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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是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为杜绝制止违章行为,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企业各项安全制度或对安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制度进行奖励。
第三条 对于违章行为及伤亡事故主要责任人除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外,还须以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于因违章行为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企业奖惩细则应随国家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动在年度经济责任制上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 奖励规则
第六条 安全奖励资金的来源:
1、企业按年度拨付一定的安全奖励资金。
2、企业内部的违章罚款收入。
3、企业内部风险保证金未完成安全考核目标扣出部分。
4、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七条 实行安全风险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按风险奖励办法执行。全厂各单位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全员缴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金,本年度内无死亡、火灾、爆炸、无社会灾害性事故、无重伤事故以及完成安全考核目标的单位,给予各单位所缴安全风险金同等数额的奖励。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以及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专门事项给予奖励。
第八条 在安全技术、职业病预防方面有技术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职工个人,给予300~600元奖励,属创造发明重大项目,按国家创造发明奖励条例规定报批,同时,企业在给予最高一级奖励的情况下,可同时给予晋升工资。
第九条 对于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坚持原则,严格纠正制止各类违章,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经分管厂长批准,年终给予200~6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及时报告上级,因而显著减轻以至避免重大事故危害发生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经分管厂长批准,可在该季度内给予300~6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在灾害事故中,主动积极抢救人员或物资,防止事故蔓延或扩大,功绩显著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由厂长批准通报表扬记功的同时,可给予500~3000元奖励。
第三章 处罚细则
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岗位上班,必须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安全帽、手套以及耳塞或耳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禁止穿带钉、铁块的鞋子进入生产区、库区,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禁止穿高跟鞋(三公分以上)、拖鞋、裙子、短裤、化纤服上岗操作,违者一次性罚款50元。打赤膊上岗操作者,给予从重一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凡班前4小时内饮酒者,除令其不准进入车间上班并按旷工处理外,另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携带香烟、火种到生产岗位区域内或在上班时间饮酒者,一次罚款500元。凡在生产岗位区域内吸烟者,除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理外,还给予留厂察看1~2年的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凡将小孩带入生产、工作岗位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配电室内不准带入食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九条 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线上不得凉、晒、烘烤衣物和放置杂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违反能源管理规定,则另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区等禁火区域内行驶,必须遵守企业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用具或衣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属领导指使违章,则对该单位领导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 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属领导(含各级领导)命令使用而又无措施的,对命令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生产岗位上操作工不得私自相互替班,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伤亡、生产、设备事故,其后果概由责任者自负,并按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厂《高处作业安全制度》者,一次对该单位罚款500元,个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进入设备(有限空间)包括各类塔、釜、罐、锅筒、管道和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集装箱和其他较封闭场所的作业必须办证,无证不准作业,违者一次罚款单位500元,个人500元。
第二十六条 凡在禁火区内没有办理动火证或虽经批准了,但没有按动火证上审批意见落实安全措施以及超过动火时间、转借、涂改动火证和转移地点动火者,一人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 生产车间操作工上班时,必须将防毒面具带上岗位,放置于方便地方备用,防毒面具不用时,必须盖上过滤药盒的橡胶盖。违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不认真保管造成丢失或故意损害防毒面具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故拖延整改的,则按“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限期规定为准,每延期一天完成者,单位罚款50元,以此类推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的无证操作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未转正的学徒工或实习生无证独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罚单位100元,个人50元。
第三十条 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违章作业,监护人不及时制止、纠正,分别对作业人和监护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危险作业的监护人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对监护人处50~5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危险作业的作业人、监护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时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对作业人、监护人分别处以200元~8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凡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见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应负连带责任,应按违章性质一次给予罚款50~3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不服执法人员管理,打击报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给予一次性罚款250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章情节特别严重或认识态度恶劣或二者并存者,可按上述处罚加重1~5倍处理,并在接受审理期间按下岗处理,该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罚款收缴办法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罚款由技安处或保卫处(消防安全部分)开据罚款通知单,由财务处收取现金。
第三十七条 从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缴款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天1%加收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
第三十八条 罚款资金由厂财务处统一专项管理,经分管安全的厂领导批准后,可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单位和个人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多项者,均按累计计算收取罚款。对于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1998)51号文《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同时作废。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1、总则
1.1 为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 公司系统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
1.4 公司系统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1.5 奖惩意见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1.6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表彰和奖励
2.1 公司系统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表彰工作由其上一级单位实施:
(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
(2)连续三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子公司。
(3)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供电企业。
(4)连续三年无一类障碍及事故的调通中心、各省调度通信机构。
(5)实现安全施工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电力建设企业。
2.2 公司每年对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办法》兑现奖励。
2.3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所属单位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情况报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2.4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5 公司系统对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
2.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并纳入工资总额统一计划和管理。
3、处罚
3.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可按政府部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处罚。若政府部门处理意见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3.2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或电网事故,或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重大设备事故,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主管领导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3.3 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降职、降岗使用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4 对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警告至降职处分。
(5)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5 对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6 对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人身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7 对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未构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对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有关人员的处分应加重。
3.8 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建设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9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共2次,或1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身事故,给予分管副职撤职处分,行政正职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10 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确定为领导责任的,上述对车间级及以上领导的处分应加重。
3.11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和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3.12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3.13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不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由分公司、子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分公司、子公司责任。
3.14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和组织行为,如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及时、如实地报告。
3.15 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3.16 对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除按本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3.17 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人员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18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领导班子中的党委(组)或支部书记等成员比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4、附则
4.1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4.2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按安全目标分级控制的原则,对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的“违章、麻痹和不负责任”行为,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或惩罚。
4.3 本规定用于调整和规范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4.4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4.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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