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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区废旧物品回收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18 19:56:31 回收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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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区废旧物品回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回收水电费是为建设节约型校园,减少浪费、弥补后勤水电经费不足的重要经费来源。为逐步规范水电费回收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根据《贵州财经学院水电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后勤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水电收费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水电费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水电费回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计费准确、收费及时、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原则。

每三条 本办法所称回收水电费,是指按照《贵州财经学院水电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学校各部门定额外消耗的水电费、学生超额用水电费;校内基建、维修等工程用水用电费;校内外接用学校水电的经营户、外住户水电费等等一切接用学校水电但未列入学校水电经费预算范围的水电费。

第四条 所有使用学校的水电,除学校预算内的用水用电外,都必须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使用“人情水”、“人情电”。

第五条 在水电费回收管理中,水电中心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水电中心水电收费班(组),要配备能力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不怕苦不怕累、熟悉水电表的性能,且具有一

定的水电基本知识的水电收费员,根据实际情况还须配有专职(或兼职)记账员。

第六条 实行水电回收责任制。水电中心要与收费员签订《水电费回收责任书》,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将收费任务和责任明确到具体收费员,在责任书中还要明确奖罚额度,要把收费任务完成情况和收费员的“岗位津贴”,奖金和年终考评挂钩,奖罚分明。

第七条 水电费收费标准,根据其用途,由水电中心参照供水、供电部门制定的相关价格标准,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确定,并报经后勤处同意后执行(学校如有特殊要求,须报学校认可)。

第八条 每月25日至30日为本月水电计量抄表时间,水电中心记账员根据抄表员(收费员)抄据的当月数据,经核对无误后,须在2天之内按照相应标准,结算当月应收水电费,出具“水电费收费通知单”告知水电用户(包括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然后提供学院统一制作收据交收费员收费。收费员须及时、准确、足额向水电用户收取应收水电费,一般应在接到水电中心结算数据后5天之内收齐。

第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交水电费,超过一个月的用户,收费员有权根据《贵州财经学院水电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报处(总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十条 在水电费回收管理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统

一使用学校财务专用章三联收据(一份交用户、一份交财务、一份水电中心留存。收据上时间、地点、楼栋、用户名、上月底度、本月显示数等必须清楚)。对于外单位(包括校内食堂商家和公寓商家)交纳水电费原则上需通过转账方式划转。严禁收费不开票和打白条。所有水电费回收必须入账。

第十一条 水电中心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水电费回收进度表和各种报表(包括月报表、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年度报表),并要作详细情况分析,定期向后勤处后勤服务公司领导汇报水电费回收情况。

第十二条 水电费回收情况直接与水电中心经理、副经理工作业绩挂钩,是对其年终考评和任期评价的重要依据。年度完成任务较好(100%以上),年终可按有关规定考虑反给一定比例的回收水电费作为奖励,如果完成任务较差(95%以下)将按规定对水电中心负责人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总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2017-03-08 06:52 | #2楼

第一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认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赃物嫌弃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弃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弃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废旧物资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止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物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六条:禁止回收的物品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1】、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通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2】、危险废物、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3】、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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