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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制度(通用7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制度 1
为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共同做好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旗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工作。
2、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人口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工作。各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对入院分娩的孕妇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留存孕妇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于病历中;认真核对、登记《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等,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并备案。对住院分娩的孕妇,要将出生实名登记情况以月通报的'形式通报给属地计生部门,并做好通报记录,以便于分娩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3、旗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出生婴儿的户籍准入管理。
各旗(县、市、区)公安局及各派出所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工作,及时提供出生人口户籍办理情况。各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辖区内出生人口户籍办理情况。
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制度 2
1. 对住院分娩产妇相关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确保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
2. 实名登记内容包括:产妇及配偶姓名、民族、出生年月、现居住地地址、户籍所在地地址、身份证号码,新生儿出生日期、性别,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3. 填写内容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严禁涂改。
4. 登记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制度 3
(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必须做到:
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
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
(四)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
(五)孕妇在产科门诊早孕检查时就开始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并按要求提供系统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要逐项填写完整编号、序号。分娩时必须按统一规定的表格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制度 4
(一)计卫联手,确认身份。凡孕妇入院后,接生单位应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户口本。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户口本(身份证或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士兵证)的对象,或发现可疑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明或住址的,应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接生单位务必于24小时内向乡镇计生办报告,由乡镇计生办派人核查,并将核查后确定身份的信息反馈给接生单位,暂时无法确定身份的进行备案,待后核查。
(二)造册登记,核发证明。各乡镇接生单位将孕妇及其配偶有关情况进行信息登记,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家属可凭借《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和乡镇计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申报手续。接生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出生登记信息上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局。
(三)双向反馈,准确录入。县人口计生局将接生单位每月上报的出生登记信息进行分类,属本县辖区内管理对象的,将有关信息反馈到乡镇计生办,再进行进村入户核对、督查,并录入人口信息库;本县辖区外管理的对象,向出生人口户籍所在地进行反馈,由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进行核查。
(四)信息统计,按季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将各乡镇核对录入的.信息和辖区外人口计生部门反馈的信息以及暂时无法确定身份的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上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
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制度 5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2、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3、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4、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制度 6
一、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联合制定了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工作制度、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在接纳孕妇住院分娩时,要按照制度运行工作。
二、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密切做好信息互通工作,计生部门及时把孕妇的详细生育档案提供给医院妇产科,助产医师要严格对照孕妇《身份证》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简称服务证)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三、助产师在孕妇住院当天就查验孕妇的身份证件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简称服务证),并在《住院分娩登记本》上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详细住址及其配偶的'有关情,在《服务证》的第11页上如实填写分娩与新生儿出生情况记录。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做好保密工作的情况下,也必须实名登记。分娩后,要如实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发证登记,确保证件内容准确无误。对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真实情况的住院分娩对象,应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直至提供真实情况和有效证明。
四、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实名登记花名册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单位的医务人员、人口计生系统的统计人员必须如实登记、通报、核实实名登记相关信息。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实名登记相关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制度 7
为了加强我院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工作,健全和规范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做好母婴保健工作,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提供数据支持及考核评估标准,制定以下制度。
一、所有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相关信息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填写《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实名登记内容包括: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民族、身份证号、配偶姓名、现居住地、户籍地、产妇分娩信息、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号、本次政策生育属性、孕次/产次现有子女数、分娩方式、分娩结局、接生员、出生婴儿信息别、存活/死亡、出生缺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填写内容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严禁涂改。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做好个人隐私权保密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实名登记。分娩后,如实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发证登记,确保证件内容准确无误。对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真实情况的住院分娩对象,应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急产而没有带身份证的`,先给予入院分娩接生手术,随后要按要求查验孕妇身份信息,并补全手续。
二、接收孕产妇分娩要严格查验生育证明、身份证明等,严格实行持证生育,实名登记。特殊紧急情况急需接产,本人又不能提供生育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接生单位要及时通知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记录。对住院分娩过程中发生的`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个案,须如实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并及时上报人口计生部门。
三、对院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保证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对不如实核对、登记和按月抄送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的单位,要追究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与人口计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的信息共享工作,确保资源共用、信息共享、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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