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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4 13:03:4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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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范文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断建议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证。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诊断书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范文

  诊断书管理制度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诊断证明书的领取与保管:

  (一)诊断证明书由本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临床岗位的医师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领取人要妥善保管加盖印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领取加盖医务部印章的.诊断证明书时,由医务部专人登记起止编号、领取日期,领取人必须签名。

  (三)医务部必须执行完善的登记制度,登记本长期保存,不得遗失。

  (四)医务干事负责诊断证明书的领取登记工作。

  二、诊断证明书的开具与要求:

  (一)、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对国家、单位、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二)、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在岗临床医生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诊断证明。

  (三)、医师不能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不准跨专业开诊断证明书。

  (四)、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签字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办的,要调取原始住院病历或提供原始门诊病历,核实后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对诊断难度大的或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计划生育、残疾医疗鉴定、学生休学或免予体育课程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

  (七)、因病情确实需要配备轮椅、围腰、拐杖、假肢、助听器等劳保用品范畴者,须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建议证明。

  (八)、病假证明应根据疾病性质而定,门诊病假控制在3天之内,最长不应超过一周;住院病假一般控制在1至2周以内,特殊病种(如已确诊的癌症、某些传染病,如肺结核、肝炎等)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一个月。需要延长病假时间的,经复诊,如实记录病情书写复诊病历,可再次出具病假证明。 对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伤害、刑事案件等)的病假证明,必须根据伤情出具,不得随意延长假期,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另发)。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出具。

  (九)本院职工的疾病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在本院就诊的,由经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经所在科室主任审签方为有效并附就诊病历。

  三、处罚规定:

  (一)、开具人情病假,一经查实,责任医师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投诉或不良后果者,将予以重罚。

  (二)、伪造病情开具虚假诊断证明书,涉及骗保、刑事伤害案件等,一经查实,未造成后果的,责任医师停止执业资格三个月,做待岗处理。造成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因诊断证明书保管不善,造成流失而出现的虚假证明由领取人承担责任。处罚比照以上两条。

  诊断书管理制度篇2

  1、目的:为加强我院对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工作。

  2、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京卫医字【1992】144号)

  3、适用范围:全院

  4、职责:

  4.1.我院对诊断证明书按照出院诊断证明书和门诊诊断证明书,实行分类管理。

  4.2.病房医生、门诊医生均应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具诊断证明书。

  5、诊断证明书开具要求

  5.1.我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生均按照统一格式填写。

  5.2.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在我院办理出院手续时,由主管医生填写好出院诊断证明书后交由患方,由患方持医生填写好的诊断证明书,到出院处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5.3.门诊诊断证明书:

  5.3.1.医生为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需由患方持相关单位的介绍信原件,并在我院建立门诊正式病历后方可开具,开具时应当一式两 份,交患者一份,我院留存一份,患方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在门诊分诊台处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5.3.2.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患者本人应当亲自就诊,否则医生无法开具诊断证明书;遇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来院,但患者曾在我院有过就诊病历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生可以按照以前的就诊病历记录开具诊断证明,但须在证明书上备注患者本人上次在我院就诊日期及本次诊断证明的用途:

  5.3.2.1.患者本人身故的,代办家属应持公安、民政或医疗机构等部门出具的患者死亡证明书、代办家属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代办家属身份证明方可办理;

  5.3.2.2.患者本人因重病卧床、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来院的,代办家属应当持有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患者重病卧床、行动不便等情况证明(或在上述介绍信中予以说明),以及患者本人同意家属代开诊断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代办家属身份证明方可办理;确因身体原因患者本人无法书写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提交代办家属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5.3.2.3.公、检、法等机关因为办案需要,需要我院出具患者诊断证明书的,办案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医生可以根据患者以前在我院的`就诊病历记录开具;街道、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政府照料的无家属孤寡老人代开诊断证明书的,经办人员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医生可以根据患者以前在我院的就诊病历记录开具;

  5.3.3. 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介绍信原件以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均应在患者的门诊正式病历中存档。

  5.4.其他规定

  5.4.1.我院诊断证明书只开具疾病诊断,不开具无病诊断,不开具复工、复学证明;

  5.4.2.患者因办理病退、保险等事项,持相关单位制作的固定格式文书,要求我院在其中填写诊断并加盖诊断公章的,按照上述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规定执行,但该文书仅限于中文,我院需将该文书复印件在病历中存档。

  诊断书管理制度篇3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l.每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2.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3.对开具特殊诊断证明书,如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因病退休、残疾等情况的,应与医院医教科联系,由医教科指定专门人员开具,并盖医教科章。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病休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6.医师开具病休证明书的时间限定。病房:

  (1)一级医师不得超过半个月;

  (2)二级医师不得超过1个月;

  (3)三级医师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由医教科审批。

  门诊:

  (1)医师不得超过1周,科主任不得超过1个月;

  (2)门诊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由相关专业科主任开具病假,并报医教科,盖医教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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