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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事务代理协议书

时间:2023-03-24 08:31:17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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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事务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个人社保事务代理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保险事务代理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代办社会保险:受乙方委托代办基本养老险、工伤险、失业险、生育险、基本医疗险等五种社会保险。 

2、指定专人服务:甲方指定专人与乙方长期专线联系,甲方领导监督该工作。

3、在本协议生效及乙方提供购买社保所需证件(身份证、失业证)、全部社保保费,另缴纳1个半月社保保费作为保证金之后,甲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4、甲方收款后必须按时向社保局缴费,不得拖延和不交,更不得挪为他用。 

5、甲方须在协议期满后,一月内归还保证金。 

二、乙方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一次性预支付协议期内所有社保保费及另1个半月社保保费保证金(根据甲方的2012年(上、下)半年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保费每个月为¥ ,合计¥ )给甲方作为挂靠购买社保的保证金,以备乙方要求停保时作为停保申请当月的保费,余下保证金停保成功后结算,多退少补。

2、社保费按协议内容一次性收取,乙方负责在协议保险第一个月之前10日内将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甲方,如2017年9月为协议保险第一个月,协议期限为三个月(2017年9月-11月),2017年8月21日-31日期间将三个月的保费支付给甲方。首次支付保费之前由甲方通知乙方社保核定每月缴费金额。

3、甲方付款账户为:开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

4、其他收费按政府部门及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5、缴费明细如下:

1

以上金额合计:¥ ;此金额以外,每年须缴纳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因缴纳保险产生的费用)等费用¥ 。

6、乙方在投保前患病,隐瞒病情,故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一经甲方发现,立即停保,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提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2、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双方协定按以上基数购买社会保险,每年七月按沈阳市市社会保障局新制定社会保险基数作调整。

4、协议到期后,若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失效,在协议期间,甲乙双方若需终止协议,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5、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乙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实际产生的损失金额的赔偿。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另一方都可以在不催促对方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立刻解除本协议。

6、在乙方生育(流产)后,由乙方负责办理生育津贴的申领,根据社保局按照甲方当月(乙方申领津贴月份)在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的基数标准和乙方实际应享受的生育假期天数为乙方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甲方在该津贴申领到帐后一周内通知乙方领取,数额应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数额一致(领取方式:现金或转帐)。

7、社保局按照甲方当月(乙方申领津贴月份)在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为甲方核算生育津贴,乙方实际领取的生育津贴应等于社保局核算的金额,甲方对此无异议。

8、乙方在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按照沈阳市社保局的规定,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乙方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在甲方的协助下向沈阳市社保局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所必须提供的资料。申报期间,甲方可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给乙方向社保局申报,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将资料齐全提供给乙方而造成该津贴不能申领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9、甲方受乙方委托提供社保代理服务,双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因工作、劳动合同、工资、伤亡、社保等问题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10、乙方签名前,请仔细确认各条款,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沟通的事项均已在协议中明确,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资料或口头约定公司不予认可,以此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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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协议期内,如国家及地方的政策法规发生改变,按国家或地方的最新法规执行。

2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 3 月 日 日

劳动事务代理协议书(社保)2017-04-26 09:04 | #2楼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关系,订立本合同。

一、 乙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1、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转移,以及协助落实相关待遇;

2、协助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托管人员退休手续;

3、按月反馈代理业务信息,及时通报相关代理业务政策(如社会保险基数、征缴比例等)的变化,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4 、代办与劳动保障事务相关的其他约定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项保险的享受及赔付)。

二、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1、保证委托代理事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负责按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各项真实、完整的原始材料(原始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红底照片2张、员工登记表一张)。

2、在每月 日前将下月由乙方代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共5项社会保险金足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托管人员病、残、伤、亡等后的工资待遇由甲方按政策办理,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工本费除外),并在合同生效后按月足额支付(甲方必须在每月 日前将下月代理服务费汇入指定账户,指定账户见附件一)。

4、甲方应在代理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告知乙方办理续订或终止手续。合同期满前,甲方未提出续订和终止合同的,至合同期届满,乙方将视为合同已经终止,那么乙方将不在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封存个人档案,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则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期间托管人员就业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情况。

6、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法律责任自负,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托管人员与乙方不构成隶属关系和劳动关系,乙方不作为甲方托管人员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就业、社保等方面的义务。

四、甲方托管人员的增加或辞退人员,应在每月十日前给乙方提供名单及合同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等相关资料。乙方需在每月末将当月打款发票(服务费发票和代缴社保费税务收据)寄给甲方。

五、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提供代理服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提供代理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事项的代理服务费和支付应退还金额10%的违约金。

六、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时,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办理各项手续所需资料。

七、本协议遇到不可抗拒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申请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限一年 二〇一〇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委托单位签章) 乙方(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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