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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车辆管理制度_编办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04-04 15:50:4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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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车辆管理制度_编办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更好地为编办工作服务,应制定规范的编办车辆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编办车辆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编办车辆管理制度_编办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编办车辆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用车原则。车辆由综合科统一管理,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统筹安排车辆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务用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提高用车保障水平。

  第二条 严格车辆使用管理。需要使用车辆的,须报经综合科同意,由综合科统筹安排使用。除专业驾驶员外,需非专业驾驶员驾驶车辆的,需报请综合科批准,严禁无证驾驶公务车辆。从严控制私人用车和外借车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综合科一律不得安排车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凡擅自动用车辆的,由财务人员加倍收缴一切损耗费用,发生行车事故等交通损害均由使用车辆人员负担,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条 单位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养路费支出等事项安排由专人负责管理。单位车辆由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清洁等。

  第四条 正确处理节俭办事与提高效率的关系,既要积极提高用车保障水平,又要尽量降低车辆维护费用,积极提倡乘坐公交、火车等更便捷、更节俭的交通工具。

  第五条 驾驶人员要积极学习车辆驾驶技术和检修知识,不断提高车辆驾驶技术和维护保养水平,经常性地开展车辆检修工作,坚持文明行车、规范行车,严禁违规行车。

  第六条 加强车辆燃油管理。实行加油登记制度,一车一卡,每月月底前办财务人员汇报登记各车辆用油情况。车辆油卡由综合科统一管理。驾驶人员要根据行程、油耗等情况,尽量在出外之前加足燃油,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现金加油的.,驾驶人员必须及时向综合科报告,经批准后再临时充加适量燃油。

  第七条 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及时保养车辆,保证车辆的清洁卫生和正常运行。维修车辆必须经主任批准,严禁车辆携带有碍安全行车的故障运行。特殊情况急需维修,维修后须及时向主任汇报。

  (一)按规定保养车辆。长途行车前,一定要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

  (二)及时给车辆加油、加水及加刹车油,冬天要及时加防冻液。

  (三)及时清洗车辆。

  (四)经常检查轮胎,该换的一定要更换,禁止“光胎”行车。

  (五)使用车辆时必须维持车内的卫生,包括乘车人,绝不允许有垃圾遗留在车内。严禁在车内吸烟。

  第八条 规范外出派车管理。凡单位派车的外出活动(离开商河)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原则上领导班子成员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方可安排专门车辆,单位不派车的,原则上乘坐汽车或者火车,报销往返交通费用。

  编办车辆管理制度篇2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开支,保障重点,合理有效地使用车辆,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的配备、购置和处置

  第一条 实行总量控制、多废少增、逐步减少公车数量制度,因工作需要购置和更新车辆,必须有相应的报废车辆,要在单位有车辆空编的前提下提出购车申请,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的价格、排量竞价购买。否则不予增加。

  第二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严格按排量在1.8升以下、价格在18万元以内国产车标准执行。

  第三条 所购车辆按照权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所使用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由综合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办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处置报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二、车辆的使用

  第五条 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扩大车辆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车辆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

  第七条 当遇有重要活动,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筹协调使用。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新配车辆的.,五年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统一由综合处办理报废和更新。

  第九条调出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将车辆交回综合处,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严禁出私车和私自出车。

  三、车辆的管理

  第十一条 办机关车辆归机关所有,统一归口综合处管理。综合处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负责车辆的统筹安排使用和维护、修理以及涉车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处对车辆要建立管理档案,施行单车核算管理,并坚持公车耗能公示制度,每季度要按照单车行驶里程、耗油、维修等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公示。对耗油和维修费用较高的车辆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严格车辆派遣制度。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实行公务用车统派统管办法,杜绝公车私用或出私车。省内因公务用车(含京、津)或到外省、市出差带车,需用车人提出申请,由综合处填统一安排,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严禁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借给他人或换用车辆。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节假日车辆管理规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一律定点封存,钥匙交由综合处集中管理。未按规定封存的发生盗、抢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和加油。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定期维修保养。车辆一般性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司机班长核查报综合处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开具《车辆维修保养单》,到定点修理厂维修保养。车辆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应由综合处提出专项报告,经办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财务核算。

  四、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处长和分管副处长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具体管理,车辆管理人员协助综合处做好对汽车驾驶员及车辆管理的工作。

  第十八条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加强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做到文明驾车,安全行驶。

  第十九条 建立车辆安全活动日制度。一般情况下每月用半天时间由车辆管理人员组织汽车驾驶员学习《交通法》和上级有关文件、通报,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切磋疑难故障的排除技术;总结、通报车辆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驾驶员的管理参照办《汽车驾驶员工作守则》。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每年一月份签订办《汽车驾驶员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因公到外地执行任务时,按规定领取出差补助,按每月实际安全行驶里程(每公里0.10元)计发。

  五、违章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人员利用车辆安全活动日时间通报车辆违章情况,对司机本人不遵守道法造成的违章由司机本人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发生事故和交通事故时,驾驶员首先应保护现场、联系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同时通知办综合处,由综合处进行处理,并填写《车辆事故报告表》

  第二十五条 因出私车、违章操作、酒后驾车等个人原因发生事故的,按照《交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本办法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汽车驾驶员工作守则

  2、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汽车驾驶员安、全承诺书

  编办车辆管理制度篇3

  为了加强机关车辆管理,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结合编办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使用范围

  (一)编办领导公务用车;

  (二)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来我市检查、指导、调研工作用车;

  (三)县级非领导、离退休干部特殊用车;

  (四)编办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紧急、特殊情况用车;

  (五)财务管理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用车;

  (六)编办领导批准用车。

  二、调度

  (一)车辆调度要本着保证编办领导工作用车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统一调度;

  (二)未经车辆主管人员或综合科长同意,用车人不得直接找驾驶员要车;

  (三)编办领导临时应急直接向驾驶员要车的,驾驶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车辆主管人员或综合科长;

  (四)车辆出市的,用车人须提前一天通知综合科,由综合科根据车辆情况,及时做出相应安排;

  (五)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参与婚丧嫁娶活动。

  三、维修

  (一)按照市政府采购制度的统一要求,实行定点维修。

  (二)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提前通知车辆主管人员,并会同车辆主管人员一道拿出具体维修意见,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综合科长审核,报主管财务主任审批后方可维修。

  (三)修车时,驾驶员要全程监督。更换零部件的,车辆主管人员要到场,严格杜绝假件、废件上车。维修换掉的废件交车辆主管人员。

  (四)外出车辆的修理。车辆外出途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科,经同意后方可维修,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修车和购买汽车零配件。

  四、养护

  (一)驾驶员要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工作需要,坚决杜绝带故障行车。要保持车辆的整洁。

  (二)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办公区。对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本车驾驶员负担全部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五、油料管理

  (一)严格控制油料发放,使用一车一卡专用供油或集中加油方式,油料由车辆主管人员负责管理、分配。

  (二)每月对每辆车的油料使用、行车里程及百公里油耗情况进行统计,必要时进行公布。

  六、驾驶员管理

  (一)坚守岗位,不空岗串岗;

  (二)严守交通规则,对违章造成的'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三)不准私自出车,不准借车给他人驾驶,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切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四)禁止酒后或带病驾车,禁止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禁止在执行驾车任务时与交警发生争执,遇有突发情况要听从乘车领导的处理。

  (五)随领导出车要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不该说的一律不说,不该问的一律不问,遇有领导谈话场合要主动回避。禁止泄露领导谈话内容,禁止随意传播乘车领导和其他乘车人的言论;

  (六)平时不得随意关闭通讯工具,保证随叫随到;出车时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准迟到;

  (八)出市区必须向车辆主管人员或综合科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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