行管理工作的关键。对管道设备进行及时的维护,以降低机械损坏率,对管道设备定期的保养以减少自然损耗。这样既能提高室内燃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程度,又能延长其大、中修的周期。此外,依据系统的运行状况确定大中修周期,使设备的维修养护形成一种制度,便于提高设备的使用完好率。

  (二)运行质量考核指标

  1、民用户维修及时率

  指一般民用户燃气灶、燃气表等室内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报修后,及时修复和处理的程度。

  按照用户报修的时间或巡检用户发现问题时间计算在6小时内及时处理,12小时内修复的为及时维修。

  2、灶前压力不足和停气次数

  使用燃气的用户,灶前压力低于规定压力次数和停气次数。

  3、民用灶前燃气压力合格率

  指管道供应人工燃气、天燃气的居民用户,灶前压力合格的程度。

  在供气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用户抽检。供气20万户以上的抽检比例为供气总户数的2 ‰,供气20万户以下的,抽检户数为供气总户数的4‰。按规定每月检查一次,具体抽检时间,由各燃气主管部门的上级单位决定。抽检结果全年累计计算。

  灶前压力合格标准:人工燃气≥0、78kpa,天燃气≥1、47kpa。

  4、用户事故频率

  用户事故频率是间接反映燃气设施维护保养质量的指标。

  用户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厨房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室内燃气设施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国家级的燃气管理法规。“规定”总则中强调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有关燃气的使用,其主要规定如下: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增加用气设备时,必须经燃气经营单位批准。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服务。居民用户应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城市燃气的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为了做好安全用气,物业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这些规定,并经常向用户宣传。还可向用户提供燃气使用须知,使其了解合理使用燃气的一些基本常识。燃气使用须知主要内容是:

  1、使用燃气用具要先点火,后开阀门。燃气点着后,调整火焰呈蓝色锥体,燃烧稳定为正常。使用前若已嗅到燃气臭味,切忌点火。

  2、使用时,人不要远离,以免沸汤、沸水溢出扑灭火焰或使用小火被风吹灭,造成跑气。要做到人走火灭,关好燃气阀门。

  3、燃气设备周围,不要堆放易燃物品,不要占压燃气引入管阀门位置。

  4、有燃气的房间坚决不能睡人,以免发生意外人身事故。

  5、发现灶具连接软管损坏、老化,必须及时更换。

  6、经常用肥皂水检查燃气设备接头,切忌用明火检漏。发现漏气或嗅到燃气味时,要迅速关闭所有燃气阀门,打开窗子通风,不要使用排风扇(以防产生电火花)。并立即报告地区燃气维修站,请专业人员维修。

  7、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能安装在浴室内,应安装在厨房里,使用时也要注意加强通风。

  8、不要在使用燃气管道的房间内,再使用煤炉,液化石油气或其它炉具。

  9、遵守国家颁布的《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履行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10、安装燃气热水器,要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气源情况,有计划安排,组织施工。用户不得自行安装热水器。

  三、厨房燃气设施维护

  用户在使用燃气过程中,遇到问题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报修。

  用户报修多属于小修,主要项目有:

  1、灶具零件损坏

  如燃气双眼灶旋塞、开关旋钮、挡板、锅支架损坏,燃气表前转心门损坏。

  2、漏气

  易发生漏气的活动和接头部位,如:灶具旋塞、灶前立管活接头,接灶弯头,燃气表接头和表前阀门等软管连接灶具时胶管老化开裂,造成燃气外漏。

  3、灶具燃烧不正常

  如发生燃烧回火、小火、黄焰、火焰跳动。

  4、燃气表故障

  厨房燃气设施需要经常进行的维护检查,主要内容有:

  (1)室内燃气管道的外观检查。

  ①管道固定是否牢靠,托勾、管卡有无脱落,管道是否有机械损伤;

  ②管道锈蚀情况,特别注意靠近水池,接近地面的潮湿管道;

  ③检查管道坡度;

  ④解除管道上悬挂的重物。

  (2)阀门维修。

  ①闸板阀更换法兰填料,检查法兰接口石棉橡胶垫,若有腐蚀则进行更换。

  ②切断气源,抽出转心门芯子擦洗,并均匀涂抹润滑油。注意涂上薄薄一层即可,否则会造成油堵。带法兰的转心门填料加油或更换密封填料。

  ③修理燃气引入管总阀门为带气作业,至少要两人操作。作业前打开窗子通风,操作房间及周围严禁烟火。抽出转心门芯子时,要迅速用棉丝抹布堵住出气口,防止大量跑气,操作人要戴好防毒面具。

  (3)居民多用双眼灶,当双眼灶燃烧出现故障时,应进行以下项目检修:

  ①拆下灶具旋塞清洗、加油,然后再装好;

  ②疏通燃烧器火孔、喷嘴;

  ③保持灶具平稳;

  ④检查漏气;

  ⑤更换磨损的灶具零件,更换老化的软管;

  ⑥点火并调整火焰。

  四、厨房燃气设施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一)厨房燃气管道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1、管子丝扣连接处漏气、管子焊缝漏气

  这是由于管子受力不均匀或在管道上悬挂重物造成丝扣连接处漏气或焊缝开裂漏气。解决方法是关闭燃气管道阀门,将燃气排除干净,拆下漏气管段,检查丝扣,如丝扣完好,则清除丝扣污物,缠上四氟乙烯胶带,再将管子接好。如果管子焊缝开裂或有砂眼要换管,不允许在带气管道上补焊。

  2、活接头漏气

  更换活接头石棉垫即可。

  3、管道水堵

  水堵多发生在引入管地下拐弯处,因施工时管道倒坡,或可发生在室内管道水平管和主管拐弯处。采取的措施是挖出引入管,抬高倒坡管段,使其坡向干管。如果高差很大,无法校正,则须带气作业,换引入管。另将室内管卸开,下垂管装丝堵,清除积水。

  4、冰堵

  冰堵多发生在引入管或敷设在楼梯间的管段,由于冬季管道保湿差,燃气内冷凝水结冰。对于冰堵可以用蒸汽或热水将结水管段的冰熔化。但禁止用锤敲击或用火烤管道。如冰堵发生在引入管,可以打开清扫口,用蒸汽吹或灌注热水,管道疏通后,从抽水缸将水排出。另外还要改善保湿状况。

  5、人工燃气管道萘堵

  冬季温度低,燃气中的萘结晶,在管道温度低、阻力大的地方集聚,造成堵塞。易堵塞部位同冰堵。处理方法同冰堵。此外不可用液化石油气减压后,充入燃气管道,要注意作业区内通风和禁止一切火源。

  6、杂物堵塞管道

  灰尘、铁锈和施工遗留物堵塞。这种堵塞可以发生在管道任何部位。处理方法是关闭引入管总阀门,打开燃气最远端管堵,用胶管接出室外,再用压缩空气吹扫管道。

  (二)燃气表故障

  1、燃气通过表不走字或燃气不能通过表

  经现场查验后,拆除旧表、换新表,并将故障表和送修单一起送表具厂修理。

  2、漏气

  燃气表外壳腐蚀或外壳密封圈损坏造成的,查验后,更换新表。

  (三)燃气双眼灶常见故障和处理方法

  1、旋塞漏气

  旋塞经常使用,内含存有杂质、污物。首先拆卸旋塞擦拭干净,然后涂抹少量润滑脂润滑即可。

  2、回火、火小

  一是因为旋塞孔或喷嘴油堵或燃气杂质堵塞,可以通过清除堵塞解决。二是因为燃烧器喷嘴不正所致,需要校正喷嘴或燃烧器。

  3、开关旋钮松动

  止动弹簧失效或丢失,此时应更换一新止动弹簧即可。

  4、旋钮开不动

  原因是旋塞过紧,可从旋塞尾部轻轻向前敲击,慢慢开动。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6

  一、安全教育制度

  1.1安全教育目的

  安全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管理常识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安全教育包括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1.2 培训主体

  安全培训包括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对职工及其公司中层、基层干部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

  1.3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1.3.1 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各生产、运营部门领导进行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基本技术知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1.3.2 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工伤保险、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方案等,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1.4 员工的安全教育

  1.4.1 公司组织的“三级教育”

  1.4.2 本公司由安全管理部牵头,各部门负责组织新进职工、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即对新入职的员工、来公司参加实习培训人员、新调入的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1)公司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公司安全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及特殊危险区域分布情况;

  3)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4)公司制订的安全禁令及安全规章制度等;

  5)公司安全生产史,及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案例;

  6)燃气安全知识;

  7)安全卫生技术基本常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方法。

  1.4.3 教育的重点是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公司的特点、安全运营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知识及急救常识、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等。教育时间每人不少于8学时。受教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由经营管理部分配到各部门。

  1.4.4 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织的部门教育

  1)了解本部门概况,职能范围、业务流程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管理作用;

  2)涉及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的部门,应组织学习与之相关的安全要求与操作规程;

  3)学习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介绍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

  4)教育重点是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等)、预防事故的措施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本部门常用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教育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6学时,经考试合格后部门方能任用。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部门有权退回经营管理部重新安排,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

  5)如未进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安排上岗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安全宣传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包括宣传资料、用户咨询、标语、电影、幻灯片、报告、讲座、黑板报、简报、展览、参观、现场会等;

  二、安全检查制度

  2.1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目的

  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清除生产运营中存在的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2.2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

  查安全思想认识、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查安全运行设施、查员工安全保护意识、查各种事故隐患、查劳动安全作业环境、查事故处理情况。

  2.3安全检查形式 2.3.1 全面安全大检查

  2.3.1.1 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由公司经理、主管安全、生产、技术的领导及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公司检查小组;

  2.3.1.2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节假日、气候变化、季节等特点每年组织进行12次以上(一般每个月组织一次);

  2.3.1.3检查重点内容为场站、特种车辆、输配系统(燃气设施)和重要燃气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检查基础档案台帐和事故隐患;

  2.3.1.4检查组发现隐患,应及时对此隐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2.3.2月度安全例行检查

  2.3.2.1由安全部、办公室、工程部、运营部等部门联合组成安全例行检查组,对重点要害部位、燃气设施及场站进行检查;

  2.3.2.2每月组织一次,可与全面安全大检查并检;

  2.3.2.3检查重点是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度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员工安全保护意识、各种事故隐患、劳动安全作业环境,以现场查看为主,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班组、站点限期整改。 2.3.3周安全检查

  2.3.3.1由工程现场管理员、运营班组长、场站站长(班组长)及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等组成,各自对责任区进行周安全检查;

  2.3.3.2每周组织一次,可与月度安全例行检查并检;

  2.3.3.3检查现场,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提出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

  2.3.4安全突击检查

  2.3.4.1技术质量安全部按照公司布置或自行组织进行专项抽查;

  2.3.4.2时间不定,可与月、周安全检查并检;

  2.3.4.3抽查重点是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及现场查看、查阅基础资料和台帐、了解公司布置任务完成的情况,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2.3.5日常安全检查

  2.3.5.1技术质量安全部对公司所有燃气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转、竣工验收、保养检修、大修及停产、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护;

  2.3.5.2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部门实际,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要建立自查制度,对LNG储罐、LNG钢瓶、锅炉、压力容器、运输车辆等燃气设备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专业检查;

  2.3.5.3各级员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经常进行岗位安全检查,抵制违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各级领导对上报的隐患必须认真予以处理。 2.3.6入户安全检查

  2.3.6.1公司组织技术、运营和客服人员,对各类燃气用户进行入户检查;

  2.3.6.2每年组织对用户进行1-2次的入户检查,可与平时入户检修(必须履行检修手续)并检;

  2.3.6.3重点是对燃气用户表具、灶具、热水器、采暖炉及立管、胶管等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统计和处理占压、封堵、偷气等违章用气行为,发放正确使用燃气的宣传资料。

  三、 安全交底制度

  3.1 布管安全:

  3.1.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身穿工作服,佩戴安全帽。

  3.1.2起重机械在起重期间,非施工人员严禁靠近。

  3.1.3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距离施工场地25米外,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1.4施工人员在挂钩时,必须佩戴手套,严禁把手放在挂钩处,避免造成划伤、夹手事故的发生。

  3.1.5布管车在运输过程中,除司机外,其他施工人员严禁乘坐布管车辆。

  3.1.6在布管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将管材捆扎牢固,避免滚管,滑管事故发生。

  3.1.7起重机械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非专业人员严禁上车操作。

  3.1.8起重机械在操作期间,必须由专业人员指挥。 3.1.9起重机械在操作过程中,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3.2 焊口组队安全

  3.2.1在进行焊口组队期间,施工人员必须将倒链架固定结实,避免事故的发生。

  3.2.2磨口人员在进行磨口期间,必须佩戴眼睛,避免铁屑,铁锈进入眼睛。

  3.2.3施工人员在对口期间,严禁将手放在管口处,避免夹手事故的发生。

  3.4 焊接施工安全:

  3.4.1焊工在焊接期间,非焊接操作人员严禁靠近,避免刺伤眼睛。

  3.4.2非电焊操作人员严禁进行焊接操作。

  3.4.3焊接作业前,施焊人员必须身穿焊接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

  3.4.4如遇下例情况时必须切断电源:改变电焊机街头时;更换保险时;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电焊机时;焊机发生故障,需要进行维修时。

  3.5 挖机操作安全:

  3.5.1挖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

  3.5.2操作挖机时必须集中精神。

  3.5.3挖机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对挖机进行检修和保养。

  3.6施工用车安全:

  3.6.1施工车辆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停靠有序。

  3.6.2施工车辆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减速慢行。

  3.6.3施工车辆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

  3.6.4施工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3.6.5严禁车辆超载、超速等现象。

  3.6.6严禁施工车辆司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3.7夜间施工安全.

  3.7.1夜间施工时,必须安装警示灯。

  3.7.2夜间施工时,施工车辆必须配备照明设施。

  3.7.3夜间作业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照明设备。

  3.7.4应急车辆必须保持性能良好,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7.5林区夜间施工时,严禁吸烟。

  3.7.6夜间施工时,必须有3人以上,禁止单独施工。

  3.7.7夜间施工用电设施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看守,确保用电设备和人生安全。

  四、 施工用电及防火安全制度

  4.1 用电制度

  4.1.1在使用发电机械前,必须对发电机械进行检查。

  4.1.2施工接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

  4.1.3线路破损、老化必须及时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4.1.4线路要避开各种可燃物体,避免引起火灾的'发生。

  4.1.5电线接头时,必须用绝缘胶布缠绕,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4.1.6角磨机等用电时,必须有专用的连接插头,不得直接将电线塞进插座。

  4.1.7电工要对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经常检修,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4.2 防火制度

  4.2.1各场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确保灭火器性能良好可用。

  4.2.2住人间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4.2.3施工现场及办公场所的电线布置应由具有电工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布设,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拉接电线。

  4.2.4指定专人负责用火、用电的安全监督

  五、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5.1燃气立管敷设在外墙时,经常要进行攀登作业、悬空作业、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上下交叉作业。一些洞口、临边及外墙,虽然都设置了防护栏杆、安全网及脚手架,但是高空坠落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高空作业必须进行技术教育和现场技术交底,所有安全标志、工具和设备等,在施工前逐一检查,做好对高空作业人员的考核、持证和体检。

  5.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为保证不出纰漏,不发生安全事故,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5.2.1发现安全措施有隐患时,做到及时解决,必要时停止作业;

  5.2.2遇到各种恶劣天气时,必须对各类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校正、修理;

  5.2.3现场的水、雪、冰霜等必须清除搭设防护棚和安全设施;

  5.2.4设立警戒区并有专人防护。

  5.3在高层建筑外墙立管的安装作业中,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极易遭受坠落物的打击,造成人身伤害。为有效防止物体打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随意堆放物品,

  5.4高处堆积物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建筑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指定方式投放,禁止在脚手架及高空中抛接物体,材料、机具的传送须配有安全绳,在危险的区域必须有可靠的围护设施和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5.5施工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

  5.5.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重型机械的拆装、重大构件的吊装、运输、机械保养、修理作业,要提出保障人身和机械安全的措施。

  5.5.2认真进行机械安全检查。包括机械本身的故障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敏可靠。还要进行机械施工条件、现场环境的检查。

  5.5.3杜绝机械责任事故。应杜绝由于操作不当、违章作业、维护保养不当、修理质量不合格、带病运转、管理不严、保管不善、指挥失误等造成机械损坏、人员伤亡的机械责任事故。

  5.5.4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后,应由专人排除,严禁操作人员擅自拆除,避免因此而造成事故。

  5.5.5机械在运动中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和调整作业。

  5.5.6操作人员在机械上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带,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5.6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

  5.6.1埋地燃气管道施工时,要进行大量的挖掘作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土壤结构、硬度、地下水位、天气等影响,开挖管沟及沟内作业时易发生塌方事故。因此,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5.6.1.1在施工前了解清楚气象、水文地质资料、地下管道资料编制好挖掘作业方案;

  5.6.1.2施工作业时,如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或未预料到的各种管道或电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上报;

  5.6.1.3开挖管沟时,要按规定的坡度放坡,由于条件限制无法放坡的,必要时设立支撑、支架;

  5.6.1.4及时排除管沟积水。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7

  1.工作任务及内容

  (1)将燃气安全、不间断、稳定地供给用户。

  (2)经常对站区工艺管线、庭院及外线管网地下构筑物进行检查、维修,保证燃气供应设施的完好。

  (3)及时、迅速地排除用户,站区、管网出现的各类设备故障。

  (4)经常巡视燃气管线,及时发现管线上及闸门井、抽水井上有无违章建筑,并作处理。

  (5)定时排放抽水缸内积水。

  (6)配合完成物业公司下达的燃气施工项目。

  (7)建立客户维修登记卡,及时处理报修项目。

  (8)详细记录站内燃气设备的运转情况,并做维修记录。

  2.燃气站运行管理规定

  (1)运行人员职责

  1)熟悉燃气站工艺流程及外线管网走向。

  2)了解液化气储罐,蒸发器,烃泵等设备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

  3)定时对站区设备运行进行安全巡视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4)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了解消防水的使用,站区供电,照明设施的控制系统。

  5)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6)掌握常用维修工具的使用方法,能够从事常规设备保养和维修工作。

  (2)交接班制度

  1)每班结束前半小时以内为交接班时间。

  2)未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结束前,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交接班组织工作由上一班次和下一班次代班长负责。

  3)交接班时由两班次人员共同检查运行记录;设备状态,截门开关情况,储罐压力,温度,液位情况。

  4)上一班次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讲明,本班内发现处理了哪些问题,遗留问题,继续运行时应重点注意哪些部位。

  5)交接班人员认真检查现场后,双方代班长在运行记录上签字。

  6)当班人员应完成本班任务。本班次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在本班内消除;如客观原因无法处理时应及时上报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7)在交接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在接班人员签字接班后,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接班人员负责。

  8)交接班记录必须书写工整,不得用铅笔填写,并妥善保存好,不得涂改,撕毁,并留档存查。

  3.燃气站岗位责任制

  (1)站长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燃气法规,法令,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站进行全面系统地管理。

  2)在保证日常生产的`同时,负责解决日常发生的技术问题或向有关部门请示,并将问题及时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

  3)负责制定燃气站综合管理制度及设备保养规程并不断完善。

  4)根据工作计划,定出燃气站生产运行安全保证制度,职工教育的具体计划,并定期组织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实施的检查工作。

  5)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奖励在本岗做出贡献的职工,纠正违反制度的现象。

  (2)燃气站运行人员的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城市燃气法规、法令,在主管领导带领下,负责燃气站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全面工作。

  2)根据用户用量变化,针对各季节温度的变化摸索总结出蒸发器工作的规律。

  3)做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记录,安全消防检查记录。

  4)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正确使用各种维修工具。

  5)定期巡视站内燃气管线,燃气设备,有无泄漏,定期排放抽水缸,检查阀门井有无泄漏燃气管线上有无违章建筑。

  6)负责进油等日常生产工作。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8

  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9

  一、、学校必需运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运用的燃气器具的安装修理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技术标准和标准。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运用场所;在不具备安全运用条件的场所运用瓶装燃气。

  二、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按时消退。

  三、燃气运用场所,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装备,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备;转变燃气用途或者私自安装、改装、撤除固定的燃气设备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特地的`操作人员。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学问,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气场所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其它明火作业。为保证食堂膳食工作安全进行,保障全体师生及职工的生命安全,依据《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0

  燃气管理:

  一、幼儿园必须使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使用的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使用场所;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二、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三、燃气使用场所,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改变燃气用途或者私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幼儿园办理相关手续。

  五、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气场所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其它明火作业。

  六、使用机械设备不得过载运行。

  七、保证电源电路处干燥,防止因受潮而短路。

  八、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操作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炉灶是否有明火,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九、烟道要每半年清扫一次。

  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随时可用。

  十一、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向企管部报告。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1

  一、锅炉必须有专人负责,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并由部门内部每月组织学习培训。

  二、锅炉房的布置应当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地面不应积水。为保证运行和检修方便,炉前空余(从燃烧器开始)大于3米,炉后空余2.5~3米,有扶梯侧空余2~2.5米,另一侧空余不小于1米。

  三、安全阀应在初次升压时进行调整,整定时应符合厂家提供的技术说明要求。

  四、锅炉使用前,管理、操作人员应详细阅读产品设计说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熟悉图纸,对设备做到心中有数。

  五、锅炉正常运行时要求做到: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好交接班工作。遵守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各机械设备和仪表的.监察。确保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司炉工应定期总结操作经验,不断提高运行水平。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任何领导不得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

  六、启动前的准备:

  1)检查日用油箱,确信其中的轻油应至少能用两小时以上;

  2)检查软水箱中的水位,确信能至少用两小时以上;

  3)检查电源电压是否正常,是否满足所有电动机的要求;

  4)必须先检查锅筒水位、压力表、安全阀等是否正常,然后再启动锅炉

  七、给水要求:

  锅炉给水需进行处理,水质标准必须符合gb/t1576-20xx《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

  八、压力表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工作压力。压力表弯管每班应冲洗一次,检查压力表是否正常,如发现压力表损坏,应立即停炉修理或更换。

  九、安全阀

  注意安全阀的作用是否正常,为了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应每周拉动安全阀提升手柄,作排放试验。

  十、水位表

  水位表每班应冲洗一次,检查是否正常,如发现堵塞或指示不正常,应立即停炉修理或更换。

  十一、运行时,应注意锅炉各部分有无特殊响声,如有应立即检查,必要时停炉检查。解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十二、定期巡视锅炉周围,检查锅炉及附属零件是否正常。

  十三、交接班

  为了保证每班能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司炉在交接班时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⑴接班的司炉,要在规定时间前到达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

  ⑵交班时司炉要做到:

  a锅炉压力与水位正常。

  b燃烧器燃烧稳定。

  c各机械设备运转正常。

  d锅炉各附件(包括管道、阀门、仪表)安全灵敏可靠。

  e锅炉房清洁整齐,灯光明亮。

  ⑶交换班双方要做到交得彻底,接得认真,同时将交接中的情况和问题记入运行记录薄。

  十四、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十五、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紧急停炉,并通知有关部门。

  ⑴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底可见边缘;

  ⑵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⑶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⑷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⑸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⑹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⑺锅炉元件损坏且危机到运行人员;

  ⑻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紧急手动停炉应着重防止事故扩大,具体步骤是“手动”→“小火”→“停炉”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3

  为规范燃气锅炉房的日常管理,确保大厦供暖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燃气锅炉房时大厦的重要部位,由司炉值班人员负责管理。非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时,值班人员须报请工程维修主管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值班人员进出锅炉房时应做到随手关门、人离门锁。

  3、司炉工必须具有燃气锅炉操作上岗证,熟悉燃气锅炉的工作原理、技术参数、基本性能和操作方法。

  4、燃气锅炉属重要供暖设备,需经管理处主任批准后方可启动运行。

  5、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供暖操作,并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6、燃气锅炉运行时,司炉值班人员应注意观察风门、水、汽、风、燃气、油、烟、泵、声音和震动等是否,根据用水量定期清洗保养软化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关机检查。

  7、停炉期间,每年应对锅炉进行二次全面保养,彻底清除水及杂质,对安全阀、转动机构及附属设备检查。

  8、值班人员应保持机房室内和设备外表的清洁,每日做好设备的巡查工作,如发现设备漏油、漏水、漏气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9、值班人员要经常对锅炉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4

  1.目标

  为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有关安全经费的专款专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公司、员工以及公共利益,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工作。

  3.管理职责

  公司领导:负责安全费用的审批和对重大安全投入进行决策。

  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预算、支出、结算及管理。

  总经理办公部:负责对有关职业健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理。

  党群工作部:负责对有关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技术部:负责对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具体规定

  4.1安全费用包括

  A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

  B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C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等费用。

  D职业卫生改进、检测费用,员工休息、洗浴设施费用。

  E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

  F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G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

  H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4.2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专款专用,列入当期成本费用。

  4.3公司计划财务部应于当年年底和次年年初,分别造具安全生产费用的“下一年预算”和“上一年度决算”。在上报董事会、总经理的同时,抄送工会和安全技术部。

  4.4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资金不足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4.5各分公司、各管理项目须确保各项涉及安全事项的资金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列支,投入及时、到位,严禁克扣、挪用。因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投入的,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4.6公司每一年度提取万元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并将本年度安全考核中所罚款项并入,每年年底对年度安全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对完成指标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总裁算中足额列支,投入及时、到位,严禁克扣、挪用。因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投入的,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4.6公司每一年度提取万元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并将本年度安全考核中所罚款项并入,每年年底对年度安全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对完成指标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金奖励。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5

  一、锅炉房是使用锅炉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允许,不准进入。

  二、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操作技术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三、非当班人员,未经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员,不准上岗操作。

  四、禁止锅炉房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所需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五、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们不得琐住或栓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护。

  六、锅炉房要配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做它用。

  七、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02-04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05-17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_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11-29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02-24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0-09

燃气站安全管理制度06-09

食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03-06

食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05-13

燃气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05-08

食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