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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03-19 09:57:42 通知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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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规财发[2017]437号)规定,结合我省临床用血实际和采供血成本情况,现就调整临床用血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费用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血液的费用包括血液供应费及临床输血服务费等。血站及医疗机构提供的临床用血其他服务项目按本标准规定和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血站和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输血服务项目必须报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血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并建立备查档案,确保供血和用血安全。

三、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和现行的临床用血医疗服务价格,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四、各地自行制定的各种形式的献血互助金、保证金等一律取消。 五、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03-13 16:54 | #2楼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17〕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17)53号、冀价行费〔20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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