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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结

时间:2022-04-08 08:33:5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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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结

  从化工车间常见工艺和危险品出发,分析其危险性,并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在生产管理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要灵活掌握各种工艺和危险品的特点,有针对性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下面爱汇小编整理的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结,供你参考。

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结

  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结范文一

  1、严格执行各项防火责任制度,切实做好以防火为重点的“四防” 工作。

  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等加热电器。

  如有违 规者一律开除; 因违反规定引发火灾, 造成重大损失的, 要依法处理。

  2、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的`各项制度。

  电气设备安装要 符合要求,不准乱拉乱接电源。

  及时清除电气线路和设备周围的易燃 物,以防短路起火。

  3、应使用密封式电动机,普通电动机应加防护罩。

  电动机不准带病 运行,不准超负荷使用。

  4、木工房不得堆放待用木料,加工好的成品要及时搬离,每日及时 清除室内刨花、木屑,保持室内整洁。

  5、木工房内不准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下班前指定专人切断电源,关窗锁门,进行安全检查,确无问题 后方可离开。

  7、木工必须掌握一般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严禁穿木履、拖鞋、高跟鞋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9、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如有违规者警告一次(扣除当日工资。

  ) 10、木工房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学会使用,并经常维护,发现有过期 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报告公司领导更换。

  11、打磨工、上锯人员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如违规操作造成损 失的由个人承担 80%,公司承担 20%; 12、工作期间应各司其责,不得聊天、打闹、嬉戏; 13、每日下达的生产指标必须保质保量完成。

  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结范文二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和安全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 技术知识理论考试,并建立考试成绩档案。

  其中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班 组长是安全教育的重点。

  劳动部规定,经理需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 证书,凭证对企业实施安全管理。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 (1) 、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施工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

  (2)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 、机电及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 、施工生产中危险区域和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及预防措施。

  (5) 、尘毒的危害和防护。

  (6) 、执行入队教育,现场教育,岗位教育等三级安全教育。

  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殊工种工人应参加主管部门办的培训班, 经考试合格后, 发给上岗证,每二年还需要进行一次复审,并经公司各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 上岗。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任何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 警报、信号装置。

  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情况, 及时发现不安全因 素,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从而使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为使安全生产检查 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现制订检查制度如下: 1、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本部门检查,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以及季节 性检查,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2、公司建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体系,切实加强领导, 做好检查工作; 3、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分管领导负责,结合月度生产特点,在全公司内进行以 "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四查为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同时,分管安 全的领导组织各车间和各部门的负责人,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 4、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措施、定时 间、定人员,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 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定出计划,按期完成; 5、 日常检查是指各部门和生产班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涉及安全等方面常规性 检查,此项检查应做到随查随改,无法整改的问题立即上报整改。

  本部门检查是 指各部门和生产单位在组织日常工作过程中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此项检查 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 6、每年对锅炉和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厂房建筑、运输车辆以及防 火、防爆和防尘防毒工作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7、公司和各部门视气候特点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 风、防冻、保温等工作,可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8、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日常检查和部门检查可分别结合进行; 9、公司对重大项目整改,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办法; 《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

  通知书由安 全部门填写, 经分管领导签署发出。

  属于哪一级组织整改的交该单位的负责人签 收,并负责处理。

  通知书要存入档案备查。

  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群 防群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 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 规定和档, 制定本制度; .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负全 面责任;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中贯彻落实安全 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 3、企业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委员会”领导和协调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工作。

  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受企业“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 4、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 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严格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 发展; 5、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行 政领导负责制, 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 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6、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促进公司全面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 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为规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2、用人单位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 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3、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 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 3 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

  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8、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 假;从事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1、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伤害或职业病为好所 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应与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分开; 2、根据不同工种、不同条件,发放不同品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保证安全生 产、 防止职业伤害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因此, 所配备的劳动用品必须齐全、 有效、 保质保量,符合国家标准; 3、企业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进行监督,教育职工合理、正确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 4、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制度,并建立发放 领用台帐; 5、 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生产管理、 技术、 设备人员,发给与工人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6、安全网必须设专人负责购置、保管、发放和收存; 7、采购时要查验所附带的永久性标牌,标牌应标有产品标志、材料规格和网目 边长、制造厂名、制造批号、编号和日期、干态和湿态的网绳断裂强力、负载 高度、有效期及许可证编号。

  严禁采购或使用无产品说明书和无质量检验合格 证书的安全网; 8、在使用过程中,要设专人负责保养、检查、维修安全网,网内坠落物要经常 清理,保持网体洁净; 9、安全帽主要用来保护劳动者的头部,减缓撞击伤害,以保证职工的安全; 10、安全帽的购置,必须符合 GB-2811《安全帽》的规定,还应具备重量轻、 透气性好的优点,必须检验是否有产品合格证,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11、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扣好下腭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不得轻易松脱和摇 晃。

  缺衬、缺带或破损的安全帽不得使用。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安全技术 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 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2、 首次取得资格证书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其正 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 3 个月的实习操作并在其管理档案中记录操作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记录其培训、考核、 实习、工作、复核等情况。

  用人单位变动时,档案跟随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 员至新的.用人单位。

  4、 安装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加强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重要内容。

  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为了保证该项制度 的实施,必须抓好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培训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取 证培训、案例分析、专业技术知识学习、学术交流等。

  6、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安装单位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监 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 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2、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 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能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 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 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企业必须制定禁止 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 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 拟定消防工作计划, 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

  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 演练。

  4、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说明着火 部门、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 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护好现场秩序。

  5、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 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6、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 定”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 ,不准挪作它用。

  7、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 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试运转。

  八、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制度1、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 监察、 群众监督和劳动者尊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 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 据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部门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考核指标和否决指标以县交通局每年与局属各科、室、所以及各企业签

  订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下达的指标、 《新津县交通局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执行情况和县交通局临时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准; 3、安全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经逐项考核累计积分达 80 分以上的为 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合格单位, 由县交通局择优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 全生产达标单位”称号,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累计积分低于 80 分的单位为年度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对其扣发安全目标奖; 4、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 方可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6、 (1)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 或奖励; ①及时发现、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成绩突出者; ②一贯忠于职守,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者; ③检举、揭发、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或抓 获违法犯罪分子者; (2)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发现下列行为者给予 5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触 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①重点要害部门发现不安全隐患, 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而不整改的; 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③在禁火区内吸烟或将烟头扔在禁火区内的; ④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内违章明火作业者; ⑤损坏、 挪用消防栓、 消防器材, 在消防信道上堆放物品、 经通知不及时改正的; ⑥所在企业发生火险、火灾或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

  九、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施工现场实行胸证制度,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佩带胸牌。

  2、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标牌、备齐五牌( 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 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一图(施工现场平面图)。

  3、施工过程必须坚决落实工完脚下清的责任制,每天的垃圾由操作工人或安排 专人清理,并运往指定垃圾站堆放,按期送往消纳场,保证现场整洁,文明。

  4、施工区与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办公室、宿舍要做到整洁、卫生。

  5、工地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有关管理规定,并建立卫生值日及 管理制度。

  6、工地消防设施及相关标识牌按有关规定配备齐全,符合要求,施工现场严禁 吸烟。

  7、每周对文明施工情况检查一次,与经济奖罚挂钩。

  8、施工现场严格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并用围墙隔开,布置永久绿化带,场地 道路平整畅通,无积水。

  9、施工现场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设施布置整齐,出 入口设门卫

  10、施工区材料堆放整齐,并悬挂标牌,标明材料的有关资料。

  11、施工现场每半月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检查应有记录。

  十、班组活动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搞好安全生产,建立班组活动制度,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纵向 到底,横向到边,落实班组安全工作是搞好施工安全的关键基础,增强职工安全 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班前活动是至关重要的工作,各班组必须切实执行; 1、各项目部必须开展以项目全体、职能岗位、班组为单位的每周安全日活动, 每次时间不得少于 2h,不得挪作他用; 2、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预想当前不安全因素,分析班组安全情 况,研究布置措施。

  做到“三交一清” 3、班前安全讲话和每周安全活动日的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 记录,防止走过场; 4、工人必须参加每周的安全活动日活动,各级领导及科室有关人员须定期参加 基层班组的安全日活动,及时了解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开展班组班前“三上岗、一讲评”活动,即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 岗检查、 上岗教育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对班组的安全活动的考 核措施; 6、班组班前活动和检查、讲评活动等到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7、上岗检查,主要查上岗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查现场的每个岗位的作业环境 是否安全无患; 8、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采取措施作出处理意见, 并付诸实施, 并作好记录, 作好签字手续; 9、开展班组班前“三上岗、一讲评”活动,即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 岗检查、 上岗教育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对班组的安全活动的考 核措施; 10、在做好每日班组上岗活动的基础上,班组每周日必须执行安全活动工作,利 用上班前后进行一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小结, 表扬先进事例和遵章守纪的先进个 人,小结主要经验教训,针对不安全因素,发动职工提出改进措施,从中吸取经 验教训, 单一反三, 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述各项活动制度, 各班组必须执行, 项目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十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报告: 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 而后逐级上报。

  对各类重人事故, 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 地点、 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态仍在继续,要 随时报告。

  2、发生整套入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 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3、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 统计上报。

  4、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

  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5、 对重大事故, 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于事故后二天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6、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十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管理制度1、工地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布置,松散材料应设分隔仓。

  2、正确、合理使用材料(包括原材料、 成品、半成品、周转材、低值易耗品 等), 对于无视材料合理使用者,处以 10-50 元罚款,浪费严重者照价赔偿,屡教不改者,勒令退场。

  3、进入工地材料、工具、设备未经项目经理批准,任何人无权外借、外 用,否则视偷盗行为处理。

  4、所有设备及机电工具,必须定机定人操作、保养,特种工种必须持证 上岗。

  5、机具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凡违章操作者罚款 10-50 元,造 成机械、机具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操作权。

  6、每月评比一次,对于珍惜材料、正确使用、保养、设备、工具者予 以 10-50 元奖励。

  以上条款由现场材料、机电负责人监督落实。

  十二、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 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议事制度。

  1、每周一上班前,由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负责主持召开全厂各职能部门和各 车间、 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例会,除有极特殊情况需向主管安全副厂长请假外必 须按时参加。

  2、各职能部门和各车间、班组负责人汇报过来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 问题及处理办法或建议。

  3、厂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听取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及时做出决策,

  以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结范文三

  第一章:安全生产守则第一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政策和各 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坚持各级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进厂,职工上岗都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 专人操作指定设备,不准随意操作他人设备。

  第三条 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严禁班前饮酒,带小孩到工作场地,不准穿拖鞋、赤膊、 敞衣、穿裙子,长发不戴工作帽进入工作场地,不准跨越运转设备和危险部位。

  第四条 检查修理机械设备时,必须悬挂停电警示牌,专人挂牌或取牌,非机修或电工人员不 准修理设备和线路。

  第五条 爱护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第六条 搞好文明生产、保证工作场地道路通畅,严禁乱倒废料,厂区内严禁吸烟和嬉戏。

  第七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水源开关,按规定处理物料、半成 品、成品,清理场地。

  第八条 发生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如实地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即: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 受到教育不放过” 。

  第九条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车间、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 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等候上级领导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分级负责” 、 的原则,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

  第十一条 厂长(副厂长)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对本厂的劳动保护 工作负总责任(厂长负第一位责任) 。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 每季召开一次厂安委会,做到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抓好各级安全管理,支持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

  定期组织 好月、季、节假日前专业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清除,确保安全生产。

  4、加强对全厂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表 彰先进,对失职者、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5、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 逐步达到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安全生产。

  6、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应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 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车间主管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和本厂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 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任务的同时都要强调安全生产工作。

  2、 经常对责任车间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 尤其对新入厂和调动工种的工人加强 安全教育。

  3、督促、检查车间职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 护用品,并组织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发现问题按“三定三不准”原则处理,即“定措施、 定时间、定人员”“凡是自己能解决的,职工不准推给车间,车间不准推给部门,部门不准 , 推给工厂” ,并做好记录。

  4、定期分析车间安全生产状况,研究不安全因素的预防对策,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 级主管领导,并保护现场。

  第十三条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职工必须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厂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本工种安全操 作规程进行操作。

  2、努力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设备、安全附件、工具等,不乱开乱动他人操作的设备和电 器装置。

  4、保持工作场所地清洁卫生,通道畅通,班前班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认真执行交接 手续。

  5、发现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保护好现场,积极 参加并开好讨论会。

  第十四条 工厂办公室职责: 1、在编制、总结全厂工作时,必须同时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工厂计划和总结内容。

  2、协助厂长(副厂长)处理和检查督促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资料传递工作。

  3、组织安排好工厂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协助检查会议决议的贯彻情2

  况。

  4、各车间、部门通过工厂办公室向厂长(副厂长)汇报请示安全生产情况,联合兄弟 部门协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并应及时处理和联系。

  第十五条 防损部门职责: 1、负责全厂的消防工作,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建立和领导 义务消防队,组织开展消防的知识教育和技术训练。

  2、负责制定全厂要害部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安全消防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 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有关部 门及时整改。

  4、负责对火警、火灾事故、厂内交通事故、生产损伤事故、盗抢事件及破坏性事故等 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上报,参与工厂重大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 理。

  5、认真督促厂内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器具的监管、保管和正确使用,加强对保管人员 的思想教育。

  第十六条 生产部门职责: 1、在编制下达生产计划、组织新产品试制时要同时编制下达安全生产计划,实现均衡 生产,保证职工劳逸结合。

  2、生产中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禁违章指挥生产,严禁违章 作业。

  3、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生产作业的重要内容,经常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 全因素,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及损失工人身体健康的原因。

  4、厂年度、季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纳入生产计划之内一并下达,同时考核、督 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 1、预备安全生产专用经费,对各种事故的处理经费需经有关部门负责人申请并由厂长 (副厂长)审批后方可按规定开支。

  2、凡不符合规定的事故处理、劳保用品、保健食品经费有权拒付。

  第十八条 采购部门职责 1、及时为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供应所需要的材料和物资。

  2、做好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采购以及运输、保管、发放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严 格遵守国家颁发的相关安全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3、采购过程中发生人身、污染事故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3

  工程部门职责: 1、加强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环保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保养,确保全厂各种机械、电气、 锅炉、 变压器以及通风、防尘、防毒、防污染等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符合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2、对锅炉、压力容器、叉车和高压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和安全试验,发现问题,及时 采取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

  3、对全厂安全环保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机械、电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不安全因素,必 须及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对机电设备及人身、污染事故,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5、做好全厂各工种设备、电器的操作培训工作,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6、制定全厂各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各车间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操作 规程。

  第二十条 产品开发部门职责: 1、所有设计、开发的新产品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2、对新产品试制,必须相应制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3、制定和修改工艺规程时,应考虑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污染公害。

  保证工人安全和防 尘、防毒、消声的劳动保护措施。

  4、负责和指导全厂有关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的技术,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5、 在进行设备平面布置、 工艺路线布置时要考虑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和操作者的安全、 健康。

  6、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品质控制部门职责: 1、鉴定、检验产品原材料、添加物及其他辅材等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发现问 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措施。

  2、对使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不安全的仪器、仪表不得继续使 用。

  3、对计量器具和化验设备,应加强管理和维修保养,符合安全生产技术要求。

  4、对有毒、易爆、易燃等化学物品,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有制 度,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5、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第二十二条 对全厂职工必须经常地、系统地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工厂各级领导和广 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 使广大职工了解不安 全因素和潜在职业危害的存在, 掌握发生事故的客观规律, 学会识别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的本领,正确进行操作,安全进行生产。

  第二十三条 新进厂的职工由办公室安排,分别由防损部、生产部、各职能车间进行安全及作业教4

  育,并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和作业培训登记表,凭表发放劳保用品,未登记者一律不准上岗 操作。

  第二十四条 特殊作业(指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起重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 作) ,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 独立操作,并按期进行复训教育,厂办公室对教育情况必须登记建卡。

  第二十五条 每年必须对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一次, 对全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一次, 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劳动保护等的意义、任务和内容,根据工厂的安 全特点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了解安全技术知识,并明确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界线,工伤 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对变换工种及离开操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工人由工厂进行安全教育、复工教育,并填 写换岗工安全教育登记表,并报办公室备存,以此表领取劳保用品,否则一律不准重新上岗 操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每周结合车间生产特点、事故隐患、事故教训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克服麻 痹思想,搞好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第二十八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上级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讨论、解决工 厂在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工厂执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厂内安全生产会议,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车间主任(含特种作业人员)以上参加, 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厂里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 重大隐患点的控制及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第三十条 车间安全生产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体组员参加研究,讨论车间如何贯彻执行 上级和厂里安全生产上的各项决议以及在安全生产上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防损部每月召开一次安保会议,汇报当月全厂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下个 月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建议。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是工厂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目的在于了解工厂各部门、各车间的5

  劳动保护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设备、工具、附件等)状况、不安全的`工作环境、 不安全的行为及潜在职业危害,以利于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 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分日常安全巡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日前后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检查内容: ⑴日常安全巡查:主要是查日常基本工作,查现场、查隐患、查治安、查管理、查制 度、查整改情况,根据工厂生产频率和周期,对全厂的设备、仪器、电路等进行检查,每天 值班安保人员以及工厂值班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并做检查记录, 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 可立即向安保部和厂长进行汇报,提出整改措施意见,限期整改。

  ⑵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检查,由办公室组织, 相关部门参加,每季一次。

  ⑶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在节日前后对全厂进行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文明生 产等工作的综合检查,由厂领导负责,组织办公室、安全保卫部、生产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参加,每年的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中秋节、端午节、元旦节、春节等国家规定的节日 前后进行。

  第六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三十五条 为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各工种人 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 定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列为部门评比先进,进行考核奖励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费从 工厂安全专业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济责任制的一部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同本部门经济 效益挂勾,严格进行评比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总评并奖惩。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下列成绩显著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劳动保护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有成效者。

  2、在抢救事故中,使工厂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有功人员。

  3、 发现事故隐患, 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避免发生重大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

  4、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行之有效合理化建议。

  5、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九条 奖励分为记功、晋级、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十条6

  有下列情况的部门给予经济制裁: 1、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部门。

  2、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部门。

  3、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中毒、触电、尘毒、车祸等事故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工厂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管理混乱,不履行安全 生产职责,造成伤亡事故的。

  2、 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特殊工种的职工没有 “特殊作业操作证” 就上岗,发生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设施和房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反映未采 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由于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5、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 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不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2、由于发现事故苗头既不立即报告,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

  3、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刁难、阻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伤亡和财产更大损失的。

  4、不认真总结吸取事故教训,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再次发生事故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6、对伤亡事故不坚持原则,袒护纵容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四十四条 重大恶性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将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按事故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行政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下岗、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四十六条 凡受处分期间内或处分未撤消的,均不得评奖、晋级、提职。

  第七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7

  第四十七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 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 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根据各工种劳动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九条 新工人上岗前凭安全教育登记表,老职工变换工种凭换岗教育登记表,由当事者填写 领料单,本部门领导签字,凭单到办公室劳保库领取。

  第五十条 一人进行多工种作业的,发放给所有工种需要的防护用品。

  第五十一条 防护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时间,调换其他工种时应交旧防护用品,领新工种用品 (遗失按罚款处理)否则新工种防护用品不发。

  第五十二条 各种防护用品,•按期领发,•不得提前发放,•严禁行政办公用品从劳动防护用品中发 出。

  第五十三条 所有职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爱护,负责保管,不得任意转让、•出售,厂 里对防护用品使用比较好的职工应予表扬,对无故丢失,损坏的应给予教育及折价赔偿。

  第五十四条 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出和退回,办公室、劳保用品库房应做好登记,财务部可不定 时核查账物,若账物不一致,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章: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五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厂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保证生产和职工财产的安全, 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厂区车辆(包括叉车、汽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在厂区内行驶须按规定路 线行驶,不得随心所欲乱行乱使。

  第五十七条 各种机动车辆使用时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严禁带问题行驶。

  第五十八条 厂区内交通限速为5公里/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

  第五十九条8

  入厂车辆按照规定停放在固定区域,不得随意乱停,影响厂内交通安全。

  第六十条 叉车驾驶员须取得“叉车驾驶证” 。

  第三十一章: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 与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 办法。

  第六十二条 因公伤亡事故的划分: 1、因公伤亡事故指工厂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 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工厂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 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事故。

  2、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 ,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1-2 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3-9 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的事故。

  第六十三条 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厂长(副厂长) , 厂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伤害程度、事 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公司法人或负责人 (董事长、 总经理) , 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在 4 小时内报告厂领导,厂领导必须在 12 小时内报告给公司法人或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 。

  3、事故现场必须保护。

  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立即指定专 人负责调动一切力量进行救助,工厂力量不能完成救助时,须立即向 119 求救。

  如无特殊原 因, 轻伤事故现场需厂部办公室同意; 重伤事故, 多人事故现场, 需经公司法人或负责人 (董 事长、总经理)同意;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

  4、发生死亡事故后,厂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向当地劳动局作详细汇报。

  第六十四条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 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

  2、发生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

  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由厂领导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上报劳动局和有 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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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 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第六十五条 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具体地点和经过。

  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 全教育或培训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

  伤残补助。

  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

  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

  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

  其他 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六条 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工厂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 期完成并报厂领导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负责人验收。

  第六十七条 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厂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书” ,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公司总部和市劳动局。

  重伤事故处理结 果后十天,由厂填写“职工重伤证”申请表,报公司总部、劳动局核发“职工重伤证” 。

  死 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报劳动局三份,报检察院一份,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均需在调查报告上 签字。

  第六十八条 事故处理: 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 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10

  (2) 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就顶替岗 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 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技人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的。

  (6)对各部门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六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 故的。

  4、 由于不服从管理, 违反劳动纪律, 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 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七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 的。

  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第七十一条 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括工厂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由 上级按有关文件进行刑事、行政处理,经济制裁,上级没有处理的一律按“安全生产奖惩制 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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