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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11-29 17:55:12 晓凤 通知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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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管理的通知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通知的场合越来越多,通知是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那么你有了解过通知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管理的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管理的通知

  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管理的通知 1

各县(市)、区建设局、人防办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根据《宁波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35号令,下同)、《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7〕92号)和市物价局、市建委、市人防办《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价费〔2017〕15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分配比例与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收取的平时使用费(如:停车、仓储费等),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单独列帐。除税后40%可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外,其余税后60%应按每半年一次作为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交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账户,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作为暂存款代为保管。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后,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转入该中心代管。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并对代管资金的安全负责。

  二、维护区域范围及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人防工程移交清单上的区域范围进行维护管理。维护管理标准按《宁波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主要包括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战时风、水、电、暖、通信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新费用。

  四、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年初编制本年度维修项目资金预算计划,提出用款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开工前可预拨50%工程款,工程竣工后,经财务决算,报经原审批部门验收确认后一次性付清余额。遇特殊情况,需计划外维修应专项报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组织实施。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严禁编报赤字预算。

  五、会计报告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应将上年度末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和累计节余情况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应对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及时指正。

  六、人防专项维修资金的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终止服务合同时,应将存放在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代管的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数及财务帐本移交给下一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告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参加移交,人防主管部门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做到交接手续清楚完备。如遇下一期物业服务企业尚未确定,待下一期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后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履行人防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情况的告知义务。

  七、人防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对人防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如确需审计的,审计费用在人防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人防专项维修资金。如果违反规定,一旦查实,将依法惩处。

  八、2017年3月20日之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所需维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九、本通知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管理的通知 2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17]27号)和中共杭州、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军分区关于《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200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建设的实际,就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是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是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除国家规定减免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杭州市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详见附件二),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及农改居建筑。具体包括: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依据合理布置、平战结合的原则,经权限部门批准,可以在同项目规划范围内,部分或全部易地建设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除(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除(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五)杭州市区所辖重点城镇除(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六)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可在同一项目规划范围内易地建设,否则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区、县(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萧山、余杭、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七、本通知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管理的通知 3

各县(市)区人防办,焦煤(集团)公司人防办,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权限

  全市所有人防工程(包括早期工程、新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系统管理相结合原则:

  六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由六县(市)人防办负责管理。

  四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焦煤(集团)公司所属工程除外)由四城区人防办负责管理。

  焦煤(集团)公司系统内的人防工程由焦煤(集团)公司人防办负责管理。

  焦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暂由市人防办管理,待焦作新区成立人防机构后移交。

  二、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程序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申请使用公共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与县(市)区、焦煤(集团)公司人防办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合同》,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单位人防工程,须向县(市)区、焦煤(集团)公司人防办递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责任书》,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平时遇有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应无条件服从政府统一使用管理。

  鼓励人防工程平时用于群众避暑纳凉等服务民生性质的开发利用,对社会效益明显的给于支持和奖励。

  三、严格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使用的公共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单位或个人使用公共人防工程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管理。

  单位所属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有合同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人防工程所有人、使用人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各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情况,明确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维护保养的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各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属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人防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各人防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防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人防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

  四、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

  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有关标准收取使用费;

  市级公共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由市人防办收取。

  各县(市)区、焦煤(集团)公司所属公共工程平时使用费分别由各县(市)区、焦煤(集团)公司人防办收取。

  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防办、焦煤(集团)公司人防办根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益确定;单位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各单位确定。

  公共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财政专用帐户,用于工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或其它人防建设项目。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管理的通知 4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对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对加强人防经费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防经费是人防建设的专项经费,包括国家预算内专项安排的经费,各单位自筹的经费和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生产、服务项目所得收入中按规定用于人防建设的部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防经费(国家拨款),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按单项工程审批、划拨给各部门人防办公室。

  二、人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业务建设,不得挪作它用。由行政或基建财务代管人防经费的单位,必须设置单独的人防经费(工程费、业务费)帐目,不得将人防拨款直接归入基建费、行政费或修缮内混在一起使用。

  三、人防部门对人防经费的使用效果负责。人防经费的一切开支由人防部门的负责人签批,不兼任人防部门负责职务的行政领导不得批准动用人防经费。

  四、对拨款六个月以后仍不开工的,由部委人防办公室收回拨款。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有权调回拨款或冲抵下年度拨款。

  五、拆除人防工程必须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原防护等级及面积负责补建。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要向部、委一级人防办公室交纳赔偿费。赔偿费金额,按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和质量,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确定。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一般标准为:简易工事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二百元,五级工事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二百五十元至四百元;四级以上工事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五百至八百元。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除交纳赔偿费外,再处以赔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于违反《人民防空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损害人防工程的行为,由部、委一级人防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以处罚。处罚办法按《北京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细则》执行。

  七、拆除、损坏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收取的赔偿费和罚款,由部、委一级人防办公室统一掌握,赔偿费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罚款的百分之八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百分之二十用于业务建设。

  八、各级人防部门处理人防积压、呆滞、废旧物资的收入,由部、委一级人防办公室统一掌握。百分之八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以洞养洞;百分之二十用于业务建设。

  九、非人防部门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生产、服务项目所得纯收入,原则上应按建设和改造该工程的投资比例与人防部门分成。对此,双方应签订协议。人防部门得到的分成,全部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十、各级人防部门年终结存的`资金,除专项工程拨款六个月后仍不开工的,必要及时上缴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以外,其余部门全部转入下年使用。

  十一、各部门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企业管理自负盈亏的企事业单位,要按固定资产原值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为百分之四点八。提取的折旧费全部上交部、委一级人防办公室,作为人防工程费。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年综合提取率为百分之二点四,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此项工作由部、委级人防办公室监督检查。

  十二、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1986)10号文件的规定,各级人防部门的工作人员下洞检查和深入人防工地指导工作的,按实际天数(当日五小时以上为一天),每人每次给予下洞保健补助费五角,此项费用,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管理的人防事业收入中统一解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对各部门的补助费每年核定一次。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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