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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9 23:52:0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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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为做好检维修作业的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

  1 目的

  为了确保****施工、检维修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避免施工、检维修过程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或制度不规范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出现,减少安全事故对生产、施工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3 工作标准

  3.1 安全管理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1)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对接部门必须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见附件1),明确承包方的安全责任,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以及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过程中的禁令、许可事项。

  (2)施工方设备在进厂前,施工对接部门必须组织与施工方一起对进厂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进厂前设备安全检查主要包括设备安全防护部件的完好性,设备电气线路、部件是否损坏,设备支撑部件是否有腐蚀变形严重部位,设备高空作业平台是否有防护栏等等,设备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方施工、检维修人员在进厂前,施工方必须组织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施工安全培训材料(见附件2)、厂规厂纪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4)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通知该区域的安全员,安全员首先要查看是否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若签订,则需要将本区域的安全管理规定及危险源予以告知,同时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培训材料见附件2),培训合格及安全措施得当后方可允许施工;若没有签订,则禁止施工方进行施工。

  (5)各部门应根据项目需要,成立相应的安全施工领导机构,落实施工中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事先拟定施工计划,施工计划中应明确检修、施工中总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措施、安全要求以及各项目具体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审定批准后方可施工。

  (6)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明确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方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将名单予在事业部内部通知。

  (7)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施工项目、作业时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危险危害因素和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8)对危险部位和特殊部位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审批流程,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9)凡参加维修、技改施工的人员,必须穿戴统一;厂区内施工的人员,统一办理厂区进出通行证;施工期间严禁饮酒,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3.2 施工作业安全日常检查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1)施工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良好,临时配电箱必须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配置,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2)电气焊工具安全附件要良好;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气焊的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和安装防震圈;减压阀出口要加防止回火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夏天氧气瓶、乙炔瓶要注意防止曝晒。

  (3)施工现场必须根据方便施工、布置合理、保证安全、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设立作业工棚以及施工机具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

  (4)施工作业机动车辆按厂区规定限速行驶。

  (5)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空或适当的地方。

  (6)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施工单位设置专人看护。

  3.3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1)动火作业应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施工单位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经相关项目负责人及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方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必须明确动火负责人、执行人,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在作业时离开现场。

  (3)动火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严密监视控制。

  (4)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4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1)凡能影响到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建(构)筑物安全的动土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厂内动土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拟定动土方案、安全措施,向事业部后勤总务及相关部门提出《厂区临时动土作业申请》,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土,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发生损坏事故。

  (3)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3.5 厂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受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自然通风不良、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能源地沟、地下管道、地下仓库、地下室、地下工程、暗沟、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沼气池(厌氧池)、调节池、反应池、化粪池、下水道、各类罐体容器、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储藏室、垃圾池、温室、冷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具体要求如下:

  (1)凡进入事业部受限空间的各种施工、作业,必须到各部门专兼职安全员处申请受限空间作业票。

  (2)施工区域负责人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到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

  (3)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及周围情况,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参与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6 设备大修、检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3.6.1 大修、检维修前安全准备

  大修、检维修实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责任,并实施对本部门参加设备大修的全体职工进行大修前的安全教育,在大修、检维修过程组织并实施对维修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整改落实。

  所有的设备检修项目必须严格制订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每个检修项目都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该备检修项目作业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每一项设备检修项目都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同时指定其中一人负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项目进行检修作业前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和规范填写各种安全作业票证。坚持一切按规章办事,一切凭票证作业。

  进入检修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特殊作业环境应按规定穿戴好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如耐酸工作服、防酸胶鞋等。

  3.6.2 大修、检维修前安全检查

  对设备检修作业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认真进行检查或检验,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工器具一律不得使用。

  对设备检修作业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对设备检修现场的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防护栏杆、固定式钢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对设备检修用的盲板应按规定逐个进行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设备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对有化学腐蚀性介质或对人员有伤害介质的设备检修作业现场,应各有作业人员在沾染污染物后的冲洗水源。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现场,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需断电的设备,在检修前应切断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定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有人作业”的安全标志及锁定。

  3.6.3 设备与管道的清洗置换

  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或停车操作票进行操作,停车操作票在使用后应存档备查。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按《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定》(HG23013-1999)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与管道的清洗置换必须编制清洗置换方案。置换时应切断一切有毒有害介质来源,并严防有毒有害介质倒回设备或管道,危及设备置换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置换后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办好设备交接手续。被清洗设备上的有关电源必须从配电盘上予以切断,拨出熔断器及锁定。

  主要阀门、电气开关挂上禁动牌或锁定,危险地区挂上警告牌。

  3.6.4 检修作业现场的防火防爆

  厂内严禁吸烟。

  动火作业必须按危险等级办理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严禁超期使用,不得随意转移动火作业地点和扩大动火作业的范围,严格遵守一个动火点办一个动火证的安全规定。

  如需进入设备容器内或需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除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外,还必须按规定同时办理进塔入罐安全作业许可证或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所用工器具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带病使用。

  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放在烈日下暴晒,并禁止放在高压电源线及生产管线的正下方。两瓶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动火作业点明火处均应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

  乙炔气瓶、氧气钢瓶内气体均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一定的余压。乙炔气瓶严禁卧放。

  需动火作业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绝措施,如加上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并切断电源,清洗置换,分析合格,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动火作业时,须遵守原化工部颁发的《动火六大禁令》。

  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严禁用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如汽油、酒精等清洗设备、地坪、衣物等。

  禁止用氧气吹风、焊接,切割作业完毕后不得将焊(割)炬遗留在设备容器及管道内。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应消除残火,确认无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3.6.5 严防进塔入罐作业中毒窒息

  凡进入各类塔、釜、槽、罐、炉膛、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作业,均须遵守原化工部颁发的《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未经处理的敞开设备或容器,应当作密闭容器对待,严禁擅自进入,严防中毒窒息。

  在进入设备、容器之前,该设备、容器必须与其它存有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或管道进行安全隔绝,如加盲板或断开管道,并切断电源,不得用其他方法如水封或阀门关闭的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安全分析合格。

  若检修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检修人民感觉异常,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或容器。若需再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时,须对设备或容器重新进行处理,重新进行安全分析,分析合格,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设备或容器内作业。

  在设备或容器内作业应根据设备或容器的具体情况按规定搭设安全梯或架子,并配备救护绳索,设备或容器外设监护人员,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作业应加强通风换气。必要时应按规定佩带防护器材。

  谨防设备或容器内解析出有毒有害介质,必要时应增加安全分析项数,加强监护工作。

  作业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气体防护器材。

  严禁在雷电天气的情况下,在较高的铁质塔内进行作业,以防在塔内作业的人员被雷电击伤。

  若有的单位为监测设备容器内溶液液面,在设备容器外安装有放射线装置的,在此种情况下,作业人员在进入设备容器内之前,必须将放射线装置拆除,放置到安全地点,或将该放射线装置进行有效的隔离屏蔽,以确保设备容器内作业人员不受到放射线的损伤。

  3.6.6 防触电事故

  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电气设备安全检修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电气工作人员在电气设备上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和允许工作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转移、间断、终结制度,认真做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办妥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不准在电气设备、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将电源开关处熔断器拆下并锁定,同时挂上禁动牌。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上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地线。

  一切临时安装在室外的电气配电盘,开关设备,必须有防雨淋设施,临时电线的架设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经电气作业人员检查合格后,贴上标记,方能投入使用,在使用中必须加设漏电保护装置。

  电焊机应设独立的电源开关和符合标准的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或接零,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须绝缘良好,并易辨认。一次线路中间严禁有接头。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联系工作,并办理停送电联系单。设备交出检修前必须联系电气车间彻底切断电源,严防倒送电。

  一切电气作业均应由取得特种作业证的电工进行,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

  作业现场所用的风扇、空压机、水泵等的接地装置,防护装置须齐全良好。

  3.6.7 防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

  高处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各级审批人员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患有“高处作业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不得参与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范,按规定铺设固定跳板,必要时跳板应采取防滑措施,所用材料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脚手架用完后应立即拆除。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输送物料时应用绳袋起吊,严禁抛掷。易滑动或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登石棉瓦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架,并加以固定,脚手架应有防滑措施。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高处作业要严防触电、化工放空和其他作业的干扰和伤害。

  高处作业须视现场状况设置警戒区,挂警示牌。

  3.6.8 起重作业安全

  起重机械、器具必须事先检查合格,粘贴“检查合格证”,起重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

  操作或指挥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起重特种作业证”,无证人员严禁操作或指挥。起吊重物前必须进行试吊。

  凡起吊5t以上的物件,必须按规定办理起吊作业安全许可证。起吊20t以上的物件,或虽不足20t,但起吊作业环境恶劣,危险性大的作业,均应编制起吊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起吊作业现场须设专人监护或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不得利用工艺设备、管道、管架、电杆等做吊装锚点。如用构筑物做锚点,须经机动部门审批。

  起吊作业的人员必须分工明确,统一信号,统一指挥。

  大型起吊作业现场应设警戒区,设安全标志,严防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使用卷扬机进行起吊作业时,其安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动倾斜现象。

  当重物起吊悬空时,卷扬机前不得站人。

  正在使用中的卷扬机,如发现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绕向不正,必须停车后方可校正。

  卷扬机在开车前,应先用手扳动机器空转一圈,检查各零部件及制动器,确认无误,再进行作业。严禁超载使用。

  3.6.9 防机械伤害

  所有机械的传动。转动部分及机械设备易对人员造成伤害的部位均应有防护装置,没有防护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机械设备起动前应事先发出信号,以提醒他人注意。

  打击工具的固定部位必须牢固,作业前均应检查其紧固情况,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清理电缆沟,抬运盖板,以及搬运笨重物件时,应统一指挥,协调动作。

  3.6.10 厂区交通安全

  严格遵守厂区交通规划,严禁扒车、抢道、人货混装。

  电瓶车上严禁站(蹲)人。

  严格执行原化工部颁发的《机动车辆七大禁令》,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动土作业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动土证”,在道路上断路动土时,应没安全设施,夜间须悬挂红灯,以提醒他人。

  严禁车辆和检修用的设备、材料占用交通道路,需临时占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作业要求

  1. 装置在检(抢)修前,车间对检(抢)修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以及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和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制定检(抢)修方案,安环部、生产部、项目部等职能部门对检(抢)修方案进行审批后实施。

  2 各单位在实施各类安全作业时,为确保作业安全,必须配备专人监护。

  3 各车间负责设立现场检修办公联络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车间专业管理人员、监护人、化验分析人员、装置电气工作人员等必须在检修办公联络处集中办公,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现场作业前,作业所在单位人员与施工人员进行以下方面的现场交底:

  1)施工项目的具体内容;

  2)装置、设备的生产特点和QHS要求;

  3)周围环境和作业对象的潜在危险和应急措施;

  4)确定具体的工作位置。

  5 作业所在单位负责检查安全消防设施,使消防水源、水量、水压、消防器材处于正常备用状态。施工现场通道和消防道路要符合《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畅通无阻,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行驶,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6 对施工人员的要求

  1)承包施工方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2)在施工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QHS教育,方可施工。

  3)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等文件要求。

  4)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交底一定要清楚,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甲方代表现场交底的施工要求施工,不得损坏仪表管线和电缆线等设施。

  5)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应持有进入该区作业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要使用票证夹。

  6)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作业票证中规定的管理规定进行确认。

  7 现场作业保护着装要求

  1)施工人员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作业,必须穿戴好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劳动鞋、工作服。不得穿露头鞋或拖鞋,戴安全帽必须要系好帽带,不准穿短袖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装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2)架子工及登高作业不得穿硬底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3)凡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和浓度,必须选择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

  4)凡进入高电压场所,必须根据电压高低选择适当的绝缘防护用品并穿戴好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5)凡进入酸碱及含腐蚀性物质的场所作业,必须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8 防火要求

  1)生产装置区均为防火区域,严禁携带各类火种、引火物、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物品进入防火区域。施工检修、抢修作业中需用的火种,必须经施工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

  2)施工人员严禁使用汽油及各种有机溶剂擦洗各类设备、机件、衣服、地板、门窗等,也不得用柴油以及其它轻质油品搞设备卫生,擦洗高温管线上的油污。

  3)施工检(抢)修人员不得在生产装置和罐区的机房、泵房、采样口等处罐装液化气、汽油、石脑油和其它溶剂等。

  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严禁用黑色金属器具敲打物件。

  5)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必须装有合格的阻火器,必须到安全保卫 6)施工人员、检(抢)修人员不得擅自开启各类阀门(事故状态下,消防水阀除外),确属施工需要,必须经过生产车间同意,车间派人配合。

  7)各种消防器材、设施、工具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用途,非消防用水未经生产部和消防队批准,不准私自开启消火栓用水。

  8)在检(抢)修作业的施工过程中发现着火或管线、设备泄漏以及跑油、气等事故时,要及时向车间、调度、安全保卫部报告,也可直接拨打公司火警电话。

  9 设备检(抢)修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执行《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有关要求。

  10 设备检修完毕后由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施工主管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11 直接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危害识别。由申请单位组织作业施工单位、作业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风险分析,辨识作业活动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召集施工作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风险分析,并将识别情况记入作业许可证相关栏内,若内容较多,可附“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1检修前,检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条件许可后方可作业。

  2大中修、项目在制定施工方案同时,必须认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车间、设备、技术等部门同意后,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别重大的检修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抢修项目,其检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后,需经公司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3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4检修中准备需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5检修单位要检查用火证等各类作业票证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6凡有两人以上参加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在易燃、易爆、有毒受限空间内检修时,应设两人以上监护,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办理相应作业证。

  7凡易燃、易爆、易中毒介质设备、管道等的检修,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隔绝、清洗、置换,直至分析合格。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备、管道必须隔绝。

  8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9检修人员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10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

  二、用火作业

  1.用火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用火作业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用火等级、用火有效日期、时间、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包括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用火执行人的工种类别(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和作业证编号以及危害识别等内容。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火规程,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在厂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锤击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4.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均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5 用火作业施行分级管理,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固定用火。

  (1)一级和二级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a.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b.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c.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d.凡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e.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f.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g.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i.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j.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k.使用电气焊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且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l.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第(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a.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b.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全保卫部安全主管、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坐在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b.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c.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d.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e.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3)氮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氮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8.《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数字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5)一份《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用火作业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6)《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9.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1) 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必须对现场及设备内危害因素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用火证的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2)二级用火分日常用火和大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24小时,大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72小时;

  (3)装置大修时,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作业所在单位可申请划定临时固定动火区。

  (4)固定用火区由安全保卫部组织相关单位至少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若本单位申请撤销或由于其他变更已不符合设立固定用火区条件和要求的,一律取缔。

  10.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用火项目负责人(用火作业执行单位负责人)对执行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用火执行人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

  (2)用火执行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并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用火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用火前30分钟(含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作业负责人呈验用火作业许可证。

  (3)用火监护人员负责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要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担当,监火人需在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用火项目负责人、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用火所属岗位负责人(值班长、安全员)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5)用火分析人对所检测、分析的结果负责,根据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

  11.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1)特殊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环部召集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填写并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3)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车间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终审批准,由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环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12.气焊使用氧气瓶时必须装有氧气减压阀。应使用氧气专用的橡胶软管。

  13使用溶解乙炔气时,禁止敲击、碰撞、暴晒、倾倒和卧放,必须装设乙炔专用的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在检修现场,溶解乙炔气瓶不得置放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或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在现场的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应使用乙炔专用的橡胶软管。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的颜色应有区别,不得搞乱。

  14.用火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用火分析,分析判定合格后方可用火。

  a.取样要有代表性,塔类取样要求测上、中、下三个点,贮罐应在物料进出口的中下部,卧式容器要在两端取样,采样时要把采样器伸到设备内部。切不可在人孔处采样,此样因空气对流是不准确的。

  b.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c.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5.取样与用火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用火停歇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分析。

  16.设备内用火作业,用火过程中停止半小时以上再恢复用火作业时,应重新取样进行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用火。

  17.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环境进行危害识别评价,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督促落实。

  18.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着火,可立即用灭火器材扑救,草坪上用火,草坪应用水浇湿、浇透,防止草坪着火。

  19.用火设备或管线必须与生产系统完全隔绝,所用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而不能用白铁皮、石棉板等材料代替。

  20.不按规定将容器、设备、管道彻底清洗、置换合格,严禁用火。

  21. 用火点周围15米内的易燃物必须清理。工业污水井必须执行二层封堵法,即第一层为石棉布,第二层为泥土。

  22.高处用火要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要有防火箱或防火袋,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高处用火作业。

  23.公司生产、生活、经营区域各类装置、管线、设备、设施(含现役和退役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装置)的大修和各类检修、维修、拆除或其他施工用火,必须按用火许可证中指定的时间、地点、部位用火,一张用火证只能在一个部位用火。

  24. 厂区内用火要严格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5.进设备内部用火作业,必须按《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3

  检修责任书的填写:

  第一条:计划检修分为大、中、小修,由厂(车间)、部门编制大、中检修计划,报生产部汇总,平衡后,请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由生产部下达检修任务书给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或动力车间等,同时将交检修任务书抄给财务部及供应物流部。

  第二条:小修任务书,由生产部下达。

  第三条: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与计划检修同样处理。

  检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应该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五条: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负责人等,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的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条: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器具准备,做到器具齐全、安全可靠。

  第七条: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办理动火证手续等,由设备所属厂(车间)、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标准、审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交接制度

  第八条:生产车间大、中修,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清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条:设备必须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清洗、置换,直到达到动火要求为上。

  第十条:上述(八、九)条任务完成后,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将设备交给检修人员,并派熟悉情况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检修完毕,负责检修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清点人员,检查检修工具、器材有否遗留在设备、管道内,有没漏掉的检修项目、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盖板、栅栏、栏杆等是否按要求复原,场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条:在具备试车的条件下,由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及检修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根据生产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试运转、负荷试车等。如情况正常、合格,由生产车间接收,转入正常生产。

  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焊接动火 ,看火人由设备所属车间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十五条: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MPa(20大气压),乙炔软管需耐压0.5MPa(5大气压)。

  第十六条:使用溶解乙炔钢瓶,应按安全生产基本规程“溶解乙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善,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绝缘要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

  第十八条: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第十九条: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在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二十条: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应备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条: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进入容器(槽罐、罐车、反应釜、塔釜、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不通风处作业,要报请安技处检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做到以下四不进:

  (1)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

  (2)电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断,不进;

  (3)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4)没有监护人,不进。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罐内检修,必须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重要危险性作业,安技处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护。

  第二十六条:罐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的以及容口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禁止向罐内输灌纯氧气。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罐内清理有毒及有腐蚀性残留物,如确有必要,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罐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作业因故中断,安全条件业已改变,需继续入罐作业,应重新补办“入罐作业证。

  第三十条:罐内动火作业,要办理好动火证及入罐作业证。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条: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时,方可封闭各入孔。

  第三十二条:在不通风处及较深的池、坑、沟、井内作业,必须防止人员中毒及窒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风或排毒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电器检修

  第三十三条:电器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1)供电单位供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定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厂(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厂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第三十六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接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三十八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三十九条: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十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攀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高处作业:

  第四十一条:下述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均应执行高处作业制度。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2)在两米以下作业,但有下述情况者,应视为高处作业。作业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沟的;作业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风雪袭击,机械震动或设备、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溶融物的场所。在有转动机械及其它易伤人的物体。

  (3)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场所的作业。

  (4)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上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应按规定栓好安全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检验的安全带。

  (3)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下。需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人监护。

  第四十三条:对高处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场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险地段,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坚固和盖板盖严,并要悬挂明显标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塑料屋项作业前,必须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网,护防栅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3)在化工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化工危险部位作业时,应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建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监护。

  (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代,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上下抛丢物件,需要时应使用绳索捆扎牢吊运。上下大型物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业,要有防滑措施,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抢修抢险需要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亲监现场指挥。

  (7)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作业范围应距离低压线一米以上,距离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条:审批程序

  (1)由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然后向生产部部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及监护人员,对有关防护措施业已确认,并经厂委会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检查,主管副总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以下作业属动土作业,应遵守动土制度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浪风桩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触及地下电缆,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2)绿化植树,设置大型标准牌,宣传画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

  (3)除正规道路以外的厂内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吨/米2以上,或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载总重在3吨以上的作业。

  第四十六条:审批程序

  (1)动土作业负责人,在动土前要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手续,写明作业地点、时间、内容、范围、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场所和参加作业的人员,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2)动力设备部负责审批一般动土作业许可证,应会同基建部门,仔细审核,并提出补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动土作业,由生产部提出意见,主管副总批准。

  (4)动土作业中如要超出审批范围,或延长作业期限,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动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动土作业中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用铁镐铁撬棍、铁楔子等工具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2)在挖掘地区内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别物体时,应即停止工作,报告生产部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3)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池等,必须根据挖掘深度装设支撑,防止坍塌伤人。

  (4)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必须坚实,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避免工具、机械伤人。

  (5)挖掘的沟、坑、池等,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设经灯警,工人下沟、坑、沟等,应铺设钉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支撑,顶宽至少大于70厘米。

  (6)在有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作业时,应预先通知工作人员,作好防毒准备,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人员,并报告生产部处理。

  (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8)如需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起重作业

  第四十八条:本厂暂时尚无起重班及专职起重工,对于一般起重作业,由生产部请厂外起重队进行。

  第四十九条:对于厂内零星物件的起吊,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带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转动。

  (2)起吊工作物,应先检查捆绳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3)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确,封底要牢靠,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开,随顶随垫。多台顶开时,要动作一致。

  (5)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与地面夹角应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现场建构件上,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6)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圆、需要用手扳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情况下中断工作。

  (8)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边不准站人。

  (9)高处吊装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10)在化工装置间进行吊装,应防止损伤其它设备、管道。

  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第五十条:检修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原则上由负责检修的部门进单位行,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生产车间协助进行清扫工作。

  第五十一条: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阀门、保温材料等。保确有必要,必须设置围栏,布置警戒线,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坠物伤人。

  第五十二条:在清理现场时,应特别注意防止铁器(工具、管道、钢材等)触及带电体(裸露电线等)发生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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