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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违章现象和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单位、部门和全体员工及在公司从事作业、办理业务和其它活动的外来人员。
第二章奖励的内容与标准
各部门、单位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由集团采供部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报,经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有下列突出成绩的部门,公司将给予一次性500—2000元奖励。
1、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不利因素,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2、安全培训教育效果显著,员工安全生产知识丰富并能够坚持实施的。
3、积极参加抢险救护,避免人身及设备遭受重大损失的。
4、及时发现并有效的整改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
5、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发明创造,在安全生产中推广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将给予50—1000元奖励。
1、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整改排除的。
2、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
3、在劳保和安全技术方面有技术创新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4、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推广应用的。
5、安管人员大胆管理,及时制止事故险情及避免事故发生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将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1、避免二级以上事故发生的。
2、在安全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改进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3、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者,经集团采供部特别提报,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
1、在安全生产中,发现重大事故险情,避免了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有特殊贡献的,经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及奖励标准。
2、本年度没有受到安全生产通报处理、没有违规违章事故发生、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且本单位各项制度健全的单位,经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集体奖励及奖励标准。
第三章处罚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单位和部门,给予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下列经济处罚:
1、分支机构不重视安全工作,没有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的,给予分支机构总经理100元罚款。
2、分支机构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会议,会议没有召开或没有记录的,给予分支机构总经理100元罚款。
3、分支机构对新进厂员工不进行安全培训就安排上岗的,给予分支机构人力部门负责人50元罚款,给予分支机构总经理罚款100元。
4、车间负责人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本车间员工的安全生产会议,会议没有记录的给予车间负责人50元罚款。
5、设备、设施使用单位书面通知保障中心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保障中心没有进行培训的,给予保障中心负责人100元罚款;设备、设施使用单位私自更换设备操作人员,又没有书面通知保障中心进行培训的,给予车间负责人100元罚款。
6、各分支机构保障中心和保卫科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及消防检查、维修、记录档案的,给予部门负责人50元罚款。
7、对重要设备、设施,分支机构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定期维护维修,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保障中心负责人200元罚款。
8、外来施工单位没有与公司签订安全协议的,给予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事故等级的确定与处理》执行。
9、需要专业部门定期进行鉴定的压力容器和设备设施,超过鉴定期的,给予设备、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
10、特种作业人员如没有进行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的,给予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100元罚款;如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已经上报集团采供部,采供部没有及时进行办理,给予采供部负责人罚款100元。
11、财务或人力行政部门没有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财务报销制度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费用,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对违章人员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必要时予以停职检查反省、离岗培训。
1、在明文标示禁止吸烟的场所或抽烟会导致潜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如煤气房、油库、物料仓库、制冷车间等场所吸烟的,罚款50元。
2、驾驶叉车载人者,对叉车驾驶员罚款50元。
3、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者,罚款10元。
4、宿舍内私接电源者,罚款50元。
5、宿舍内私自用酒精灯、酒精炉等易燃物品者,罚款50元。
6、乘坐禁止载人的提升机者,罚款200元。
7、登高作业(户内外作业超过3米,冷藏事业部库里码垛除外)未系安全带者,罚款100元。
8、厂区内运行的车辆如拖拉机、叉车等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内的,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损失1000元以上的罚款300元以上。
9、酒后驾驶车辆或操作设备,除根据《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同时给予8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0、厂内运行机动车无证操作,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1、随便将机动车辆或其他设备交于无证人员操作,给予400元以上经济处罚,违章指挥将机动车辆或其他设备交于无证人员操作给予5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2、设备改造、技术升级、基础建设中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对现场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上经济处罚,因隐患酿成事故的对现场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3、大中型设备维修,改造过程中,不设立警示标识,对现场责任人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4、水上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穿救生衣,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5、设备操作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失误,未造成事故的,或者在日常工作中损坏设备,导致事故险情发生的,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予以处罚。
16、指挥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给予500元以上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给予1000元以上的处罚。
17、对设备制动、操纵系统保养不善,未造成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等级予以处罚。
18、施工作业未按照安全要求,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待或未下达书面工作通知单,给予组织者2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9、工作场所私自乱拉电源临时用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经济处罚。
20、未经批准,私自带电作业处以500元以上经济处罚。
21、生产过程中,事先无计划或通知的突然停水、停电、停气影响生产,事后确认是可避免的人为因素;如在《事故等级的确定与处理》处理标准范围之内按事故等级的标准处理;如低于事故等级的处理标准则给予相关责任人400元以上经济处罚。.
22、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的单位负责人,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单位负责人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职能部门不及时整改或答复的,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
23、压缩机、煤气、锅炉特种作业人员。夜间睡岗、脱岗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违反者50元以上罚款。
24、设备没有张贴设备操作规程的,保障中心主任罚款10元,设备管理部门有负责设备管理的义务,同时给予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10元罚款。
25、设备操作规程张贴后,因清洁卫生或其他原因处理掉而又没有及时通知保障中心张贴的,给予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罚款10元。
26、设备没有张贴操作人员姓名或已经更换操作人员而张贴不及时的,给予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10元罚款。
27、故意破坏消防器材或其他设备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消防器材或其他设备、设施使用部门负责人200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发生事故要迅速采取措施,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按照《事故等级的确定与处理》执行。
第十条:工作中出现的任何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凡没有及时报告的对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罚,处罚标准为:轻微事故罚100元;一般事故罚200元;一般以上的事故罚300元。隐瞒不报的加倍处罚,事故形成的费用由单位自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十三条本条例公布后,原山东美佳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采供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保障部、监察部具体实施,各分支机构保障中心、保卫科配合落实。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1、总则
1.1 为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 公司系统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
1.4 公司系统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1.5 奖惩意见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1.6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表彰和奖励
2.1 公司系统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表彰工作由其上一级单位实施:
(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
(2)连续三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子公司。
(3)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供电企业。
(4)连续三年无一类障碍及事故的调通中心、各省调度通信机构。
(5)实现安全施工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电力建设企业。
2.2 公司每年对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办法》兑现奖励。
2.3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所属单位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情况报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2.4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5 公司系统对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
2.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并纳入工资总额统一计划和管理。
3、处罚
3.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可按政府部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处罚。若政府部门处理意见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3.2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或电网事故,或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重大设备事故,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主管领导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3.3 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降职、降岗使用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4 对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警告至降职处分。
(5)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5 对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6 对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人身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7 对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未构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对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有关人员的处分应加重。
3.8 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建设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9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共2次,或1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身事故,给予分管副职撤职处分,行政正职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10 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确定为领导责任的,上述对车间级及以上领导的处分应加重。
3.11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和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3.12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3.13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不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由分公司、子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分公司、子公司责任。
3.14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和组织行为,如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及时、如实地报告。
3.15 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3.16 对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除按本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3.17 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人员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18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领导班子中的党委(组)或支部书记等成员比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4、附则
4.1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4.2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按安全目标分级控制的原则,对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的“违章、麻痹和不负责任”行为,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或惩罚。
4.3 本规定用于调整和规范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4.4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4.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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