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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受水利部经调司委托,由黄委财务局负责研究编制的《》已正式由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发。其填补了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方面的空白,是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
接受委托任务后,黄委领导非常重视,由主管主任牵头,财务局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抽调有关技术专家和业务人员组成编制工作组,在水利部经调司和财政部农业司的具体指导下,历时一年多,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期间,编制工作组共调研水管单位92个,涉及4个流域机构和11个省(区),召开汇报咨询会8次,集中编写1500多个工日,修改调整9稿,最终完成《》编制。2003年11月正式上报水利部,并通过水利部、财政部审查。
《》的制定,一方面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经费核定依据,保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另一方面为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提供了支持。
在研究制定《》的同时,编制工作组作为依托单位,还完成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及维修养护经费试点方案》等一系列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系列标准、办法、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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