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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慰问进城务工子女的通知
各年级组长、班主任:
为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关心爱护进城务工子女和外来务工子女的要求,使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学校接受公平教育,享受到与其他学生同样的关心与教育,学校决定在二到六年级开展慰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活动。要求每班上报一名品德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于2017年3月20日由各年级组长将本年级名单上交少队室。
石嘴山市第二十二小学
2017年3月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教育工作的通知2017-03-15 06:55 | #2楼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即指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县城区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二、相关职责
(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按流入地政府规定,依法送与其在流入地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三)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
(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五)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六)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编制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七)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八)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九)双江镇政府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三、入学流程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流入地就学,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在流入地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统筹安排入学。
四、加强管理
(一)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一是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为学生建立学籍。二是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三是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二)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三)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一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流入地政府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二是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三是通过设立
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和学校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学校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二是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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