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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县核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核桃是我县的优势经济林树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建设优质高效核桃基地,发展核桃产业,是、县政府为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培育优势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而确定的一项农村重点产业工程。为了切实加强核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巩固建设成果,提升果园经营管理水平,根据《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的一切核桃栽培管理活动,包括核桃园和散生核桃大树。
第三条 核桃基地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把华亭建成全国知名核桃基地为目标,以扩大产业规模和实现标准化管理为重点,以提质增效为核心,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产业化发展要求,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相统一的建设管理机制,走建设规模化、管理标准化、服务系列化、产品商品化、效益最大化的产业发展路子,确保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建设核桃基地,发展核桃产业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户的重要职责。
县林业局是核桃基地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核桃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程、管理制度和办法,对整个产业发展进行技术服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乡(镇)、村、社是核桃基地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定辖区内产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管护、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
农户是核桃基地建设管理直接责任人,是投资建设的主体,负责投工、投劳,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五条 基地建设要坚持“扩量、提质、增效”和“适宜区全覆盖”的原则,采取大田密植的办法发展。
第六条 基地规划要按照“先公路沿线,后辐射延伸,先川台地,后山台地,先近山、后远山”的发展布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第七条 基地建设实施由乡镇和村社负责组织落实规划设计、营养坑开挖回填、苗木调运、栽植,浇水、覆膜、防寒、补植等工作。林业局负责规划、技术培训、服务指导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基地管理要分幼园、挂果园、丰产园三个类型建立标准化管理示范园,采取行政、技术双轨承包的办法,县乡两级确定县级、乡(镇)包抓领导和技术承包人,造册登记,挂牌公示,捆-绑考核,同奖同罚。
第九条 管理措施落实要按照县林业局指导督促,乡村组织实施,农户投资投劳的办法,加强田间管理。
(一)浇水:新建基地必须浇足定根水,并根据土壤墒情及时
浇水,直到苗木成活;已建基地要结合核桃生长发育周期适时浇水,浇足浇透,确保生长发育所需水份。
(二)施肥:每年3月、6月、11月进行施肥。春夏季以氮肥
为主,秋季以农家肥为主,施肥量按核桃的树龄确定。
(三)间作套种:新建幼园可间作套种豆类、薯类、药材等低
杆作物,严禁套种苜蓿、小麦、玉米等多年生、深根性高杆作物。
(四)补植补栽:对新建基地要随时检查,未成活的苗木要及
时补植补栽。
(五)病虫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根
据病虫害发生规律,结合华亭实际,对可能发生的病虫害要提前预防,对已发生的病虫害要及时防治,对有蔓延趋势可能大面积发生和被列入检疫对象的病虫害,要逐级上报,在县林业局统一指导下进行防治。
(六)其它:要根据核桃生长发育周期,适时落实幼树越冬防
寒、松土除草、修枝抹芽、整形修剪、适时采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基地苗木管护由乡镇和村社负责确定管护人员,加强巡查,严防严管,防止偷盗等破坏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森林公安部门要配合乡镇和村社,严厉打击偷盗苗木和接穗,牛羊践踏幼苗,随意移植苗木等违法行为,巩固基地建设成果。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核桃基地建设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各村签订核桃产业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年底考核兑现。
第十三条 核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县、乡结合季度工作督查对基地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年底对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乡镇、部门、村社和包抓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乡对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中成绩突出的乡镇、村社和个人,县政府、乡(镇)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基地苗木管护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破坏核桃基地行为积极提供线索,对破案和管护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300 —5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未完成任务,苗木成活率、保存率低的乡镇、
村社和包抓人员,要按责任书规定进行处罚。对农户因工作不积极,管护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低,对本村、本乡、甚至全县核桃产业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补植补栽苗木外,由乡(镇)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照价赔偿,并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偷盗苗木及偷盗接穗的;
(二)故意破坏苗木的;
(三)进入基地放牧,或者因放牧造成苗木受损害的;
(四)随意移植基地苗木的;
(五)其他损坏苗木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华亭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核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2017-05-06 20:04 | #2楼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区委、政府提出的“西部沿山经济带”的战略发展思路,切实加强我乡核桃基地管护,真正把核桃产业建成章驮乡的第一支柱产业,根据《退耕还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在《章驮乡万亩高优泡核桃基地及退耕生态林建设基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乡辖区内进行的一切核桃种植活动。包括退耕还林项目的核桃种植以及新植、点播等核桃种植活动等。
第三条 章驮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乡的核桃产业发展工作,对核桃种植出台相关政策,组织力量进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核桃基地的管理遵循以种植农户管理为主,其他管护形式相结合的原则。
(一)农户自行管理:农户负责管理好本户种植的所有核桃苗木及地块。
(二)联户管理:地块相连的几户农户,经共同商议决定,可联合聘请专门人员进行管护,并商议决定管护员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聘请专人管理:退耕还林项目涉及农户较多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退耕还林管护的基础上,按地块相连原则以组为单位或以造林小班为单位,把新植核桃地与原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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