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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办人事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由办公室负责机关考勤,每月公布职工出勤情况。
2、请假审批程序:职工或下属单位职工请假1天以内经股长或下属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股室负责人或下属单位负责人请假半天以上,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分管领导请假需经局长同意批准。准假后请假人需报办公室备案,方可休假,休假完毕,到分管领导报到,到办公室销假。休工休假3天以上需书面申请,经上一级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假满后到办公室销假。
3、职工休病事假跟年终绩效资金挂钩,奖金的扣发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4、既不请假或未经批准不上班者,视为旷工,旷工的资金扣发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但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要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辞退。
5、公伤、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
1、考核标准按照本人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股室负责人的考核重点是股室工作完成情况;一般工作人员的考核重点是其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2、在考核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实际领导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分管领导考核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考核一般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行自我总结、群众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办法,即先由本人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考核表,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打分,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打分情况和平时考核情况,审定划分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考核结果要通知被考核人,并存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符合工资晋升条件的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经人事局办理工资晋升手续。
三、任免
1、局机关中层干部的职务任免,要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同时必须在“三定”方案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并坚持“三公开”。
2、下属事业单位的正、副出人员任免,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奖惩
1、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奖励。
2、对犯错误的工作人员,由所在股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办公室核实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3、对违反党纪政纪或触犯法律法规的分别移送纪委、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4、目标奖的发放按县政府统一规定进行。
某县级法院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组织人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县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录 用
第二条 新录用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凡进必考”制度。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正式录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四条 试用期满,经个人总结、部门评鉴、政治处审核、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报审批机关审批,转正定级。
第五条 新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本人不得提出调离本院、自费脱产学习或辞职的申请。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调进调出
第六条 调进、调出人员,由本人申请、政治处审核、党组研究确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凡经组织同意并出资教育培训人员、在职读研人员需回院工作满五年后方可提出调出申请。不听从组织劝告,坚持要求提前调出的,偿还培训费用后按辞退处理。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出的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 经批准调出的,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如下调出手续:
(一)由调出人员所在部门、行政装备科、办公室负责交接工作,填写《移交清单》,加盖印章后交政治处备案;
(二)政治处出具调出人员行政、工资介绍信,党总支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超过一个月不办理调出手续、连续超过十五天不在原部门坚持工作的,按辞退处理。
第四章 考 核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季审判业绩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审判业绩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以部门为单位分级负责。
第十条 因病事假和自愿离岗休息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考核以被考核人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和方法按县下达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被考核人对本人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院考核领导小组或县考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人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五章 任 免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的人员,除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条件和岗位条件外,一般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晋升部门正职领导,应任副职两年以上;
(二)晋升部门副职领导,应任科员级三年以上;
(三)晋升非领导职务,应任下一级别非领导职务或下一级别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晋升。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免职、降职和撤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轮岗交流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组织调配或干警申请,适
当安排轮岗交流。干警填写《轮岗交流申请表》,由政治处根据各部门编制、工作实际提出意见,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在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中层干部原则上由院党组决定进行易岗交流。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条 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用、转任、调出、出国、辞退人员的工资核定及工资转移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内,不享受目标考核奖。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人员,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级别。
第八章 辞职辞退
第二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可以申请辞职、辞退工作人员。
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
(二)院党组集体研究明确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三)法官辞职的,依照有关程序履行免职手续。
(四)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辞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除停发工资外,另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人员审批表》,向政治处报批。
(二)辞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部门和被辞退人员。
第二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辞退费。辞职或被辞退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 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移交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辞职、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被辞退的人员一般不予重新录用
第九章 退 休
第二十九条 退休条件、待遇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到龄正常退休的,由政治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告之到龄退休人。
第三十条 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于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证明学历、奖惩、考核等材料,由所在部门及时送政治处,经审核后送县干部档案室,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县交通运输系统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系统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制度。
任用
一、局机关办公室正、副主任,各股室正、副股长、副科级事业单位中层正职、乡镇农路站正副站长任免由局党组直接管理。
二、人事任免程序如下:
(一)民-主推荐并确定考察对象;
(二)局政工人事部门组织考察;
(三)局党组集体研究审批;
(四)公示;
(五)同任免干部谈话,局党组行文发干部任免通知,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遇下列情形之一,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任用人选:
(一)机构调整、重组、按规定进行轮岗或者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者分流的;
(二)新设立机构或者职位出现空缺的;
(三)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政工人事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局党组讨论决定,并报经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系统内跨单位申请调动人员必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工作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局研究决定,局属各单位不得随意调动。
五、系统内人员要求调出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调出手续。
六、外单位人员调进必须严格控制且在编制范围内,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局党组集体讨论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调进手续。
聘用
一、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不得突破县编办核定的编制数额。
二、各单位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局纪检、工会、人事部门的监督。
三、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单位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局党组研究;
(五)局党组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人事、财务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五、各二级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门卫除外),确需聘用的必须报请局党组研究同意后聘用。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负责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及相应的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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