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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9 02:02:34 公司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给大家分享公司监督管理制度,欢迎借鉴!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发展内部民主,维护公司的团结,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由监督检查部经办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监督对象、内容

  第三条内部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二)保障员工权利的情况;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内外勾结、上下勾结,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情况

  (五)廉洁自律和抓廉政建设情况。

  第五条内部监督要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和各级管理人员,应该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公司员工和外部客户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经办是监督的专门机构。总经办在总裁的领导下,在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公司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公司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履行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公司内违反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等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受理对公司各级干部违犯纪律行为的检举和员工的控告、申诉,保障员工权利。

  第七条员工在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员工的正当利益;

  (二)在公司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公司内的任何部门和任何个人,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三)检举公司内任何部门和个人的违纪违法的事实;

  (四)参加公司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员工的活动,发表意见。

  第四章监督制度

  第八条民主生活会:公司应坚持和健全领导干部、员工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干部、员工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九条巡视:公司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公司要求巡视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舆论监督:公司的内部刊物为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询问和质询:公司每位员工都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半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十二条总经办及其它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鼓励、支持、保护领导干部和员工在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公司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领导干部或员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监督处

  第十三条在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分别处于警告、严重警告,降职、撤职、开除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违法犯罪的,主动协助配合,将其移交司法机关,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监督检查部负责监督执行、受理并处理违反本办法的各种行为。

  第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日常监督的指导思想。坚持“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以防止出现假劣药品和违规经营对社会的危害,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和自律意识的提高为目的,通过落实监管责任分工,建立对药品经营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条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是沧州市区内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对市区药品经营企业的以下环节重点实施检查:

  (一)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营。包括:有无批发搞零售、零售搞批发,有无出租、出借证照、票据等情况;

  (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备,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是否在职在岗并按照职责有效开展工作;

  (三)是否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与设备;

  (四)环境卫生以及现场管理情况;

  (五)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记录是否规范、真实、完整;

  (六)药品质量情况,包括:有无质量可疑药品和过期失效、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药品,进口药品有无合法证明文件;

  (七)帐、货、票相符情况;

  (八)供货单位和销售对象的资质证明材料的完备情况,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是否经过审批后发生业务;

  (九)药品分类管理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日常监督的责任。

  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药品市场监管科科长负责,科室工作人员分区包片,对每个经营企业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对监督检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监管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要求

  沧州市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法人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其它企业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

  日常监督检查应逐项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按办案程序依法进行查处。检查结束后将相关情况录入数据库,按企业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和日常监督台帐。遇有重大案件依照我局《紧急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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