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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学结
机关考勤制度是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全机关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而制定的。下面爱汇小编整理的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学结,供你参考。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学结范文一
一、作息制度
1、机关干部、职工统一按省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上班时间不准闲扯聊天,不准擅离办公室和中途外出办私事。
3、不准上班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要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准喧哗吵闹,不准搞个人娱乐活动。鼓励大家学政治、学时事政策、学科技业务和法律金融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
4、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单位制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并将出勤情况逐日报单位分管领导登记核查。
5、严格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或中途外出办事的,必须提前以短信或微信形式向科室主管领导请假报告,不允许先斩后奏,请假短信或微信为补卡依据,月终由考勤员向各主管领导收集。
本机关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休假时间均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因病、因事请假在3天以内,一般干部由科室领导批准,3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科级以上干部请假3天以下者,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者,报主任批准。除法定假(指元旦、春节、“五一”、“十一”10天假日及52个双休日,以下同)外,凡休其他有关规定假的'须提前2天填表办理审批手续,因公出市、出省者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将审批报告交科室考勤员统计。
6、严格实行督查制度。办公室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一般采取上班后15分钟或中途对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凡未预先请假和报告离岗的,均以违规论处。
7、从发文之日起,机关干部必须填写省人事厅统一印发的“公仆日记”或“考勤记实手册”,作为年终考核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二、奖惩措施
1、本考勤制度仅限于经办公室人事专员核定的在编在岗人员,并由办公室发放或代发工资的人员范围内执行。
2、考勤每天打卡2次,城区5元/次,景区8元/次,城区打卡时间为:上午8:30-9:00,下午:2:30-3:00;景区打卡时间为:上午8:30-10:30,下午:3:00-4:30;月底统计,按月兑现。
3、每月无故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全月考勤奖;无故旷工1天以上不足3天者,扣发月考勤奖金20%×旷工天数,已发放的从工资中扣回。
4、未经请假报告,凡迟到早退和上班中途私自外出的,每月累计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考勤奖金。
5、上班时间干私活、打牌、下棋、打球等个人娱乐活动的,初次提出批评教育,累计5次以上者,扣发当月考勤奖。
6、上班时间串岗、闲扯、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扣发当月考勤奖。
7、干部职工年累计扣发全年考勤奖25%以上(含25%)者,不能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和优秀职工。
8、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加班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各科室可酌情安排补休。
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每月汇总报分管领导,作为考核干部职工的依据。各科室领导要严格考勤,如实汇总办公室人员的出勤情况。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分管领导和考勤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学结范文二
、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 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 5 次算 1 天旷工,每旷工 1 天扣发 2 天工资。
旷工连续超过 3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7 天的, 年度考核定为 “基 本称职 (基本合格) ” ; 旷工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 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 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 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 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30 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
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 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1 次的,可 以两年给假 1 次, 假期为 45 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每四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 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 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 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 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 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 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 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 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
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 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 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 1 天,按照本人应休 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 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 给予 3 个月(90 天)产假。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 15 天。
(2)女职工妊娠 3 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 产假 20~30 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 50 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 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 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 在 90 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 24 周
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 方可享受 5—7 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 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 见习期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 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 贴后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扣除 工作性津贴后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 不满 10 年的, 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 7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 性津贴后的 8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
利待遇。
(2)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 议书。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 2 个月的,年度考核 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 6 个月的当年不计算 工龄, 当年考核不定等次, 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 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 档次) 。
(5)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 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 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 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岗 位和薪级工资作为生活费。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 应延长。
(五)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
请 事假一天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
当年事假累 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 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
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 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以上的, 从 31 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2、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 算。
3、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 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累计超过 30 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 不享受 年终一次性奖金。
专业技术人员从第 31 天起并解除职 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 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 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3、 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 配偶、 子女) 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1— 3 天的丧假。
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八)寒暑假 1、 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 权利。
教师应利用寒暑假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 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本学期病假在 3 个 月(含 3 个月)以上或者学期末、学期初均请病假者, 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2、 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同时, 如 需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加班等, 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 ,按管理权 限逐级审批。
2、 职工请假, 连续事假在 10 天以内或病假在 15 天以 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 批; 事假超过 10 天或病假超过 15 天的, 由单位审查、 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按职工管理权限, 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党委书记请 假,由县委书记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政府组成部 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由县长审批,组织
部门备查;县人大、政协、法检两院科级干部请假, 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
各乡镇、各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请假,10 天以内由本乡镇、部门(主管部门) 、本单 位的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10 天以上的,经 本乡镇、本部门(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签注意 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4、所有干部职工连续请事假 5 天以上、病假 15 天以 上,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局备案。
(二)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 1、职工请产假,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报 组织、 人事部门备案。
请哺乳假必须按病假程序办理。
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三)年休假审批权限 1、 各乡镇、 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由单位审批,报主管部 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 县级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 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 的年休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 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
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
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 (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 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对于既无 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 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 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 定具体的考勤细则。
(二)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 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 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 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 执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
(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 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秉公办事。
如发现 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 行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将追究相关领 导和本人的责任,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 按旷工论处。
(四)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 制度,加强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岗,排班、交接班有 记录记载,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 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岗、查考勤 表、查《平时考核手册》的填写情况等办法,及时纠 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 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学结范文三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上班时 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 岗。
上班时间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 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二、考勤签到时间以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签到,签到表 由局纪检组封存。
每月 5 日前公布上月考勤情况。
三、干部职工因公务外出原则上应签到后再外出办事,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 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局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 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
请假 1 天以内者, 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2-3 天,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同 意后,由局长审批;3 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会同局长研究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一周以上 交由班子会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假期结束,请假人 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
对不请假者,一 律作旷工处理。
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
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 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
每次公休至多 2 人(含 2 人) 。
因 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 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 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与文明奖、卫生奖挂钩,缺勤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除外)扣发卫生奖。
每月统计公布,季度发放。
八、当年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不超 30 天(含 30 天)的, 从第 21 天起,依据宛龙人社政【2015】5 号规定,每天扣发 本人日工资的 40%,超过 30 天的停发工资;旷工或者因公外 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 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九、因违犯工作纪律,被上级督查部门查处的,按照省 市区组织、纪检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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