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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事务代理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门市五邑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整合利用专业机构的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专注发展自身核心竞争力,选择乙方作为其人力资源事务代理合作方。乙方江门市五邑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供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的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包括员工招聘、培训、劳动关系管理、人事代理、社保服务、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等人力资源全方位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参见附件《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项目》。《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项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2.1甲方应安排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人力资源事务代理事宜。
2.2如发生工商登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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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代理人员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
2.4甲方为乙方代办符合规定的代理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2.5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3.1乙方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甲方要求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项目的具体业务。
3.2乙方应认真及时做好甲方认定的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项目的服务工作。
3.3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其相关的商业秘密和员工信息。
第四条 乙方与甲方及甲方代理人员不存在隶属关系,不承担甲方代理人员的就业、工资、福利待遇、伤残和其他日常管理及法律责任。甲方及所代理人员不得以乙方名义对外活动。
第五条 甲方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6.1收费标准根据代理人员人数的不同划分为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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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员人数在100人及以下的,甲方按每年30000元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2)代理人员人数在101-200人之间的(含200人),甲方按每年42000元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3)代理人员人数在201-300人之间的(含300人),甲方按每年54000元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4)代理人员人数在301-400人之间的(含400人),甲方按每年66000元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5)代理人员人数在401-500人之间的(含500人),甲方按每年78000元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6)代理人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收费标准由甲乙方协商再定。
6.2经甲乙双方确认代理人员人数后,甲方按代理人员人数的等级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并在本协议签定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收款后协议方能生效。
6.3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划拨款项:
乙方银行帐户
户名全称:江门市五邑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工商银行江门城区支行
账 户:2012002609084861207
6.4除第一条规定的服务项目外,办理其他服务事项产生的费用,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并支付合理的代理服务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一方当事人因第三方的原因违约,应先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与第三方之纠纷另行解决。
7.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代理甲乙双方已约定的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项目,否则以违约论。
7.3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变更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项目没有得到乙方书面确认的前提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协议属于违约行为。
7.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且未能在收到对方指出该违约情形的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予以纠正,非违约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后契约义务
在协议履行中双方可能掌握的另一方的技术及商业秘密如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2011年 11月 01 日至2012年 10 月31日。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的,则视为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并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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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变更均以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由双方加盖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项目》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代理协议2017-04-26 10:54 | #2楼
甲 方:
单位地址:
邮 编:
单位电话:
传 真:
乙 方:河南宏展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4号楼2单元16层206号 邮 编:450000
单位电话:
传 真: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人事政策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代发工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基本条件
1、甲、乙双方是有当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甲、乙双方必须按本协议规定,诚信守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甲方保证委托代理事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向乙方及时提供代理服务所需有效的相关信息资料。乙方保证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各项事项。
二、协议期限及区域
1、本协议期限自年月年日止。
2、任何一方需终止本协议,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3、代理区域为在甲方工作的员工。
三、委托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每月 日为甲方的员工代发工资。
四、费用结算方式
1、甲方应于每月月人员名单及工资标准,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应于每月的 日前将甲方上月确认委托人员的 上 月工资及委托代理服务费等费用划拨至乙
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除银行系统原因、法定不可抗力等双方确认的特殊情况外,如果甲方延迟支付或未支付,造成乙方无法发放,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按所委托乙方服务的员工人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3、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及时办理工资发放事项,并在发放后日内开合法有效的发票给甲方。发票的项目为: 劳务费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乙方户名: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代理服务所需有效,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督促雇员向乙方提供个人资料),并按约定将委托服务事项的应缴费用(服务费)付给乙方,否则因此造成代办事项贻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及时有效的为甲方的员工代发工资,并在每月提供上月相应的发放台账(打印版或电子版)至甲方。甲方定期开展稽查,对发生未发、漏发或少发的情况,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服务费的处罚金(从当月服务费中扣除)。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六、其他事项
1、工作人员
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工作,并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通知对方。一方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如有变化时,应将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2、协议变更
本协议在履行中,因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造成本协议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根据新情况和颁布的政策法规,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修订。
3、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必须按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责任大小补偿或赔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未尽事宜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的,由甲乙双方协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另行书面补充约定。
5、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
解决。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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