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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时间:2023-03-21 16:39:56 偲颖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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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通用10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通用10篇)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篇1

  1.为确保输血安全有效,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2.接收血液标本时,必须认真核对标本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血型和临床诊断等。检查血液标本是否有溶血、污染、血量不够等,不符合配血试验要求的标本拒收。

  3.配血前必须对病人及献血者血型两次确认,必须作正反血型鉴定,无误后方可配血。

  4.《临床输血申请单》上所填血型与标本管标示血型不符时,病人或家属对血型有异议时,立即通知临床科室重抽标本,复查血型,还有疑问时,立即床旁复查血型,再有疑问时,立即请示科主任处理。

  5.配血中发现主、次侧有一侧凝集,一律不得发血,立即报告科主任,作进一步检查。

  6.领血人必须是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发血前必须核对受血者姓名、年龄、血型、住院号,科别、床号、临床诊断等,以及献血者血袋条码号、采血日期、效期、血液品种、血量等,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认可。

  7.如有群伤、需输血的病人太多,分轻重缓急配血,先配危重病人的.血液,再配病情较轻病人的血液,并立即报告科主任请求援助。

  8.输血科(血库)必须储备一定量的血液,保证应急用血。

  9.认真做好输血前检查工作。

  10.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职业暴露的发生。

  11.正确合理使用化学试剂(药品),有毒有害物品专人保管,防止事故发生。

  12.正确处理医疗生物垃圾,防止交叉污染发生。

  13.做好水、电、气防火防灾工作。下班前必须关闭所有不用的仪器、空调等用电器,关好水、气管开关,并作好交接班记录。

  14.定期检查通电线路,严防引发火灾,科室配备消防器材,强化消防意识,加强消防演练,人人警惕,消除隐患。一旦发现火源应立即进行消防处理,并立即报告医院保卫处(科)和119。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二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输血科备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申请血量超过2000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务处批准;超过3000毫升者,需经主管医疗的院长批准,并通过医务处上报市卫生局。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后补。

  第四条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检查4项指标;曾输过血的患者,在输血申请单上注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输血超过3天,应进行抗体筛检;如本次新入院,应进行抗体筛检和输血前检查(血传性疾病4项指标: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门诊病人3个月进行1次输血前检查。

  第五条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七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贴好与申请单号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针头后再将血液注入试管,以防溶血。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输血申请单联号粘贴试管时,要注意将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输血科人员观察血样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后,由门、急诊病区医护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将受血者血样和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非急诊病人输血前要先做血型鉴定,避免发生抽错血样,输血时重抽血样进行交叉配血。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合格后输血科保存备用。

  第九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输注血小板患者每次输注都要采集血样。

  第十一条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作抗体筛查。

  第五章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到输血科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房(门急症)、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十六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十七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六章输血(输血管理)

  第十八条输血前有2名护士或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外观质量是否异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十九条输血时,负责输血的医护人员带病历到患者床前,再次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二十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二十一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继续输注。

  第二十二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保存或记入病历。如无反应,将输血器材存放24小时后毁型消毒处理。

  第二十四条开展自身输血。对于择期手术患者,如果患者体质符合标准,要动员患者进行自身输血,手术患者如果符合稀释性自身输血标准,要实施稀释性自身输血;出血量较大患者,要采取回收式自身输血,真正落实好血液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积极宣传和动员开展择期手术患者和家庭储血及互助储血工作。病房经主治医师宣传动员自己主管的并需要输血的平诊患者家属亲友为其术前献血。

  第七章输血不良反应管理

  第二十六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

  第二十七条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

  2、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查找原因、积极治疗抢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好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实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查及交叉配血实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实验),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标本、新采集的受血者标本、血袋中的血标本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及交叉配血实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实验及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含量;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二十九条输血不良反应处理流程为:立即停止输血、更换输液管、改换生理盐水、报告医生、遵医嘱给药、严密观察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填写输血反应报告卡、上报输血科、怀疑严重反应时、保留血袋、抽取患者血样、送输血科。

  第八章成分输血

  第三十条成分输血的优点:一血多用,节约用血,制品浓度与纯度高,疗效好,最大限度地减少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染病。

  第三十一条成分输血的目的:

  1、补充血容量,可以输用白蛋白;

  2、补充携氧能力可输用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等;

  3、补充凝血因子纠正出血,可以输用血小板、新鲜血浆以及冷沉淀;

  4、纠正免疫功能不全提高免疫力,可以输用转移因子、干扰素和丙种球蛋白等。

  第三十二条成分输血的原则:

  1、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血细胞破坏或造血功能障碍都可能需要输血,输血的数量和种类取决于患者对血液成分的恢复能力,取决于输用成分血的寿命,取决于病情需要,决不可千篇一律都输全血,对可输可不输的患者坚决不输,禁止输安慰血;

  2、适合成分血的患者,决不给全血,临床90%的输血患者是需要某种成分,而不适合输全血;

  3、各种成分血的输注剂量要符合治疗标准剂量,一次要给足才能达到预期疗效。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篇3

  一、输血原则

  (一)临床输血应当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二)积极鼓励通过患者自体输血及动员家属、亲友互助献血。

  (三)对血红蛋白在9克以上或手术用量在400ml以下者,除家属亲友互助献血外,原则上不得申请用血。

  (四)晚期肿瘤、脑死亡患者和慢性消耗性疾病、濒临死亡的患者,如家属要求输血,原则上由家属或亲友互助供血。

  (五)输血科必须优先、重点保证每次输血量在600ml以上的大型手术用血或急救治疗用血。

  二、用血申请、审批

  (一)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家属说明同种异体输血的不良反应和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教科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记录入病历。

  (二)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认真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不得缺项,同时由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审核并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三)急救用血,临床医师可先申请400ml以下的用血,再由上级医师签字(或补签字)后连同受血者血样送交输血科供血;对于大量输血病人需提前对病人进行评估并将评估预输血情况通报输血科以便组织血源。

  (四)对择期手术者,应大力推行自体输血,如自体输血有困难者,可动员家属或亲友献血。

  (五)对特殊情况下的输血(如:异型输血等),需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应报医教科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记录入病历。

  (六)如遇一次输血3000ml的特大型输血按照《特大输血审批制度》执行。

  三、输血登记

  (一)所有临床输血(包括成分血)的出入库均严格按照《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进行登记统计工作。

  (二)每一季度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分析,向输血管理委员会及分管领导汇报。

  四、输血反馈

  (一)输血病人发生输血反应时,临床医生要根据病人反应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通知输血科,输血科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处理,必要时通知血站协助处理。

  (二)临床医生在处理结束后需认真填写《输血反应记录》并送输血科,输血科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检验科每月对反馈意见汇总并进行分析,结果上报医教科、分管院长。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篇4

  1.输血科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械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院《输血管理规定》和补充规定。

  2.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在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输血科科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必须向有关人员交待,说明去向、事由、时间并按时返回。

  3.一般输血,医生预先填写输血申请单并逐项填写清楚。护理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区、床号及临床诊断正确无误后,抽取血标本,由专人送输血科。急诊输血亦同时将输血申请单和血标本一并送血库,否则应立即通知有关医师补齐。

  4.血库人员在收到申请单及血样时,与送血人员共同认真核对申请单上的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区、床号及临床诊断,并与血样标签核对是否完全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退回重送,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血型及交叉配血试验。

  5.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各项检验单必须详细登记并签全名。如确遇难以判断的结果,应向科室负责人或有关上级报告,并认真复查,直至结果明确无误,方可发血以确保安全。

  6.统一使用本地区中心血站供应的血液制品,对血站送的血液要认真检查,严格核对,如发现采供血机构所发血的血型标记有误,或标签内容模糊不清,应做好记录,然后通知采供血机构退回复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血液一律退回,不得使用。且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及医务科报告。

  7.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姓名、性别、并按好、科别、床号、ABO及RH血型、血液的.质量和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血液一经领出,不得退回。

  8.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9.主动深入临床科室,了解输血情况,密切配合临床工作需要,大力开展成分输血和临床用血技术的研究。

  10.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ml时要履行报批手续。

  11.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全血、红细胞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液应当按保存日期的先后排序,分型存放,先存先用。临床医护人员不应拒领。(特殊情况需要保存期短的血例外)

  12.贮存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储血室每日三氧灭菌消毒一次;储血室及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需达合格。

  13.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及报表,仪器设备及维修记录,试剂质量要有保证,有关资料需要保存十年。

  14.在血液贮存期出现血袋标签破损及血液质量问题及保存过期时,由输血科负责人写血液报废申请单,经主管领导确认、批准,即可作出报废处理,并做好记录。

  15.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遇到疑难及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技师及主任请示。

  16.输血科每月需拟定下月用血计划交医务科,并统计当月临床各科用血情况、输血前检查、输血反应反馈情况等汇总上报。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篇5

  1、抽血交叉配血查对制度

  (1)根据医嘱认真核对交叉配血单、血型检验单、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

  (2)抽血时2名护士(一名护士值班时,应有值班医师协助),一人抽血,一人核对,与患者核实无误后方可抽血配型。

  (3)抽血后须在采血管上写上病区(号)、床号、病人的姓名,字迹必须清晰无误,同时将采血管号码条贴在化验单上,便于进行核对工作。

  2、取血查对制度

  (1)取血时,取血者应与发血者一起进行查对,要求做到血袋无破损,袋口包封严密,血型无误,血液无溶血,凝块和污染情况;

  (2)应认真核对血袋上的姓名、性别、床号、血袋号、血型、输血数量、血液有效期、交叉配血报告、有无凝集,准确无误后将血袋放入清洁容器内送至病区。

  (3)血液自血库取出后勿振荡,勿加温,勿放入冰箱速冻,在室温放置时间不宜过长。

  3、输血查对制度

  (1)输血前查对:须由2名医护人员严格执行输血“三查、十一对”制度;

  三查:查血液有效期;输血装置是否完整;血液质量(有无凝血块、溶血,血袋包装有无裂痕)。

  十一对:受血者姓名、性别、腕带、床号、住院号、血瓶(袋)号、血型交叉配血实验结果、血液种类、剂量、采血日期、有效期。

  (2)输血时,两名医护人员到床旁共同核对床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查看床头卡,询问血型,以确认受血者。

  (3)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血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继续输注另外血袋。输血期间,密切巡视病人有无输血反应。

  (4)输血开始应先慢后快,根据病情、年龄调整滴速,应观察3—5分钟再离开。输血过程须严密观察有无输血反应。当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止输血,更换输液装置,用生理盐水维持通道,按照“输血反应应急预案”进行治疗抢救。

  (5)输血完毕,再次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如实填写输血安全记录单,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输血安全护理记录单夹在病历中。

  (6)血袋封口,同时填写输血反应回馈卡立即送血库。

  (7)血液标本的.采集和处理流程

  流程:采血前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及检验项目等,准备好相应的试管→特殊检查确认病人是否空腹→采血部位通常选前臂肘窝的正中静脉,不宜在手术、输液同侧手臂采血→采血时应动作迅速,尽可能缩短止血带使用时间→使用普通注射器采血,采血后应取下针头,将血液沿管壁缓慢注入试管内→标本采集后应尽快送实验室分析,运送过程中避免剧烈震荡→要视所有标本为传染品,对“高危”标本,如乙肝病人标本、艾滋病病人标本等要注明标识,急症或危重病人标本要特别注明。

  4、抽血交叉配血查对流程

  流程:根据医嘱认真核对交叉配血单、血型检验单、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核对无误后抽血→抽血后在试管上注明科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将采血管号码条贴于化验单,便于核对。

  5、取血查对流程

  流程:取血者与发血者共同查对→查看血袋无破损,袋口包封严密,血型无误,标签卡无破损不清,血液无溶血、无凝块和污染情况→核对血袋上的姓名、性别、床号、血袋号、血型、输血量、血液有效期、交叉配血报告→血液自血库取出后勿振荡,勿加温、勿放入冰箱速冻,在室温放置时间不宜过长

  6、输血查对流程

  流程:输血前由2名医护人员严格执行输血“三查、八对”制度→输血时由2名医护人员到床旁再次共同核对床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头卡、血型,以确认受血者→输血前后,连续输入不同供血者血液时,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输血开始应先慢后快,根据病情、年龄调整滴速,观察3—5分钟再离开→密切巡视,观察病人有无输血反应→出现输血反应,立即停止输血,更换输血装置,用生理盐水维持通道,按照“输血反应应急预案”进行救治→输血完毕,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填写输血安全护理记录单→血袋封口,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篇6

  1、医生填写患者输血申请单及患者输血同意签字单后,护士核对原始血型、RH正反定性实验结果及患者姓名、病历号、家属同意书、采血样,并在配血单的指定处签名送血库备血。

  2、护士到血库取血时需与血库工作人员共同核对:

  2.1、受血者姓名、床号、病历号、血型、交叉相溶实验结果。

  2.2、供血者姓名、编号、血型及交叉相溶实验结果。

  2.3、血液库存日期,库存血在4℃冰箱中可冷藏保存2-3W,超过3W不能使用。

  2.4、检查血液是否有溶血现象:血浆颜色变红或混有泡沫,红细胞呈紫玫瑰色,红细胞与血浆界限不清等。

  2.5、核对完毕在指定处签名。

  3、血液自血库取出后勿震荡,以免红细胞破坏引起溶血,库存血不能加温,以免血浆蛋白凝固变性,应在室温下放置15-20分钟,放置时间不能过长,以免引起污染。

  4、输血前由两名护士再次核对供血者血型、血液种类、编号、血袋号及受血者姓名、病历号、原始血型、交叉相溶实验结果和医嘱。

  5、至患者床前输血时,严格执行查对及无菌操作制度。

  6、输血应为独立静脉通道,使用专用静脉输血器,不能同时混输其它药物。输血前按医嘱应用抗过敏药物,用0.9%盐水冲管后再行输血,如同时输两位不同供血者的.血时,两袋血之间应用盐水冲净输血器后再输另一供血者的血,输血完成后要用0.9%盐水冲管。

  7、若发生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遵医嘱进行对症处理,保留输血器及血袋,并封存保管。

  8、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根据病情、年龄调整输血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8.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8.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9、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9.1、核对输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化验记录,与输血科联系,采取相关检验措施。

  9.2、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和血清胆红素含量。

  9.3、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性检验。

  9.4、尽早监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10、输血完毕2h后,患者无输血反应发生,按要求将输血袋保存24h后放入医用垃圾袋中再送焚烧。

  11、凡发生输血反应,医护人员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送还输血科保存。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篇7

  1、科室布局合理,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标识明显。血液储存室、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

  2、清洁区必须每天三氧或紫外线密闭消毒30~60min,专人负责,有消毒记录。

  3、接受医院“院感”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积极配合定期抽样检查。清洁区达到Ⅱ类环境标准,空气细菌菌落数<200cfu/m3,物表菌落数<5cfu/m2,医务人员手指菌落数<5cfu/m2。随时保持环境清洁,每日清洁桌面、地面,被血液污染的台面用高效消毒剂及时处理。

  4、各个岗位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5、禁止自采自用血液,必须按规定从合法血站取血,确保用血安全。

  6、科学合理使用成分血,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

  7、做好输血前检查工作。

  8、使用的`医疗器械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达到有关标准。

  9、工作人员上岗时,应随时警惕血源性的传染病的传播,作好自身防护,防止职业暴露。接触血液必须戴手套,脱手套后洗手,一旦发生体表污染或锐器刺伤,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10、储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每周用消毒液清洁一次,每月对冰箱内空气进行生物学监测,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和霉菌,随时保持冰箱清洁卫生。

  11、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血和血液污染物等生物垃圾,必须分类收集,贴生物危害标记,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次性空针每天消毒清洗后如数交回供应室并签字,盛血试管每天送医院焚化炉毁型焚烧处理,血液洗涤水消毒后倒入下水道,进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

  12、各种消毒处理资料档案保存至少3年。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篇8

  1.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爱岗敬业,工作认真仔细,责任心强,法制意识浓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

  2.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科室内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科室内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和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员应负责实验前、实验中、实验后的`质量监督工作。

  3.进入输血科(血库)的血液及试剂必须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试剂必须有专人统一管理,有专人负责血液及试剂质量,科主任监督执行。

  4.定期对各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验和检定。

  5.每天观察电热恒温水箱温度2次,观察储血冰箱、冰柜的温度4次,并作好记录。恒温水箱内保持清洁,解冻血浆时血浆漏出应及时消毒、换水,并防止交叉污染和职业暴露的发生。

  6.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临床输血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专门培训,积极参加各种培训、会议、学术交流和进修学习,定期进行业务考试和考核,并存入档案保存。

  7.临床输血申请、血样采集、送检、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液入库、核对、储存、发放、运输、输注、标本及血袋保留、病历书写等,必须按《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8.建立健全各项输血制度、标准操作规程,详细记录各种实验数据,原始资料完好保存至少十年。

  9.积极开展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活动,保证临床输血质量和安全。

  10.实行定期审核、评价和检查制度,发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解决,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1.建立输血信息反馈制度。及时了解临床输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科学分析,及时解决,不断改进和提高临床输血质量。

  12.有专人负责到血站领取血液,领血时必须认真核对。核对内容:献血者血袋条码号、采血日期、效期、血液品种、血量、血液外观质量等,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13.送交叉配血标本时,临床医护人员必须持《临床输血申请单》、《配血试验报告单》,随同血标本一起交输血科(血库)。《临床输血申请单》、《配血试验报告单》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有执业医师签字和主治执业医师审核签字。血样标签粘贴牢固,标签上正规书写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临床诊断、血型(已知时填写)等。

  14.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接收标本时,必须逐项认真核对,并检查标本是否符合要求,无误后,双方签字,方可接收登记。

  15.凡是《临床输血申请单》、《配血试验报告单》填写有任何一项不符要求或有疑问时,均不能接收血标本。请临床科室重新验证后,重新抽取血标本,必要时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到床旁确认血型。

  16.严格执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复核制度。对多次输血者,要查对前几次血型,一致后才可接收血标本或配血。对于新入院病人,一定要两次抽血确认血型。交叉配血前一定要再次复查献血者和受血者血型。

  17.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严格按标准操作规程进行,abo作正反定型,常规检测rh血型,交叉配血要用盐水相与非盐水相两种方法配血。

  18.凡出现输血不良反应,积极配合临床科室及时认真调查和处理。

  19.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书面记录,在工作中有疑难问题应及时与科室其他同志协商,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科主任。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篇9

  (1)输液反应的处理报告制度

  当输液病人可疑或发生输液反应时,及时报告当值医师,积极配合对症治疗,如寒战者给予保暖,高热者给予冰敷,必要时吸氧,并按医嘱予药物处理,同时做好下列检查工作:

  1)立即停止输液,启用新的输液器,改用静脉滴注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并通知值班医生。

  2)配合值班医师,对症治疗、抢救。

  3)留取标本及抽血培养。

  4)检查液体质量,输液瓶是否有裂缝,瓶盖是否有松脱;记下药液、输液器及使用的.注射器的名称、剂量、厂家、批号,用消毒巾、胶袋把输液瓶(袋)连输液器包好放冰箱保存,与药剂科检验科联系,填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单。药品由药剂科转交相关部门抽样检查,输液器等用具应由检验科细菌室做相关的细菌学检验。

  5)上述各项均应填写输液反应报告表,24h内上报护理部,并做好护理记录及交班工作。

  6)准确记录病情变化及处理措施。

  (2)输血反应的报告处理制度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新的输液管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道。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报告医务处、护理部,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3)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启用新的滴管滴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①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②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如怀疑细菌污染,除上述处理外,应做血液细菌培养。

  ③将血袋连输血管包好送血库做细菌学检验。

  ④准确做好护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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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

  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第十条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血站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或者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报告后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卫生部统一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

  (一)《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三)血液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执业登记机关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执业登记的,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七条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根据规划予以撤销的血站,应当在撤销后十五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第二节执业

  第十九条血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

  第二十一条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二十三条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

  第二十四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第二十五条血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的报告工作程序、献血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二十六条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血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血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原因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血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血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血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一条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第三十二条血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三十三条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型;

  (四)血液品种;

  (五)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六)有效日期及时间;

  (七)储存条件。

  第三十五条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三十六条血站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不良反应监测和血液收回制度。

  第三十七条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

  第三十八条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血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采供血机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第四十条血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一条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第四十三条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血站剩余成分血浆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进行的调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特殊血站管理

  第四十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第四十六条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卫生部。

  卫生部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及执业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的业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业务。

  第四十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

  (二)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的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并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必须与捐献者签署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的知情同意书;

  (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只能向有造血干细胞移植经验和基础,并装备有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无菌病房和其它必须设施的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四)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必须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五)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动予以支持、指导。

  第五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卫生部定期对血液中心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以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超越职权批准血站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血站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三)对血站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国家实行血液质量监测、检定制度,对血站质量管理、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实行技术评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一)《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

  (二)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三条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脐带血,是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血站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九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血液中心标准对现有血液中心进行审核,未达到血液中心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血液中心设置。对符合中心血站执业标准的,按照中心血站标准审核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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