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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制度_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范本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更好的消除施工建设中的安全隐患,促进我项目施工任务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项目所编制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法规、规定,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项目范围内职工、合同工、农民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根据我项目管理文件中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中相关规定,凡坚持原则,遵章守纪避免了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遇重大事故积极参与抢救,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由项目经理部审批给予奖励。
第四条 每季度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和个人,并分别给予通报表彰。项目经理部在进行年终总结评选先进时,同时进行安全生产先进评比。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国家、华达公司、业主、监理处及各上级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创造和成绩。
第六条 个人评选条件:
(1) 各部门(队伍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五同时”成绩突出者。
(2) 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革新、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有明显效果者。
(3) 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勇于探索制止他人违章,积极主动解决所属部门(管辖范围)不安全隐患有贡献者。
(4)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5) 专职或兼职技安人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权,成绩突出者。
第七条 奖励标准:
先进部门(队伍)奖励1000-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1000元。
第三章 惩罚
第八条 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惩罚如下:
(1)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取消其当年评先的资格;
(2) 对事故发生部门(队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实行安全生产否决权,取消该部门(队伍)当年先进部门的'资格。
第九条 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该部门(队伍)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800-1500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之事故的,追究部门(队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从重罚款。
(1) 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执行的;
(2) 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 不参加安全技术教育,或不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4) 由于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的;
(5) 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的;
(6) 未执行施工计划与安全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事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从重罚款。
(1) 存在事故隐患,生产条件恶劣,接到《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后拖延不整改的;
(2) 违章指挥生产、作业;
(3)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
(4) 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劳动用品的;
(5) 发现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的;
(6) 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队伍),视情节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 忽视安全生产,不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上墙;
(2) 不坚持“三同时”的规定的;
(3) 生产现场杂乱,不行使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4) 不执行三级安全教育规定和违反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
(5) 无证上岗操作的各工种,尤其是特种作业,从重处罚;
(6) 对事故隐患不排除、对“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或监理通报工作指令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
(7) 对发生事故瞒报、拖报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管理施工人员违章从重扣罚。
(1) 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
(2) 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3) 特种作业非持证者独立进行操作;
(4) 设备上有安全装置,但开车操作时不用;
(5) 危险作业未经技安部门审批和无人监护;
(6) 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仪表;
(7)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线;
(8)高处作业任意往地面上扔东西
(9)违反爆破作业“十不准”;
(10)非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区域内逗留;
(11)焊、割未经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密封器和通道;
(12)在爆破作业区内抽烟或动火;
(13)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14)其它违反操作规程中相应条款能直接倒致工伤事故或火灾、爆炸、倒塌、中毒等事故的行为;
(15)不戴安全帽进入生产区域的;
(16)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在有高处作业、有机械化运输设备下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
(17)高处作业穿硬底鞋底;
(18)穿高根鞋进入施工现场的;
(19)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底;
(20)带电作业或使用双重绝缘电动工具在潮湿地区或在容器内、构架内工作而不戴绝缘手套的;
(21)高处作业位置在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处以及支撑面外和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支撑面上工作而不使用安全带的;
(22)在爆破作业场所穿化纤料服装操作的;
(23)其他违反防护用品使用规定能直接造成工伤事故或火灾、爆炸、中毒的;
第四章 罚款管理
第十五条 凡发生以上,由项目经理部下发奖罚通知,交财务部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并张贴通报。
第十七条 财务部所收罚款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或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行。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2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人次扣罚当事人10元,并扣所在部门、车间的安全经济考核分0.5分。
1.1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上岗穿拖鞋、二头空凉鞋、裙子、短裤(含西装短裤)、赤膊或穿背心。穿长大褂必须穿长裤。
1.2 车辆带病使用,厂区内超速、超载、超高、超长、超额乘人、电瓶车客货混载、升降机人货混载等违章行驶及乱停放者。
1.3 多人作业的冲压设备、升降机无专人操作开关。
1.4 电源线无故穿越安全通道,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源接线板、电动工具(发?鹿实陌词鹿实挠泄毓娑ùΨ#??/SPAN>
1.5 操作者擅自离岗者。
1.6 擅自占用安全通道者。
1.7 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能及时反映。
1.8 进出要害部位不登记或不服从管理者。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一人次罚款20元,并扣所在部门、车间的安全经济考核分1分。
2.1 操作旋转机床,钻床戴手套。(有安全防护手套除外)。
2.2 操作冲床时,手入模口作业,小件冲制不使用手工工具。
2.3 特殊工种无安全操作证进行作业者。
2.4 未经危险作业审批而进行危险作业。
2.5 乱拉、乱接临时电器线路。
2.6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7 任意、私自拆除设备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
2.8 任意排放乱倒废水、废油。对环境造成污染者,加倍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2.9 其他违章行为。
3.对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一般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扣罚50~100元,并扣所在部门、车间的安全经济责任分2分。
4.对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轻伤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扣罚100~300元,并扣所在部门、车间的安全经济责任分3分。
5.对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扣罚300~500元,并扣所在部门、车间的.安全经济责任分3分。
6.对造成死亡以上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由公司按厂纪厂规予以严肃处理(警告、记过、开除、辞退等,如违法乱纪造成事故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7.凡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认真负责、表现积极的部门、车间和个人,年终经过评比,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8.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场所。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3
1目的
为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重大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职工伤亡人数,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用经济办法管理、促进职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职责
见《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部门职责与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奖励
4.1安全生产部门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
4.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的安全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为公司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经公司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5事故的划分
5.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5.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 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6处罚
6.1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部门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6.2对员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规的手段严肃处理。但对违反本办法的同一行为的经济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6.3违反本制度发生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6.3.1因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后果,但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根据违章情节轻重给予扣罚30-200元。
6.3.2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200-1000元。
6.3.3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和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1000-2000元。
6.3.4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和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2000-3000元,对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按照与董事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扣罚,情节恶劣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5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和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3000-5000元,对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按照与董事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扣罚,情节恶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6发生特大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和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5000-8000元,对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按照与董事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扣罚,情节恶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7发生一般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外,对责任人按责任程度给予扣罚150-500元,直接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
6.3.8发生较大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外,根据责任程度,给予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扣罚500-1800元,直接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情节恶劣者,给予行政处分。
6.3.9发生重大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给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扣罚1800-3000元。直接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情节严重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10发生特大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给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扣罚3000-10000元。直接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情节严重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1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故意破坏现场的,经公司讨论后对责任人处以扣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6.3.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和人员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13发生工伤事故具体扣罚事宜由质量安全科根据区市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要求执行,发生其它事故由各有关部门具体进行处理。
6.3.14机动车辆事故如发生地点在单位区域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生地点在国家道路上,按有关交通管理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3.15非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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