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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20 08:57:06 诗琳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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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检维修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检维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

  检维修管理制度 1

  1、收集和归档:各单位应确保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并及时归档(包括电子版本)。

  2、及时移交:各单位应依法定期将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市档案馆移交。

  3、规范制度:建立健全档案调归卷制度,规范档案提供利用过程中借阅登记、利用效果登记和及时归卷的程序;建立档案、人员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档案安全万无一失。

  4、定期核查:档案室工作人员每年应对室藏档案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做到登记台帐与档案实体相符。

  5、档案修复完善:对老化、破损、褪色、霉变等受损档案载体,必须采取抢救措施,按档案保护技术要求进行修复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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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结合烧结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维修作业管理。

  第二章 施工组织

  第三条 由企业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主管厂长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六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企业应与建设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企业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九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并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三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消防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四章 施工机械与电气设备

  第十七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和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五章 拆除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经技安、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第二十三五条 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

  第二十六条 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第二十七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应保持稳固。

  第二十八条 拆除的物体不准由上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或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场地。

  第二十九条 在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或使用移动板梯),脚踏瓦钉处进行拆除。

  第三十条 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另外的配电线路。

  第三十一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载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第三十二条 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第六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三十三条 凡在地面上开挖建筑、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以及其它基础和在地面上建造围墙及横穿公路、开挖各种管沟、电缆沟等作业都属于动土作业。

  第三十四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由施工单位项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五条 动土作业施工时应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检修准备

  第三十六条 重大检修项目应在检修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计划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根据检修计划的要求,生产部门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四十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条 检修转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的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四十二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八章 检修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项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五条 检修中的危险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设备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进入检修现场的所有人员(含临时工),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四十七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内的设施、管道及运行中的设备、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四十八条 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

  第四十九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品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沟通。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等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五十条 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生产车间现场用工时须接受车间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临时工的岗位作业(作业内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温或其它特殊作业)。

  第五十一条 临时工作业时,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同步监护,监护人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条 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检查、落实好相应的措施,当生产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须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作好自我保护。

  第五十二条 检修完工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五十三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机动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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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是生产作业的重要工具,加强设备的维修与管理是保证生产效益,经济效益,以及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因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机械化水平正迅速提高,以机械施工代替繁重的体力劳动,在施工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抓好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与维修,是确保企业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

  一、机械设备与工器具的合理使用

  1、人机固定,实行机械使用,保养责任制。将机械设备与工器具的使用效益与个人经济效益联系起来。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统一考试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这是保证机械设备得到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因素。

  3、操作人员必须坚持抓好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建立设备档案制度,便于了解设备情况,以便使用与维修。

  4、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与管理,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在操作过程中发现机械设备与工器具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运作,将机械设备与工器具进行检修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机械设备与工器具带病运作,以防对机械设备的损坏和对人体的伤害。

  5、车间主任在机械作业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交底,使操作人员对施工要求,场地环境,气候等安全生产要素有清楚的了解。

  6、车间主任要按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安排工作和进行指挥,不得要求操作人员违章作业。也不得强令机械带病操作,更不得指挥和允许操作人员野蛮施工。

  二、机械设备与工器具的保养与维修

  1、在操作过程中,尽量减轻机械设备的磨损,在磨合磨损的初期磨损阶段,要执行适当的走合期使用规定就可降低初期磨损,延长机械使寿命。

  2、正常工作磨损,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经过走合磨损,光洁度提高了,磨损较少,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后,机械磨损就逐渐加快,磨损激增。如果磨损程度超过了极限不及时修理,就会引起事故性损坏,造成安全事故和修理困难,经济损失等不良现象。应立即执行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三、认真做好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保养与修理工作

  1、机械设备在运作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应加强保养,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机械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是提高设备运转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机械施工的经济效益。

  2、操作人员必须保持机械的清洁,上班前检查运转情况,防止机械腐蚀,按技术要求润滑保养。必要时实行对机械设备的强制保养。

  3、机械设备的修理,是对机械设备的自然损耗进行修复。排除机械运转的故障,对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更换、修复,保证机械的使用效益,延长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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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化企业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资本性支出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项目及修理费支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 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服务项目。

  第十条 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可靠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五)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六)安全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够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备案。经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和《服务项目合同》。未办理安全审查和签订安全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按程序补签安全环保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项目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第十三条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环保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 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四条 炼化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由双方建档登记,考试成绩存档一年,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承包商各类人员未经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项目所在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第五章 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装置检修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夜间施工做到照明和联络等手段有效,现场有专人统一协调工作情况,做到监护到位。

  第二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安排作业区、预制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所有布置须经工程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沟等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进行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按作业性质佩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的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携带灭火器、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承包商作业期间的违章违纪,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环保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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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钢炼钢厂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检维修作业,均必须遵守本规定。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作业前管理要求

  第三条 所有作业需要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部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机动科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维修队伍,并负责资质审核。

  第五条 所有作业项目必须双方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具体内容、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大修、中修、定修、联合性检修、密闭空间、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要事先制定检修方案。外委检维修作业,由机动科组织制定方案,双方签字确认。检修方案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包括:检修步骤、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时间及部位、联系确认方式、安全防护措施及其负责人等。

  第七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和检维修单位双方必须签定安全协议,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协议必须一事一签。长期承担维保检修的队伍,可一年一签。

  第八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车间必须向检维修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具体交清:作业部位的上下工序和能源介质衔接、主要技术难度、危险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九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有联系确认制度,必须确定工作票、操作牌、检修牌、登记确认等联系确认方式, 指定责任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管理责任。

  第十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由检修作业负责人填写,必须分步骤写清安全措施及其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负责确认、审批,要害部位、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必须由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工作票一式两份,生产岗位和检修作业负责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检修牌由生产运行人员挂摘,操作牌由检维修作业人员保管,生产运行控制室或岗位要建立挂牌登记台帐,双方必须进行签字登记,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多项目多组作业需在同一电源处切电的,需分别挂牌和摘牌。停电、送电必须听从统一口令,情况未明、确认未清的情况下禁止擅自停电、送电。

  第十三条 由点检员、生产操作人员进行的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必须在控制台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

  第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配合作业的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隔离、设备的清洗、置换由机动科负责组织,设备清洗、置换后必须有取样分析报告。检维修作业前,必须双方确认、签字。本单位内部检维修作业,由机动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生产部门负责审批能源介质停送手续。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上和现场的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由检维修作业人员实施。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同时派人现场告知、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电气和传动设备检维修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或操作开关,并挂牌或上安全锁,防止误启动。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抽堵盲板作业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好爬梯、平台、防护栏、防护网、安全带挂接点。

  第三章 作业过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始作业前,项目负责人、点检员必须向检维修作业负责人讲解作业安全要求。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检维修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作业部位,讲清作业内容,讲清安全风险,讲清控制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维修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现场必须备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设备运行时,不得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调整、注油和清扫。

  第二十四条 作业用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附件和防护设施必须齐全。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接线,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规范放置,远离火源,并与电气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 检修现场要设置检修禁入区,设立警示标识,专人监护,夜间要设信号灯。吊车检修要设置铁鞋、红灯、红旗、警戒带并设专人进行监护,工器具及物件要妥善保管,禁止高空落物。

  第二十八条 厂房内的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吊运备件、备品不得在通道、人员上方通过,所有物件不得侵占或阻碍安全通道。作业现场道路的特殊地段必须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加强对各种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维修的部位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与运行的设备设施、能源介质隔绝。对可能窜入煤气、氮气、氩气等有毒有害介质管线加堵盲板;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通风、检测及人员防护工作。电气设备检修必须进行验电,并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区域,要使用防爆器械,严防产生火花。

  第三十一条 检修区域内的坑、井、孔洞、临边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

  第三十二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手持行灯电压必须低于36v。

  第三十三条 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采取措施避免相互影响,工具、物件不准上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绳索传递的方法。

  第四章 作业结束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作业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清理检修现场,撤出检修设备、工具、物料,拆除临时作业平台、电源等,恢复安全设施、装置。

  第三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会同点检员、生产运行人员检查安全销(阀)、盲板、接地线等临时防护设施的恢复情况、盖板、护栏、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对有关设备设施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达到试车条件后,由车间组织试车、验收,多单位相互关联的由生产科、机动科负责组织协调。试车前要确认好人员位置、设备状态,无误后方可试车。

  第三十六条 试车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撤除安全标志、信号等,取消检修禁入区。

  第五章 检维修的监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对整个检维修的安全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全面监控,确保检维修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每一个检维修作业区域都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护,二人以上作业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三十九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要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十条 煤气等有毒有害区域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作业,携带气体检测仪,并随时保持监护和联络。

  第四十一条 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动火、大型煤气作业要事先报请制造部总调度室安排消防车现场做好应急准备。煤气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必要时准备好救护车、消防车和煤气防护人员,并有专人联系、指挥。

  第四十二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组织单位要安排人员定期检查、监督,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危险作业必须派专人监护、指导。

  第四十三条 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对现场作最后的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将安全协议、交底、检修单位及人员资质、检修方案、危险源辨识清单、特种设备清单、安全检查和考核记录、验收记录等备案。

  检维修管理制度 6

  1、公司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以提高服务水平,便民利民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

  2、收费的原则是保本微利、略有盈余,其收入能保证维持服务机构正常动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添置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服务水平和档次。

  3、做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三公开”自觉接受住户监督和上级检查。

  4、服务人员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开具统一的发票,严禁收钱不开票或打白条,所收款项最迟在次周周一上午缴财务部,不得挪用。

  5、接受有偿服务的业主,有权监督公司收费标准的'执行,如果交款后不开发票的,业主有权拒绝交费或向公司投诉。

  6、严禁服务人员直接或变相索要小费,严禁收受红包、礼品,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7、业主提出有关服务的要求时,如果是属于有偿服务方面的,公司必须向业主解释清楚收费的原则,避免服务后因收费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8、公司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业主举报或投诉。

  检维修管理制度 7

  物业工程设备管理制度:特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节 特约维修管理规定

  一、接到特约维修派工单后,15分钟内若不能按时到达业主家中,应向客服人员说明原因,客服人员还需将原因即时告之业主。

  二、维修人员需自带鞋套,需注意保护业主财物,对维修产生的垃圾,要收拾干净,完工后自行带走。

  三、若一时无法完成,需向业主讲明原因,请业主谅解,并约定(下次)上门时间。

  四、若业主要自行购买维修材料,需耐心向业主说明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以免业主因买错而造成损失。

  五、严禁接受业主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向业主索取报酬。

  六、维修结束后,请业主检查验收,并在《派工单》上签署维修结果和维修服务意见,并请业主到客服中心缴纳特约服务费,若维修人员收费后需将收费票据交给业主。

  七、将《派工单》返回办公室,并做好维修记录。

  检维修管理制度 8

  1、为避免仪器因错误操作出现损坏,在仪器设备使用前应详细阅读标准操作规程,使用时应登记,并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如发现故障,须及时报告该仪器管理人员,并协助查明原因,详细记录。仪器程式故障可参照产品说明书由该仪器管理人员自行解决。

  2、仪器故障在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自行解决时,应进行报修。报修仪器应经室主任及本部门主管同意,填写仪器检修单报本院仪修室。大型精密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和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拆修。

  3、仪器修复后,应督促维修人员应在仪器维修记录本和检修单上详细填写检修情况,更换的零配件、修理费等事项。验收人员应认真验收,并在检修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4、各类维修记录资料应及时整理存档,妥善保存,作为该仪器设备档案的一部分。

  检维修管理制度 9

  为保证维修工程顺利进行,为做到维修工程无投诉,制定以下制度以保证在维修过程中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1、维修队员必须着装工装,戴工帽和佩戴上岗证,携带印有公司标志和公司维护服务队字样的工具包。

  2、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维修工程原则由原施工队伍负责,如果原施工队伍发生变化则安排其它队伍施工,费用由原施工队质保金支付。

  3、维修时施工队伍凡事严格按照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施工工艺规范》做好维修工作。

  4、维修队在现场必须有绝对良好的思想素质,进门戴好鞋套,不要业主的一针一线,没经业主同意擅自动用业主的.家具、用具,一经发现处以100元/次的罚款,累计三次取消其维修资格。

  5、在维修工作开始前,必须把室内相关家具、物品用防潮棉包好,用防潮棉铺垫好,以免影响室内卫生及损坏物品。

  6、维修工程完成后,打扫好室内卫生,卫生没有打扫完维修队不允许退场,也不予安排其它维修工程。

  检维修管理制度 10

  1、及时检查维修井下各探头、传感器、信号电缆、主机装置,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灵敏、可靠。

  2、及时、认真、准确地填写维修记录,并建档存查。

  3、根据矿井年度采掘计划,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装置、安装和维修计划。

  4、井下设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应反映到地面机房,如出现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完毕,若不能处理,应及时报告矿长,并召请县煤管局或煤科院驻宜办事处联系,并作好记录。

  5、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进行地面调试,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入井。

  6、根据《规程》规定监控装置在井下,运行达半年时,必须送出井外维修。

  7、维修人员对安全监控装置要巡回检查,发现问题、故障及时处理,保障监控系统完好率为100%。

  8、传送信号电缆要求悬挂整齐,高度不得低于1.6米,防止矿车碰断,挤断以免信号中断。

  9、瓦斯探头定期校对。

  检维修管理制度 11

  1、学校型的基建项目需报主管局立项,通过规范的招投标程序确定,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2、常规维修期初由学校统一规划,总务处具体实施。零星维修由总务处提出方案,经总支员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所有维修项目都必须向县财政局采购办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3、强化基建维修的`管理与监督,学校型基建成立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签合同及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与监督。常规及零星维修由总务处负责质量管理与监督。

  4、加强工程质量验收与工程预算工作,专项工程完工,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问题严格把关。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分期付工程预付款,校基建领导小组应组织力量进行工程预算及对施工方的预算审定,然后报审计部门审定。

  5、常规及零星维修结算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结算,凭正规劳务发票或工程维修发票结帐。

  检维修管理制度 12

  1. 加油员加油前应提醒司机同志熄火加油。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电器设备和加油机的保护设置进行检查。(包括静电防护装置、电器防护装置等)

  3. 安全管理人员如发现问题及时报负责人进行解决,不能延时报告,更不能不报。

  4. 安全管理人员经常监督工作人员,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 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人员加油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准违章操作。

  6. 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用具等是否有效。

  7.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卸油进行监督,决不允许违反卸油操作规程,如发现有违反卸油操作规程的,应立即制止。

  8. 每季度对全站内的.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9. 对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如需整改,则应制定整改计划并按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10. 在雷雨季节应特别加强安全巡检和防护。

  检维修管理制度 13

  1、负责所管辖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消除缺陷和事故处理。制止乱扯线路及浪费电能现象。

  2、了解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及存在的缺陷。负责提出电气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技改方案。

  3、负责外包工程电气部分的施工管理和质量检查工作。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制止违反“安规”或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施工、作业。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格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负责电源设备的安全可靠供电。

  5、经常向有关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和供电线路的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提出对线路及设备的改造建议。及时维修保养电器设备和线路,提高设备使用完好率。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和事故时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如实汇报。

  6、做好工具、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图纸资料的使用和管理。

  7、搞好协作,积极配合各工种完成维修任务。完成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检维修管理制度 14

  (一)接受维修部主任、副主任的直接领导,负责所在班组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工作日志。

  (二)必须无条件的认真执行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并要管理好全班组的`员工共同完成任务。

  (三)负责本班组员工的思想、劳动纪律、工作质量等考核工作,对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的员工有权同领导商量后对其进行处罚。

  (四)要积极努力工作,带领本班组员工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对用户不准索要财物,更不准将材料私拿送人。

  (五)负责本班组维修范围内的安全、防火、卫生工作,经常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以身作则提倡员工提高业务技能,注重整体影响和自身形象,工作时一定使用文明用语。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检维修管理制度 15

  1、配件管理人员要懂业务,熟悉设备性能、结构和配件用途。

  2、各配件使用单位要有专职或兼职配件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配件计划的编制、领取、使用、管理工作。

  3、配件计划由经营科编制。计划的编制应根据消耗定额和实际消耗情况,及时上报年、季、月度计划。

  4、配件到货后要认真检查数量、质量,大型配件和关键配件应由使用单位、经营科共同验收。不合格配件不准入库。

  5、仓库保管人员要熟悉业务,掌握配件用途。配件按型号分类摆放,定量包装,精心保管,防止锈蚀,保持库房清洁整齐。配件标签要填写齐全,帐目清、数量准、帐、卡、物一致。

  6、配件的`使用要建帐、建卡,有专人负责配件领用审批。配件的领用要以旧换新。

  7、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旧件的修复利用工作,努力提高旧件的修复质量,节约配件资金。

  检维修管理制度 16

  一、严格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积极加强维修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维修技能。

  三、对单位所有设备做到“三好"(管理好、修理好、运行好)、“二勤"(勤检修、勤保养)、"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会检修)。

  四、积极、主动、热情地接受各种维修任务,并做到及时、按期、高质量地完成各项维修任务。

  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爱护设备设施,保管好配备的维修工具,如若丢失照价赔偿。

  六、做到爱岗敬业,文明上岗,并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七、服从领导管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工作任务。

  八、认真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九、因失职造成影响单位正常工作或设备损坏等,追究责任。

  十、聘用期不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视情节严重予以处分。

  检维修管理制度 17

  第一条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条各涉密单位(科室)应将本单位本科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第三条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各单位信息中心负责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报废在保密委指定的机构进行定点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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