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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建筑安全生产模式化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11-18 17:02:13 通知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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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筑安全生产模式化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关于实行建筑安全生产模式化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处罚等管理内容和环节、流程,确保安全生产的重点内容、重点环节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和受控,实现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程序化的"模式化"管理机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

(一)强化开工前安全报监检查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会同施工、监理企业进行现场安全评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安全报监现场检查,凡是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不得办理报监手续。对没有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擅自开工的,要按规定给予停工等处罚。

(二)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主管部门每月对每项工程至少要检查一次,并确保对工程的基础、主体、主体结束装饰前、装饰期间竣工前等四个阶段各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同时要结合实际,对重点工程、安全状况复杂工程和安全生产重点内容、重点环节进行重点、反复检查。施工、监理企业每月对每项工程至少要检查二次;项目部每周对每项工程至少要检查一次。主管部门还要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拉网大检查和防汛、专项治理等检查。

(三)强化事故隐患查处和整改

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凡是发现工程存在事故隐患和管理问题的,要当场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需停工整改的,还应同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企业按"三定"措施整改,并报送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经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三方联合检查,拍摄整改合格后的照片,填写整改报告单,加盖三方公司公章;对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还须由三方现场负责人和企业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向主管部门申请复工。对停工工程,主管部门必须进行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被责令停工的工程,主管部门还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和扣分等处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每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存放从工程开工直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安全检查、整改、处罚等内容。企业要对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二、完善专项治理监督检查管理

(一)加强深基坑管理

严格落实《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强化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和环节检查。

1、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深基坑设计方案须按规定进行评审,审核合格后,施工企业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作业前,要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到现场,检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深基坑施工作业时,施工企业要实行分段开挖、分段支护与分段验收的管理方式。基坑支护措施完成后,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联合验收,填写合格验收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基础的下一道工序施工。

3、严格深基坑定期监测管理。深基坑的监测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深基坑进行定期监测。检测单位和施工企业要留存检测记录备查。监理、施工企业每天要加强巡回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检查时,要对监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强起重机械管理

严格落实市建委《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强化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和环节检查。

1、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监理企业要查验施工企业是否使用经过备案的产品,凡是未经备案的,一律责令退场。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前,施工企业要向主管部门汇报。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到现场,对产品备案、安装方案、安装资质以及基础技术材料等进行检查。

2、起重机械安装后,施工单位要会同产权、安装、总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施工企业要于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监理、施工企业要每天加强巡回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做好检查记录。主管部门要开展日常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强脚手架、大模板管理

严格落实市建委《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强化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和环节检查。

1、脚手架、大模板搭设前,设计方案、施工安全组织设计须经论证、审核合格后,施工企业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作业前,施工企业要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到现场,检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脚手架、大模板搭设拆除时,监理、施工企业要进行旁站式检查;分段搭设完成后,施工企业要会同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填写合格验收单,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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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施工企业每天要加强巡回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做好检查记录;主管部门要开展日常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完善项目部安全检查责任管理

企业和项目部要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目标,强化责任落实,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部要加强"标示"管理,在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大模板以及宿舍、仓库、伙房等重点部位的显要位置设置"安全检查标识牌"(见附件一)。现场安全员要定期对每项内容、每个环节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在上午和下午分别填写检查记录,注明存在问题、检查结果等内容。凡是发现安全隐患的,要按规定及时整改。施工监理企业要加强对现场标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要每天检查安全员的检查记录情况,做好督促管理,确保标识的位置和环节的隐患得到及时整改。企业和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的关键内容、关键环节施工前,要按照"点控"管理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实行"模式化"管理,及时组织开展安生产检查,严格重点环节和全过程的细化监管。要结合"点控"、"标示"管理制度,强化对每项工程的深基坑、起重机械、大模板、脚手架、消防安全等易发重大事故隐患源的管理,突出对开挖、支护以及安装、拆卸等关键工艺、主要环节的全过程检查,并填写"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档案"(见附件二),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分析安全形势,采取对应措施,有效克服"检查不细、查而不改,处罚不严、标准不一"等问题,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各主管部门要结合"点控"管理的有关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是否明确、各项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立即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的跟踪检查,确保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有法不依,有禁不止,敷衍应付,安全防护落实不到位的工程,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安全检查标示牌

附件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档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2017-03-14 09:03 | #2楼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住建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青岛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记"三个事关", 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迅速全面落 实国务院、住建部和青岛市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牢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和麻痹心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严格"模式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科学运行"模式化"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主管部门、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为和程序,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尤其是施工现场要认真落实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及时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三、推进"三项行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住建厅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在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重点查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监督手续、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在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中,重点治理工程项目未按照"模式化"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要科学运用职工夜校,经常性开展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紧密结合夏季高温和汛期施工特点,采取企业自查与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立即对本区域、本单位所属建筑工地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深入细致、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放过任何一个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对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对现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凡是整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复工,并按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将自检报告和整改措施

(加盖三方公章)于8月25日前报送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市内四区的工程报市安监站各区片监督人员,请各区、市于8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市安监站(联系人:汪黄毛,传真电话85061282,邮箱http://cankao.gcw818.com)。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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