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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公路巡查报告制度

时间:2022-04-10 03:18:1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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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公路巡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预防和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安全公路巡查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河道、蓄滞洪区和三门峡、小浪底、故县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黑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及委属有关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各级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负责所辖河段河道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支队、大队除负责所辖监测河段保护区巡查外,应对其上下游各20公里的河道进行巡查。

第四条 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

第五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河道巡查采用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经常巡查:在黄河禹门口以下河段,以水政监察大队为单元,每月对所辖河道进行两次巡查。

定期巡查:以直属水政监察总队或直属支队为单元,每年汛前和汛后对所辖河道分别进行一次巡查。

不定期巡查: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对所辖范围的跨省及省际边界河段;临河城镇、村庄河段;水利枢纽、重要涵闸;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进行的巡查。巡查次数、组织形式视情况进行。

第七条 巡查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

定期巡查应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于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10日前报黄委。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或建议。

第八条 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6小时内上报至黄委。

第九条 水文局所属水文水资源局应组织水文站,负责对所辖监测河段保护区进行经常巡查;对禹门口以上干流水文站监测河段上下游20公里河道进行定期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及时告知黄河上中游管理局。

第十条 河务、水文、水质监测、水利枢纽、涵闸管理等基层单位发现发生在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委属各级单位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视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委属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四川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2015-06-23 17:19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和《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路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路政巡查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巡查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并加穿反光背心。

第四条 路政巡查车辆须是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的公路行政执法(监督)制式车辆,具备正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

车示警灯发声器使用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路政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杜绝粗暴和随意执法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明确公路路政巡查主体,制定巡查计划,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查处侵害公路路产和公路建控区权益及其他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实施公路路政巡查的主体每月25 日前编制下月巡查计划,报上级路政管理部门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市、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健全路政巡查管理制度,路产巡查档案,加强公路路政巡查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发现问题及进提出意见或者出具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整改通知书。

第九条 公路路政行政管理机构和公路养护部门要建立公路巡查联合机制,加强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定期不定期联合上路巡查,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举报奖励、目标考核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群众的积极性,以弥补巡查力量的不足,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在具有管辖权的公路上实施路政巡查。要加强人员和车辆配备管理,确保专人专车专管,按照管辖里程、责任路段、科学合理编排巡查人员、路线、巡查车辆,参加公路路政巡查的人员每组(队)不少于2 名,其中正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1 人,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巡查执法。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巡查以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的方式,实施公路巡查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路政巡查车辆应当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示警灯和警报大喊,不得扰民。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巡查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灭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牵引绳、照相机或摄像机等装备。

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巡查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持证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

(二)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严禁超越和滥用职权;

(四)安全行车,停靠示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公路巡查时,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三)协助公路养护部门和施工单位检查、监督、维护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现场秩序;

(四)对突发性的损坏公路路产,影响运行安全的行为或事件进行及时、有效处置,属应急范畴,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予以有效处置;

(五)对各类路政许可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据实写出勘验报告,并对许可项目进程实施监控;

(六)受理各类路政举报案件;

(七)为过往驾驶员、行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八)其他违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 管理条例》等损坏公路路产行为的查处和制止。

第十五条 公路路政巡查发现违反规《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 理条例》等违法行为,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属于本级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公路路政巡查应充分利用电子取证仪、GPS 、视频回传系统、电子巡更仪等技术,加强对巡查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巡查实效。

第十七条 公路路政巡查每月不得少于22 天的工作时,单位路政巡查综合率应达到85% 以上(甘孜、阿坝和凉山高寒或高海拔地区不低于75% )。其他重要路段或者路政案件多发路段应当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的巡查要求

(一)根据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作业需要封闭交通或半幅封闭交通路段的巡查,可采取定点观察,随机巡查或与施工单位建立应急联系方式,提高巡查管理的有效性;

(二)重大事件保通任务的巡查,应视情况加大巡查频率,延长巡查时间;

(三)巡查中发现影响或预料可能发生影响公路畅通的,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巡查工作应按照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路政巡查日志和记载要求

(一)路政巡查日志应当随车携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巡查完毕应即时填写《路政巡查日志》;

(二)路政巡查日志记录的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巡查车辆号牌、巡查路线及各时间段到达地点的桩号、案件发生情况、处理情况和结果、巡查人员签字等信息;

(三)巡查人员应当认真、准确、客观填写巡查日志,必要时应附照片及视频资料,做到记录内容详实、表述准确、字迹清晰、资料完善;

(四)市、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睡政巡查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并根据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巡查工作的书面建议和要求,建议和要求应在处理情况栏中注明。巡查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 年。

第二十一条 实施路政巡查中,应当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违规逃避车辆,要尽量采用登记车牌、联网抄告车籍所在地等方式进行查处,不应采取长途追踪、拦截的办法,以确保巡查人同的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二条 路政案件处理要求

对路政巡查中发现的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要及进制止、并依据职责规定处理,涉及路产受损案件在勘察现场完后应及时向养护单位或经营企业通报受损路产情况;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并按程序督促办理或办结。

第二十三条 巡查人员车辆监控

市(州)路政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卫星定位装置、视频回传系统、电子巡更仪等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建立监控台帐,确保巡查人员、车辆实时在线线,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邻地区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科学引导,最大限度的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市、州公路路政管理巡查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关执法纪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接受能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举报,及时查处路政巡查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2015 年6 月1 日起试行,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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