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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山东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厅公路局路政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大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路政一处。
山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明确巡查责任主体,科学合理编制巡查计划(见附件1),实施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巡查日记(见附件2),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各类损坏路产路权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巡查计划,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三条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
路管理机构做出书面意见和整改通知。
第四条 各级路政和养护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的横向联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积极推进联合巡查的模式,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 路政巡查应当采用路面车辆常规巡查、定点监控和徒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新技术的应用,实现重点路段、节点安装摄像设备,对路况和路产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所辖路线实现全程监控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自行制定巡查制度,明确巡查时间、频率等要求,确保巡查人员及时赶赴案件发生现场。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取证仪、GPS、视频回传系统、电子巡更仪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巡查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巡查实效。
第七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公路工程施工路段的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进行涉路工程施工、修建违法建筑、擅自设立非公路标志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路政巡查主要内容、区域及涉路主要违法行为:
(一)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
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行为:
1、国道、省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为;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扩建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五)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行为:
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六)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
(七)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的行为:
1、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2、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3、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八)未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行为;
(九)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为。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
(十)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行为;
(十一)损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的行为; (十二)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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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
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未经许可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十三)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九条 巡查人员对上述各类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巡查频率、时间要求
普通干线公路:每月巡查天数不少于22天,其中夜间巡查时间不少于7次,每日巡查时间累计不少于7小时,每天对所辖公路巡查不少于1遍;
高速公路:每月巡查天数不少于22天,其中夜间巡查时间不少于7次,每24小时巡查4次,每次对所辖公路巡
查一遍。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的巡查要求
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作业需要封闭交通施工或半幅封闭交通施工路段的巡查要求:实施不间断巡查和不规律巡查的模式;
遇有重大事件保畅通任务的巡查要求: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延长巡查时间。
第十二条 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巡查工作应当符合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相应应急预案中的要求。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邻市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科学引导,最大限度的保障公路畅通。
第十三条 巡查日记记录格式和记载要求
路政巡查日记应当随车携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即时填写。
路政巡查日记记录的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巡查车辆号牌、巡查路线及各时间段到达地点的桩号记载、案件发生情况、处理情况、处理案卷号、巡查人员签字、上级巡查意见等。
巡查人员应当认真、准确、客观填写巡查日记并签字,做到记录内容详实、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县局分管领导应当根据前期路政
巡查中发现的相对集中的问题提出下步巡查工作的书面建议,并在上级巡查意见一栏中注明。
第十四条 巡查单位要求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辖里程、责任路段的划分、人员、巡查车辆情况科学合理编排巡查单位,一个巡查单位不少于2名巡查人员。
第十五条 巡查车辆速度要求
在国省干线公路实施巡查时,巡查车辆的时速不得高于50km/h,在高速公路实施巡查时,不得高于60km/h;但是处理紧急、特殊情况或接举报赶赴现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时速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 巡查安全要求
实施路政巡查过程中,应当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十七条 紧急情况下的出动要求
在巡查过程中或接到举报后,发现影响或预见到要发生影响公路畅通的事件时,要及时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完结的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路政案件处理要求
对巡查中发现的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处理,并在勘察现场完毕后及时向养护单位或经营性企业通报
受损路产的情况;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按程序办理办结。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路政巡查制度、路政专用车辆管理制度和路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的通知(鲁路路一201710号)中的路政巡查制度废止。
附件:
公路路政巡查计划格式
公路路政巡查日记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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