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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19 04:53:2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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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管理制度(通用5篇)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协会会员管理制度(通用5篇),欢迎大家分享。

协会会员管理制度(通用5篇)

  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需求,为企事业单位服务。沟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密切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行业的交往,壮大船舶工业实力,推动我国成为世界造船大国、强国。

  第三条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凡拥护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依法设立的境内船舶制造与修理、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企业、科研与设计院所、船检部门、与船舶行业相关联的高等(专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六条凡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填写《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并寄送至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申请入会的单位可通过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网站(www.cansi.org.cn或www.chinaship.cn/cansi)下载或直接向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索取《入会申请表》式样。

  第七条批准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收到申请单位的《入会申请表》,经秘书处审核符合要求后,报请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理事会确认。

  (二)协会秘书处自收到《入会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申请单位接到《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员入会批准通知书》(见附件二)之日起,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四)接纳为会员的单位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义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章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会费

  第九条协会会费统一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按照《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的规定负责收取。协会各地区联络处、专业分会不得另行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十条会员会费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10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5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1万元;

  (四)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5000元;

  (五)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一条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实施行业管理、开展各项业务交流活动、信息刊物出版发行以及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每年3月2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7月1日后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按会费标准的50%交纳会费。

  (二)会员单位会费交至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开户单位: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0200003609014464915

  (三)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施行。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及所在地区联络处的工作联络。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及所在地区联络处。

  第十五条协会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对会员单位进行一次重新注册登记。未按时进行注册登记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3个月后在本协会刊物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该单位会员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收回证书。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会籍管理。

  第五章退会

  第十九条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秘书处书面通知要求退会者,并报协会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捐助

  第二十二条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凡捐助或资助者,均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篇2

  为了不断发展和壮大中国科学探险协会会员队伍;进一步明确会员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会员的管理;保证为会员开展的科学考察与科学普及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国科学探险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探险协会,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在国家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第一批全国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协会驻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主管单位。

  第二条:协会的服务宗旨是:组织会员开展科学考察和科学普及活动,培养会员积极健康的心态,营造纯洁的会员沟通环境,为会员提供认识自然、融入自然、享受自然、保护自然的空间。

  第二部分会员资格与注册

  第三条:中国科学探险协会会员包括团体和个人会员。

  一、从事科考、科普事业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户外运动俱乐部等社会团体及大专院校,承认和遵守《中国科学探险协会章程》可申请成为中国科学探险协会团体会员。

  二、广大的科技工作者和关心支持科学探险、科学普及的人士(需18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和遵守《中国科学探险协会章程》可申请成为中国科学探险协会个人会员(包括外籍会员)。

  第四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

  1、向科学探险协会提出申请,按协会要求提交真实、有效、合法的入会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2、协会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申请团体符合入会标准后,发给申请团体批准入会通知书,申请团体收到批准入会通知书后按规定交纳注册费、会费。

  3、协会在收到申请团体注册费、会费后向申请团体颁发协会团体会员牌匾,该申请团体即成为中国科学探险协会团体会员。

  4、团体会员有效期以第一次交会费之日起始,会费按年交纳。

  二、个人会员:

  1、向科学探险协会提出申请,按协会要求提交真实、有效、合法的入会材料(如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填写个人会员人会申请表。

  2、协会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符合入会标准后,发给申请人批准入会通知书,申请人收到批准入会通知书后按规定交纳注册费、会费。

  3、协会在收到申请人注册费、会费后向申请人颁发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即成为中国科学探险协会个人会员。

  4、个人会员有效期以第一次交会费之日起始,会费按年交纳。

  5、个人会员会员证编号格式为:xxxxxxxM(M:普通会员:A:学生会员:F:外籍会员:H:荣誉会员)。

  三、外籍会员: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规。

  2、入会程序与个人会员相同。

  第五条:会员资格按会员入会时间进行年度审核,每年一次。

  第六条:会员资格验证,登陆协会网站:http://www.case.org.cn

  第七条:协会本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一、团体会员

  注册费:人民币壹仟元整

  会费:人民币叁仟元整/年

  二、个人会员

  注册费:人民币壹佰元整

  会费:人民币壹佰元整/年

  三、学生个人会员

  注册费:人民币伍拾元整

  会费:人民币伍拾元整/年

  四、外籍会员

  注册费:壹佰美元

  会费:壹佰美元/年

  第三部分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

  第九条:服务方式,服务内容

  一、服务方式:会员为基本服务对象。以协会的自身优势及特点为前提,开展各项专业性或主题性的科考、科普户外活动。建立会员之间紧密联系,壮大会员队伍。

  二、服务内容:

  (一)团体会员

  1、提供中国科学探险协会团体会员名义,团体会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该名义开展相关活动。(只是由其开展的'活动,并非代表协会负责的活动)

  2、提供中国科学探险协会网站平台,免费刊登团体会员相关资料,信息(广告应根据具体发表位置,交纳相应费用)。

  3、不定期举办会员沙龙、知识讲座、业务交流、主题派对等活动。

  4、及时提供协会动态及相关信息。

  5、为其组织的野外活动提供协会活动基地平台。

  6、可预先了解协会组织活动的情况,优先参加协会限定名额的活动。

  7、按照协会章程及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团体会员提供相关支持和配合,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与会员保持稳定联系,倾听会员意见,建议。

  (二)个人会员

  1、提供中国科学探险协会个人会员名义,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该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2、对会员根据不同分类建立会员档案资料库,对会员个人资料保密(如许公开请声明)。

  3、提供中国科学探险协会网站平台,免费刊登个人会员有关活动内容的文章等其它信息资料。

  4、免费颁发协会统一制定的个人会员证牌,及时提供协会动态及相关信息。

  5、不定期举办会员沙龙、知识讲座,交流会等社会活动。

  6、定期举办户外科普探险活动,会员可选择参加。

  7、提供协会基地平台,为会员开展户外科普探险活动提供服务。

  8、按照协会章程及规定的有关条款,为个人会员提供相关支持和配合,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与会员保持稳定联系,倾听会员意见、建议。

  第四部分参加活动的原则

  第十条:根据不同活动的地理环境、强度、技术难度,会员须以自身体力、健康状态、经验和装备状况及时间允许的条件下选择适合参加的活动。

  第十一条:协会制订的各项活动计划方案均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会员在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时,应出示会员证件,协会有权进行会员资格验证。

  第十二条:参加协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会员必须认可活动的所有要求,并严格遵守。

  第十三条:参加活动的会员都应对自身安全负责。根据报名会员的身体状况、装备、意志力等方面因素考虑,结合活动的强度等实际情况,不适合者予以劝退(执意参与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自己负责)。

  第十四条:参加活动者报名以活动费用缴至协会指定账户为有效。

  第十五条:参加活动的会员应遵守时间,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报到,未到达者均算做自动放弃参加此次活动。

  第十六条:会员每次活动前,按照协会对外公开的报价一次性交纳活动费用(活动费用报价可在协会网站上查询)。报名交费后,即表示认可此次活动计划,自动放弃参加或中途退出者,协会不予退款。

  第十七条:活动可能因天气等原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取消。如活动取消,协会将以电话或其他方式第一时间通知所有报名者。涉及活动变化,以协会网站公布为准,对相关或已发生的费用协会将不予退还。

  第五部分安全、环保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在参加活动时,必须听从带队人员的安排,服从指挥严格遵守《活动公约》(每次活动前与每位参与者签订《活动公约》)。自觉维护和扩大协会形象和声誉,爱护生态环境,不捕杀不购买野生动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及信仰。

  第十九条:对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如因报名者个人自行其是而造成的事故(除自负责任外)应依据相应法规对因此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及损失负责,情节严重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管理细则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具有同等约束力。最终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探险协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爱心会员、慈善义工服务活动,推动葫芦岛市爱心协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葫芦岛市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结合爱心会员、慈善义工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协会登记注册的爱心会员、慈善义工,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参加本协会组织、开展的义务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协会爱心会员、慈善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四条爱心会员、慈善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爱幼、扶贫济困、环保、支教助学以及本会章程包括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本协会爱心会员、慈善义工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时,应服从本协会的管理和安排,遵守本协会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接受市民政局、慈善总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协会在其能力范围内为爱心会员、慈善义工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爱心会员、慈善义工

  第七条爱心会员、慈善义工的加入、退出及除名:

  (一)爱心会员、慈善义工的加入

  1、认同本协会的理念,愿意遵守《葫芦岛市爱心协会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2、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3、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5、按本协会爱心会员、慈善义工注册登记表要求完成申请手续

  6、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加入并公告。

  (二)爱心会员、慈善义工的退出

  下列情形之一,视作自然退出

  1、自愿申请退出;

  2、一年未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3、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4、被依法宣布无民事行为能力;

  5、不具备或丧失从事义工服务能力、条件的其它情形;

  6、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或隐瞒不符服务身体条件的情形。

  (三)爱心会员、慈善义工的除名

  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调查属实的,予以除名

  1、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逮捕的;

  2、诽谤、诬蔑本协会及其它给本协会声誉造成损害的;

  3、诽谤、诬蔑爱心会员、慈善义工,破坏爱心会员、慈善义工团结的;

  4、向服务对象索取好处或收取服务对象财物的;

  5、私自截留、泄露义工资料的;

  6、未经授权利用爱心会员、慈善义工身份从事营利活动的;

  7、冒用本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

  8、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9、不服从本协会管理,批评教育无效的;

  10、违反本协会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爱心会员、慈善义工退出或被除名的,应在葫芦岛市爱心协会网站予以正式公告,其资格从公告之日起丧失。被除名后不得以本协会或其成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义工身份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自动退出的'义工,自退出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协会爱心会员、慈善义工,被除名的爱心会员、慈善义工不再重新取得本协会义工资格。

  第九条爱心会员、慈善义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协会

  (二)参加本协会开展的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爱心会员、慈善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平等、公平的对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担任本协会各组织机构组成人员;

  (七)对本协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八)有困难时优先得到本协会义工服务

  第十条爱心会员、慈善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觉维护本协会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有损本协会和义工声誉的行为,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冒用本协会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不得以爱心会员、慈善义工或者本协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一条爱心会员、慈善义工应当在本协会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按照规定流程完成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未经本协会书面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本协会职责如下:

  1、保障爱心会员、慈善义工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优先考虑爱心会员、慈善义工人身安全保障;

  2、履行向爱心会员、慈善义工告知活动风险的义务及保留取消风险活动的权力。

  3、建立爱心会员、慈善义工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保障所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4、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

  5、爱心会员、慈善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6、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7、爱心会员、慈善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对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四条爱心会员、慈善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本协会统一的工作牌等标志。

  第十五条爱心会员、慈善义工在义工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为组织进行慈善义卖等理事会授权的营利性活动列外),严禁私自游行、聚众上访、从事传销的活动。

  第十六条、爱心会员、慈善义工考核、激励和表彰

  为弘扬义工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本协会每年12月依据义工服务时间的长短、质量和服务社会的成绩,分别授予五个星级义工称号,并按服务时间晋星。在重大活动或特殊时期有重大贡献的可直接授予星级义工称号及证书。

  1)自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的,授予“一星级”义工称号及证书;

  2)自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授予“二星级”义工称号及证书;

  3)自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小时的,授予“三星级”义工称号及证件;

  4)自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授予“四星级”义工称号及证件;

  5)自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授予“五星级”义工称号及证件;

  6)自愿服务时数超过300小时的,授予“杰出义工”荣誉称号及证书;

  7)自愿服务时数超过500小时的,授予“资深义工”荣誉称号及证书。

  在本年度内从事义工管理工作突出,对社会或义工团体组织有一定贡献、各方面反响良好的义工,经理事会审议可破格晋升加一星级荣誉权。

  会员表彰的主要依据为会员服务记录卡或及本协会网站记录结果。技术、后勤等特殊岗位无法用准确时间来衡量的义工贡献,由秘书处组织评定其星级,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爱心会员、慈善义工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义工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本协会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本协会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冒用本协会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侵害本协会权益或违反本协会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本协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义工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义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经2013年4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条例规定如与本协会章程不附,以本协会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篇4

  会员管理制度

  1、热爱商会,拥护本商会的章程,自觉遵守《商会章程》和相关规定;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一)会员主动申请退会

  1、根据商会章程关于会员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因个人和单位等其它原因主动提出退会的,应当向商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商会秘书处办理好各项有关事项的交接后退出商会。

  (二)会员因下列行为退会

  1、会员未提出申请自动退会的;

  2、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被劝退商会的;

  3、因严重违反商会规章制度,给商会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被劝退商会;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被劝退商会;

  5、其它不良行为已不适应继续在商会任职退会的;

  6、会员有以上1、2项行为导致被劝退商会的,再次申请入会的,须经秘书处进行严格审查考核,并报理事会讨论,由会长决定是否同意入会;会员有以上3、4、5项行为导致被劝退商会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商会组织。

  三、商会会员的奖励处罚

  (一)会员的奖励

  1、优秀会员单位。一年评选一次,商会年会时表彰。评选对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年度表现特别优异的普通会员单位等。

  (二)商会会员的处罚细则

  1、通报批评

  会员有违反商会各项规章制度,不经商会批准,以商会的名义实施宣传传播、洽谈商务、项目合作、举办活动等各种行为的,给商会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给予商会通报批评。以书面文件通知到每一个会员。

  2、记过

  会员有严重违反商会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商会批准,以商会的.名义开展商务活动、项目合作、商务洽谈、文化交流、信息传播等开展各类商务活动的行为,给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并造成损失的。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给予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会员资格降级处理。

  3、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有严重违反商会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商会批准,以商会名义开展各类有损商会形象,给商会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不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经商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和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追究其刑事责任。

  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三条遵守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办法,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交易所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层管理人员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拥有不低于5年的金融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或不良信用记录。

  2、中层管理人员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拥有不低于3年的金融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3、基层员工至少拥有不低于1年的金融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四)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会员申办程序

  (一)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由交易所进行审核:

  ①公司证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③公司组织构架图和高管简历;

  ④办公场地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他有的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扫描;

  ⑤公司工作对接表(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

  ⑥会员入市合同和补充协议;

  ⑦会员入会申请审核表和承诺函。

  (二)由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会员,申请单位缴纳完相关费用,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未被批准者交易所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第七条会员缴齐交易所相关费用,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署银行三方监管协议后,向交易所申请现场实地复审,现场实地复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经审查通过年检的,交易所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交易所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会员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九条交易所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它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罚的;

  (十)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的;

  第十一条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终止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关于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

  3、客户安置及保证金清退方案;

  4、提交关于终止后的纠纷处理和责任归属声明;

  5、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会员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客户,清退所有客户保证金及交易、结算资料的后续保管事宜,交易所为其客户推荐至其他会员单位交易或者由客户自行销户、出金;所有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交易所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会员应结清与交易所的所有费用,交易所已经收取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会员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会员自行承担。

  (四)上述处置完成后,交易所与会员签署书面终止会员资格协议,由会员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交易所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

  (五)会员保证金退出办法按照保证金最大峰值计算,保留其最大峰值金额的20%用作风险保障金,自确立交易所发布终止其会员资格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后退还风险保障金的40%,六个月后退还剩余的60%。

  第五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交易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三)对交易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履行保密责任;

  (六)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禁止事项

  第十四条为了规范市场,构建平稳有序、合法合规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商权益,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12号)文件精神,会员单位应严格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严格考核交易商的准入条件;

  (二)严禁未经交易商委托、违背交易商意愿、假借交易商名义等方式开展交易活动;

  (三)严禁代交易商签署协议、向交易商索取财物;

  (四)严禁传播、提供虚假信息,诱导交易商进行开户;

  (五)严禁发布虚假或者误导交易商的信息,恶意诱导交易商进行交易;

  (六)严禁向交易商承诺收益;

  (七)严禁贬损同行或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八)向交易商讲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时,需真实客观,符合实情,不能夸大其词;

  (九)向交易商讲解业务及签订协议时,需向交易商介绍协议内容,并作出风险提示。

  (十)严禁程序化高频交易和程序化波段交易,不得涉及破坏交易市场稳定环境的活动或者行为;不得涉及交易所其它禁止性违规交易行为。

  (十一)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

  第十五条各合作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违规操作,交易所将作出严肃处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利用会员身份变相进行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二)以会员的名义从事本合同约定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三)向交易商作返佣承诺、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四)误导交易商,明确竞价机制、集体连续竞价的;

  (五)资金量和交易量配比不符的;

  (六)参与破坏交易市场公平、公正稳定环境活动的;

  (七)经过交易所认定的涉及违规交易行为的;

  (八)因会员监管不力或刻意隐瞒,发生给交易所和其他会员单位或交易商造成损失事件的(包含但不包括:名誉、商誉、经济等);

  第七章处罚

  第十六条会员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所合规部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通报;

  (三)强制培训;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撤销会员资格;

  (六)交易所对认定违规交易活动参与者罚取相应经济赔偿金,具体金额不少于违规得利部分;

  (七)会员单位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并限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未严格考核交易商准入条件的;

  (二)未经交易商委托、违背交易商意愿、假借交易商名义等方式开展交易活动的;

  (三)代交易商签署协议、向交易商索取财物的;

  (四)传播、提供虚假信息,诱导交易商进行开户的;

  (五)发布虚假或者误导交易商信息,恶意诱导交易商进行交易的;

  (六)向交易商承诺收益的;

  (七)贬损同行或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八)向交易商讲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时,不客观真实,不符合实情,夸大其词的;

  (九)向交易商讲解业务及签订协议时,未向交易商介绍协议内容,并作出风险提示的;

  (十)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的;

  (十一)未有效履行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所各项活动的;

  (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会员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未按时缴纳交易所规定各项费用的;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会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撤消其会员资格:

  (一)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以交易所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所业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没有贸易经营的,且未经报备批准但取得其它交易场所会员或代理商资格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被撤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及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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