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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时间:2024-01-01 07:23:1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精品6篇)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精品6篇)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定制此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岳阳市公安局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人事章、生产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管理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人事章、生产章)、总经理(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

  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调动。

  7、员工的任免聘用。

  8、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总经理(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

  负责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三)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财务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4、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5、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6、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3、公司法人个人名章或部门总监私章由法人或部门负责人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4、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5、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由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管理中心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9、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盖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2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2、公章的形体和规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印模,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公章启用应报法定代表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

  3、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法务部留档备案。

  4、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5、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如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应声明作废。

  公章停用时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公章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公章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报公司法务部核实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法务部存档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保管人必须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盖章文件必须立即收回。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3

  一、公司公章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总经理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或公章主管人员审核后,方可盖章,以备查。

  三、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四、公章禁止带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六、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

  七、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八、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4

  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公章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要由经办人签字。

  2、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登记手续。

  3、企业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4、企业员工因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6、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2、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并严格按照登记手续进行登记备案。

  3、未经总经理批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凡私盖合同专用章或利用合同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三、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给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征得法人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四、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使用管理制度

  1、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只有在现金、银行、转帐收讫或付讫时使用。

  3、不得在空白书面上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章,一经发现,严厉惩处并承担经济损失。五、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发票专用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在收到货款,验证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盖发票专用章。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5

  为加强公章的使用与管理、实现公章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杜绝公章使用中违规现象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局印章原则上不用于办理下属机构日常业务。拥有本级印章的局属单位机构的公章使用由各单位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公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授权书、承诺书、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以及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3、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4、局单位日常业务办理,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5、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6、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7、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8、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公章。

  9、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公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10、凡使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1、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2、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13、规范使用公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4、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5、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公章的保管

  1、本局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5、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6

  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成员签字之时起生效,在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决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

  第二章公章的'保管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一般由主任指定或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由专人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其他业主代表专人保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第八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第九条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条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的程序为:

  1、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并签字

  2、批准人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

  3、公章保管人员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填写日期;

  4、申请单和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留底存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审核人员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宜加盖公章的,公章审核人员和保管人有责任提醒批准加盖公章的人员,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公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经公章使用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

  公章:

  1、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

  2、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

  3、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

  4、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给相关单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须有主任的签字)该等函件不得包含有业主委员会承诺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5、已经有生效决议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及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6、按已经生效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合同约定,催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7、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合同、备忘录文本须有主任的签字);

  2、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

  2、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3、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

  4、公共服务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及其他财务性文件;

  5、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

  第十六条在紧急情况下,有五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征得主任、副主任及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三天内补齐盖章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责任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无法证明由于他人的责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责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担。

  第二十条本制度从xx月xx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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