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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总结
餐饮行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下面爱汇小编整理的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你参考。
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节 食品销售 第三节 餐饮服务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 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负总责, 领导、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协调、 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 件应对处置工作; 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 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 品生产 (含加工, 下同) 环节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全面、及时、专业、权威安全生产行业资讯,尽在中国安全生产商务网
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宾馆、 酒 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 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 (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 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 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 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 育活动。
第九条 (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 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 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 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 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 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 食品生产、 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 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 全面、及时、专业、权威安全生产行业资讯,尽在中国安全生产商务网
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 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 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 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 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 并 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 (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 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
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 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
食品生产、 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定期检查本企 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 各级食品生产、 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含 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下同) 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 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 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
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 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 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 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 并立即向所在地政 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 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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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 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 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 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 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 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负责 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 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制度。
食品生产、 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 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 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 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 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 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 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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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有国家或地方标 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 业标准。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 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 (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
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 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 的用语。
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
1、餐饮服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国家标准。
2、餐饮服务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夯实日常管理责任。
5、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流程,控制交叉污染,保证食品质量。
6、餐饮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违法责任,服从监督管理,纠正违法行为。
7、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承担医疗救治和依法赔偿责任。
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 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 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 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 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 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地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 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四、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 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 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测。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一、认真做好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记录, 并向供应商索取随附相关材 料。
包括:生产许可证、第三方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进口食品 添加剂须索取口岸卫生证明。
二、 食品添加剂堆放、贮存时必须有明显、清晰的标识,有相对独 立的贮存空间,并安排专人保管;贮存场所应做好清洁卫生,不得与 其它洗涤剂、消毒剂、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存放;不得与 过期变质失效的食品添加剂混放;不得存放非食品用添加剂;不得存 放与所生产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
对于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过期、失 效或变质的应及时进行无公害处理,并保留处理记录。
三、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定期对器具进行校 检,保证量值准确。
四、 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根 据食品生产工艺配方要求正确称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使用 范围和使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 GB2760 标准或未列入国家相关部门 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 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产品,每次 使用时必须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及使用数量。
五、 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做好食品添加剂的出库、入库和使 用相关记录。
六、食品添加剂有关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食品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一、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废弃物的处理、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二、食品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三、禁止乱堆食品废弃物,禁止将食品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 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食品废物 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露、脱落。
五、 禁止将食品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食品废弃物收 运,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六、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废弃物喂养畜禽。
七、建立食品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食品废弃物 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 门报告。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一、餐饮企业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要查验、 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 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 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 货单。
二、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 期采购时, 要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 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 单。
少量或临时采购时, 要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三、从农贸市场采购的,要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 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要查 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 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四、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 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要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 企业直接采购的,要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 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 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 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如果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逐级报告:发现短期内出现多例有呕吐、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症 状的病人时或接到食物中毒通知, 餐饮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 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二、救治病人:在向监督部门报告的同时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 医院,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救助病人。
三、保护现场,保留样品,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 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 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 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四、如实反映情况: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按照要求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与本次中毒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将 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 人中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饪的方法 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对中毒食物的处理:在查明情况之前对可疑食物应立即停止食用 并按规定封存, 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引起中毒的食物及时进 行处理。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一)食品采购 1. 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 关计划安排。
2. 选择供货商。
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 的来源合法。
3. 签订供货合同。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 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 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 对食品进行查验。
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 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
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 商做退货处理。
6.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 年。
(二)食品储存 1.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
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 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 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2.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
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 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3.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
在贮存位置 表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 保质期、 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 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5.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
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 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6.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
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 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7.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
不得同合格的食 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 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 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 接触。
3.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
不得把直接 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 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 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 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 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 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 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 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 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 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 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 况。
五、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 检查, 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 发现问题, 及时告知改进, 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 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七、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 1-2 次对各餐饮部 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 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 处理消费者意见。
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 2 年。
(三)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 质量状况, 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 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做出醒目标注, 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 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 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 中如实记录。
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 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 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 食品应分类、 分架、 隔墙隔地存放。
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 有异味或者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者分库存放, 易腐食品要及时 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 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 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该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一)加工经营场所 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
废弃物盛放 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 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 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
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 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 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 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 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 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4、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
发现鼠洞、蟑螂滋 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操作间及库房门应 设立高 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 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二)设施 1、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 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 作。
2、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3、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 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4、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 毒液浓度不得低于 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 5 分钟。
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用蒸汽进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 100℃,不少于 10 分钟。
5、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6、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 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7、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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