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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销售代理协议

时间:2023-03-24 08:30:44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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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销售代理协议

甲方:美国北美中国商业传媒有限公司CHINA BUSINESS PRESS (NORTH AMERICA) LLC

报告销售代理协议

乙方:北京必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BEIJING BIDLINK INFO-TECH CO.LTD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代理乙方市场报告、定制报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协议涉及的市场报告及特定报告均为用英文撰写的报告。市场报告是指由乙方原创,以电子文本或文件文本形式表现的反映中国进口产品或设备招标的市场报告;定制报告则是指由乙方提供报告目录,在北美市场接到订单基础上组织编纂的特定报告。双方均强调两类报告时效的重要性;作为历史数据,以往报告对于丰富报告库内容,回顾市场发展同样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乙方承诺,按照国际商业文本的写作惯例来组织市场报告及定制报告的生产。对此,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辅导。

一、代理范围:

乙方给予甲方在北美地区销售代理的权利。

二、合作方式及内容:

1、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往报告的内容目录及摘要,自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30份报告的目录和摘要。甲方将根据报告的属性将这些报告的目录摘要臵于甲方公司网站

(http://cankao.gcw818.com)的 “CBP Intelligence” 或 “CBP Data” 专栏中。乙方应及时提供后续撰写的报告的目录摘要,同时甲方也应及时更新相应内容。

2、 在提供报告目录摘要时,乙方需同时提供各份报告的篇幅字数及代理价格供甲方参考。

3、 甲方将通过其在美国发行的《北美中国商报》及公司网站(http://cankao.gcw818.com)向北美市场推介以上报告。

4、 甲方在接到市场报告订单后,将向乙方迅速通报订单信息,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客户的联系方式(包括: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以供乙方邮寄报告时使用。

5、 甲方将以传真的形式向乙方发出订单,订单盖章有效;乙方收到订单并确认后,迅速组织生产。根据报告长短的不同,乙方需在5-8个工作天内完成报告撰写并于报告完成两日内直接将报告邮寄给客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客户有关报告的完成情况及何时寄出等信息。

6、 双方均认识到在此阶段引进为英语为母语的外籍专业人士协助审核译稿是必需的。乙方为此承担相关的费用。

7、 甲方接收客户付款,税务发票由甲方向客户开出。

8、 双方款项每个月(以阳历自然月记,即从每月1日到当月底为1个月)结算一次。甲方根据利益分配的计算方法,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给乙方的市场研究报告销售款汇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当月销售收入的计算范围是指当月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所有订单。

9、 汇款用人民币结算。

三、报告售价:

1、 乙方对每份报告确定一个代理价,该代理价须低于乙方对于该报告的公开报价;

2、 甲方可以参考代理价自行确定报告在北美的销售价格,并将售价与报告目录及摘要在公司网站 的同一位臵共同公布,以方便乙方监督。甲方在决定报告售价之时会参考报告的独有性价值,以及报告本身的篇幅长度。

3、利益分配:甲乙双方按照代理价进行利益分配。甲方获得代理价的25%,乙方获得代理价的7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客户向乙方所购买的所有研究报告产品都按照以上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四、版权:

1、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包括资料、数据、报告的电子版或印刷品)的部分或全部原件、复印件提供给本产品合法用户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2、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私自摘编乙方所委托销售报告的有关内容,在其所属网站、刊物上面宣传或销售。甲方保证不对乙方委托销售产品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得侵害乙方委托销售产品的版权及乙方的商标权,不得做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有损于乙方利益的侵犯和盗版行为。

3、 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研究报告,与客户所签署的销售合同应注明以下法律申明:所售研究报告,只限于某公司(购买报告的公司)内部使用,不可在未有任何协议和许可情况下,擅自复制、修改、发布、节选本报告,或者用于协议外的任何商业用途。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于___________签订;协议有效期为 两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限届满,如双方需要继续合作,须提前30天进行协商。

六、违约责任与调解:

1、 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具有合法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能力,若由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使本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责任方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乙双方的合作无法进行下去,任何一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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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承担。

七、其他: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传真件、附件及双方往来信函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 甲方公开的所有涉及乙方的材料(包括网站、印刷品、邮件等),都需要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确认

销售代理协议 201709012017-04-26 08:02 | #2楼

甲方: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就甲方生产提供的中压开关元器件产品在中国地区的市场拓展、渠道建立和产品销售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委任与接受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产品的项目代理商,在第三条所规定区域内销售有关产品(按项目授权方式),对此乙方同意并接受。

第二条 代理销售产品

本协议所指乙方代理销售的产品是 永磁充气柜。

第三条 代理销售区域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销售区域是-东莞开关厂、其他区域(报备项目)。

第四条 定货金额、结算价格与折让方式

4.1 定货金额

4.1.1 双方约定,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从甲方定货的代理销售产品不少于300万元。

4.1.2 当合作期间发生如下情况:甲方因业务需要转交订单由乙方签订或是乙方发生业务由甲方代为签订合同的情况时,甲方仍然将按双方协议的结算价格作为累积订货金额的计算依据。

4.2 结算价格(计算单位: RMB 元/台)

4.2.1 甲方按照合作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乙方年度定货总量综合评议后,以最优的结算价格供货给乙方,结算价格在协议有效期内不予以变动,本协议合作价格按产品代理价格执行。

4.2.2 甲方的产品报价中已包含所有费用(产品本体、内外包装、配件、到东莞区域的运输费用或运输到深圳龙岗唐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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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价格信息,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视为违约。

4.2.4 结算价格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变,如原料及产品销售的供需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动时,一方提出供货价格变动要求时需要同另一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定,否则仍将执行本协议,另外在双方合作期间内甲方制定降价优惠,则给乙方的供货结算价格也需做出相应的下降。

第五条 产品定货与付款

5.1 乙方每次向甲方购买代理产品将另行签署订货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金额、装运条件和交货日期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2 乙方向甲方购买代理销售产品时享受甲方为代理商提供的优惠价格,具体按附件一、《产品合作价格》中的代理结算价格予以执行,甲方价格如有调整,将随时通知乙方。

5.3 付款方式:预付30%,全款到账后发货.

5.4 运输方式:甲方负责普通运输方式(汽运、铁路运输)的费用,如需要采用航空、EMS、快件等运输方式(包括相关联的保险费用)而产生的运输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5.5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三日内应予以确认,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货物在运输途中或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丢失、短缺、残损等,在乙方签收前由甲方承担,在乙方签收后则由乙方承担。

5.6 乙方由于客户原因要求更换合同定货产品种类时,在经双方协商、甲方确认后,甲方可以提供等价换货机会,但双向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5.7 乙方在每次订货时,必须清楚地注明该产品使用的地方(工程名称),如果不能提供,公司将不予供货,如果工程名称不属实,公司将不承担相关的售后责任并追究代理商串货之责。

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6.1 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6.1.1 甲方保证生产制造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提供给乙方代理销售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为壹年;甲方不予以承担人员不正确的操作、非正常使用环境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产品损坏。

6.1.2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宣传资料,帮助乙方做好市场宣传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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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产品、技术和工程安装方面的培训,确保乙方的有关技术人员能充分熟悉产品、并为客户熟练使用产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维护服务。

6.1.4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代理销售产品的最新情况,不以任何形式误导乙方。当甲方产品出现升级或是更改情况时,将在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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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甲方为了保障乙方的利益,承诺不直接面向东莞开关厂销售双方共同开发的该类型永磁开关,如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愿意无条件支付乙方违约金50万元。

6.1.6 甲方有责任保守乙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

6.2 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6.2.1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中的规定,不得在协议规定的市场区域外、客户范围外进行代理销售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活动(越区销售行为),或乙方不得涉足本区域内其它代理商报备的项目(抢单行为),或将所订货用于虚报的项目进行供货(串货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同时,乙方按以上方式行事,一旦给甲方或其它方(其它代理商)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不低于50万元的赔偿金。(以上限制行为除非有提前报备并得到甲方公司书面的特别批准)

6.2.2 乙方在东莞开关厂范围内仅能销售甲方生产的永磁充气柜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公司永磁充气柜产品,一经发现,乙方愿意无条件支付甲方50万的违约金。

6.2.3 乙方有责任保守甲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

第七条 产权保护

7.1 乙方承认涉及代理销售产品的任何专利、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都属于甲方所有,并承诺不侵犯甲方上述权利。

7.2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指定名义经营其他产品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回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即乙方因上述行为所涉及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总额及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名誉和商标权等损失。

7.3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从事制作、销售与双方合作的代理销售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的义务需要的除外。

9.2 甲乙双方对相互之间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9.3 《专有信息》指在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设计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产品开发计划、折扣率和代理价格,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它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

第十条 协议期限和终止

10.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17年 12 月31 日。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可就延期问题重新协商。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本协议视为终止:

I、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II、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

III、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协议终止后,本协议中凡涉及有效期的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将自动取消;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权利和义务将继续生效。

10.2 对于乙方的以下行为,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合同,因此发生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I、乙方超越销售区域销售产品;

II、乙方违反结算规定,超过规定期限未支付有关货款;

III、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负责经营等,导致甲方的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时。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共同组成一个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订附件,双方来往传真、函件等材料中涉及订货发货的部分 是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签署前,双方都应向对方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相关税务资料、银行资信证明等。

11.4 本合作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未果时可向深圳市经济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或向深圳市区的法院提起诉讼。

11.5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产品合作价格》

甲方: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 )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地址:

观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罗红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55-29528657 电话:

传真:0755-2952863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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