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公司图书管理制度
现如今,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图书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图书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图书管理工作,不断丰富工员业余文化生活,方便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总部和项目公司。
三、图书管理
(一)图书日常管理
1.由管理部/行政部负责图书日常管理工作,并专人负责图书的购买、整理、盘点等事宜。
2.每月5日前由图书管理员进行盘点。
3.新购图书要按顺序编号摆放,并将书名、出版社名称、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编入图书登记目录中。
(二)图书购置
1.公司购置图书(杂志、音像制品)标准:中高层管理人员每人每季度100元,员工每人每季度50元。总部季度预算不超过3000元,年度图书采购预算不超过10000元。项目公司季度预算不超过20xx元,年度图书采购预算不超过6000元。由行政管理部征求各部门采购意见,汇总之后报总经理审批。
2、专业书籍采购由各业务主管领导把关,费用另行列报。
3.凡个人提出购买图书资料应先征得本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
4.有关人员在购回图书后,应及时送至图书管理员处验收归档,并由管理员在报销单据上签字后,方可按正常程序到部报销。
5.项目公司图书采购由各项目公司上报采购计划,由总部行政管理部统一采购配送,成本计入项目公司。
(三)图书借阅
1.公司图书由行政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编制目录卡供员工查阅。
2.员工借书时应先查阅图书登记目录卡,并在管理员处办理借阅手续,在《图书借阅登记表》(附件)上进行登记、签字后方可取书。
3.专业性工具书(如:规程、规范、定额等)经批准可由业务部门长期借用。一般科技图书每人每次最多可借阅两册,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有特殊事由需续借者,须办理续借手续。
4.员工所借图书,如遇盘点或因工作需要须收回时,借书人不得拒绝。
5、公司员工在解雇、辞职时,须将所借图书归还,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6.员工借书期限届满应及时归还,图书管理员应进行验收,在《图书借阅登记表》上登记归还时间,并进行签字。
7.图书借阅(归还)时间为每周二、周四下午。
四、罚则
(一)员工借阅图书不得批改、圈点、画线、折角、拆散、剪贴、涂写、转借,否则,须交纳互助基金50元/次,如有损坏或丢失等情况,一律照价赔偿。
(二)员工没有及时归还图书,经通知仍不归还者,停止其图书借阅权,并交纳互助基金100元/次。
五、附则
(一)本制度实施后,在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以最新制度为准。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总部行政管理部。
公司图书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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