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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9 22:00:3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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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应制定规范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1

  1、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2、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工制度。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导交通的,监督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3、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4、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一周一通报。

  5、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6、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7、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车对学生专用车定期保养,按时季检,不准使用无照司机及车证不符司机。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8、校外单位在学校举行的所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维持秩序,学校负责监督检查。在活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学校有权责令活动中止;校内工程施工人员,要求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接受政教处的安全教育。

  9、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中、小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到人,实现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10、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道路畅通,确保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是指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下简称“车辆”)出入校门、校内行驶及停放、停车收费及违规停放处理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财经大学昆明校区(以下简称“校园”),包括南院、北院以及春园、秋园、康园、西区、小龙村家属区。其余校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实行IC卡管理。学校公车、教职员工和校内住户的小型车辆凭学校核发的机动车IC卡出入;外来机动车不办理机动车IC卡,凭门卫核发的临时IC卡出入;非机动车凭门卫核发的非机动车牌出入。

  第六条 驾驶人必须遵守学校门卫制度,服从门卫和交通管理员的指挥,主动出示IC卡或非机动车牌。未经门卫许可,车辆一律不得出入校园。

  第七条 学校公车及教职员工车辆,凭IC卡校区所有大门出入。学校外聘教师车辆凭IC卡从上课地点所在校区大门出入;居住在校内的其他住户车辆,凭IC卡从居住地所在校区大门出入,其余校区大门不予通行。

  第八条 接送学校幼儿园学生的外来车辆,凭临时IC卡出入校园。周一至周五(寒暑假除外)上午7:30—9:00,下午17:00—19:00两个时段,凭幼儿园核发的家长接送证件,免费通行。其余时间或时段,按规定交费。

  第九条 学校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参与活动的车辆凭活动标识免费出入校园。

  第十条 公务车辆(军车、警车、消防车、120救护车、运钞车及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维修工程车等),凭车辆有效通行证、车辆牌照或车身特殊标识,免费通行。

  第十一条 出租车一律不得驶入教学区。仅限家属区大门通行。

  第三章 校内行驶及停放

  第十二条 校园内车辆限速行驶,限制车速为10公里。校园内所有车辆一律禁止鸣号。

  第十三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上下课时段或途经大门、弯道、十字路口人行横道线和家属区时,车辆减速慢行,礼让行人,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校园主干道、消防通道、人行横道及其它无划线停车泊位的路段,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第十五条 学校大型车辆以及学校租用的大型车辆,统一停放在指定的大车停车场;其它外来大型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驶入校园和在校园内停放。

  第十六条 校园地上停车场和划线临时停车泊位,仅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占用,学校不承担车辆被盗、损坏、碰撞及车内物品被盗遗失等责任。

  第十七条 停放在校内有人值守的地下停车场中的车辆,如发生相互刮擦碰撞,值班人员发现后有权截停肇事车辆,并通知相关车主处理;如发生车辆损坏、车辆或车内物品被盗,以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依据确定责任,由车主与值班人员和管理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过程中,遇巡逻执勤人员临检,驾驶人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配合检查。

  第四章 违规停放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规停放,堵塞通道,妨碍交通秩序的机动车,保卫处有权对违规车辆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故意停车堵塞大门及在大门外区域乱停乱放,妨碍交通秩序的车辆,保卫处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处理。

  (二)对校内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妨碍交通秩序的车辆,保卫处有权采取措施限制车辆行驶,并对违规车辆拍照留底,贴单告知车主。超过24小时不接受处理的强制拖离车辆。

  (三)学校教职员工一年内违规停放机动车达三次的,经核实车主身份后,定期进行内部通报,并对车主所在单位年度安全责任制相关指标扣分。

  (四)其它外来机动车乱停乱放达三次的',经核实属持机动车IC卡驶入的机动车,在门禁系统中取消该车的驶入权限;属持临时IC卡驶入的机动车,将车辆号牌列入“限制驶入名单”,作限制驶入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规停放,堵塞通道,妨碍交通秩序的非机动车,由执勤人员收缴到保管站统一停放,由此产生的车辆搬运费和保管费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门禁道闸及校内交通设施的行为,由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保卫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五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昆明市发改委昆发改价格〔2013〕24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外来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按规定计时收费。

  第二十四条 持机动车IC卡的车辆,一律免费通行停放;持临时IC卡进校办理公务的车辆,由所到部门对临时IC卡作二次授权后免费离校;其它持临时IC卡出入的车辆,一律按规定交费。

  第二十五条 凡进校参加各类考试的考生车辆、各学院对外办班的学员车辆以及到校进行体育锻炼的人员车辆,一律按规定交费。

  第二十六条 校内地下停车场(除康园小区、游泳馆地下车库和海棠餐厅一楼车库),统一分配给学校公车免费停放;剩余车位优先满足教职员工及家属有偿租用。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无自有产权车位或未办理车位租用手续的住户以及超量办理IC卡的教职员工,均须交纳场地占用费。

  第二十八条 校园大门机动车收费和校园内地下车库的停车费由保卫处收取。康园小区地下剩余车位、游泳馆地下车库以及海棠餐厅一楼车库的停车费由相关管理部门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确保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通行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

  第三条公安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校内的各种车辆、行人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四条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五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一切车辆须遵守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除单独指明的条款外,适用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各校区。

  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实施验卡制度。本校公务机动车、教职工和家属子女的机动车须凭电子通行证出入校园,电子通行证办理执行《机动车通行卡办理办法》,外来机动车进入校园需登记换卡。通行卡信息必须与车辆信息相符,一车一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通行卡借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为保护校内停车资源,规范校园机动车停放,限制外来无关车辆穿行校园,对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适时实行收费管理。具体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禁止在未划定停车位的校园道路和地点停放。

  第十条机动车出入校门须减速慢行,进入校园禁止鸣号、超速、超车、并行和逆行,夜间行驶使用近光灯,汽车播放音响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一条驶入校园的机动车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二条严禁无证、无牌机动车、农用车、拖拉机进入校园,大型车辆、货车进入校园须经公安处批准。出租车原则不准进入校园,遇有特殊情况进入校园的.,须经公安处批准。青岛校区禁止摩托车进入校园,东营校区禁止外来摩托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禁止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禁止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试刹车。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在校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涉及机动车进入校园的,应提前向公安处通报,按指定的行车路线和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服从公安处人员的指挥。

  第十五条校园停放的车辆,如遇损伤或丢失,车主应及时报案,需要保险索赔时,公安处可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凡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及车上物品安全均由车主自己负责。

  第十六条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经批准进入校园的,须按公安处指定的时段和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车辆载物出门时,一律凭物品出门证放行。出门证由相关单位开具证明,到公安处治安科办理。

  第十八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不受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部分规定限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快速通行。

  三、非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条校园内骑自行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骑车带人,禁止急转弯,禁止双手脱把,严禁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醉酒后不得在校园骑自行车、助力车。

  第二十一条各类助力车在校园行驶不得超过交通标志规定的速度。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并摆放整齐。严禁占路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严禁在各楼馆内和门前停放。

  四、校内行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侧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穿行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无人行横道的,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四条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疾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或其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领。

  第二十五条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进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五、校园道路及其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校园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或步行道,可以对校内交通实施管制。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停车或禁止停车区域。

  第二十七条校门内外道路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通畅通行的活动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游行集会、体育、娱乐等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在校园道路上方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经批准悬挂、设置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4米。

  第三十条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三十一条未划定停车区域的校园道路、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严禁停放任何车辆。

  第三十二条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或占路施工,应事先经公安处同意,施工必须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告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和清洁路面,确保道路畅通。严禁破坏道路。

  六、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校园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校公安处配合。

  第三十四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或骑车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和骑车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公安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七、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公安处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与交警联合执法等教育、管理措施。对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车辆视为不文明行为车辆,取消通行授权,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六条通行卡信息与车辆信息不相符或将通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的,取消通行授权。

  第三十七条损坏校园道路、交通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三十八条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不服从管理的,拒绝进校或责令其离校。

  第三十九条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大学(华东)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石大东发[200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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