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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中心文件管理制度
为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规范文件处理行为,根据中心文件管理工作的实际,订立如下制度:
1、收文管理:上级下发或同级需要会签协办的文件,由综合科受理,送主任阅示,按主任批阅意见进行处理和传阅。涉及需要办理的文件,各科室、办事处做到不拖拉、不积压,高质量、高效率地办理。文件传阅、处理后,所有文件及时归还综合科,如需借阅,应到综合科办理手续。
2、发文管理:各科室起草的文件,统一送综合科审核,综合科根据文件内容,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后,送主任签发。
以油田名义下发的文件,按局办(经理办)要求办理。中心的下发文件及其他需要向外发布的信息,应同步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发布。
中心的工作汇报稿,凡内容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文稿,由综合科起草,包括中心主要领导在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综合性汇报、经验交流材料、总结材料、工作简报等。凡内容涉及具体业务的文稿,由相关科室起草。
3、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向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文件档案主要包括:
3.1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材料;
3.2中心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材料;
3.3中心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中心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副本;
3.4中心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3.5中心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中心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3.6中心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3.7中心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3.8同级、下级部门关于重要问题的来函、请示与中心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2017-02-21 13:55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
第四条 财务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5、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缴存方式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由员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员工个人所有。
第六条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员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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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5、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9、集团公司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积金总账、个人分户账设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分(子)公司按月计提单位应缴纳的公积金部分,并做账务处理。
第十条 分(子)公司应建立个人公积金明细账,并及时进行登账。
第十一条 分(子)公司的出纳员负责本单位员工公积金的日常管理,每月15日至20日向财务管理部报送公积金增 2
减变动表,做到与集团公司及时对账。
第十二条 分(子)公司每月20日全额向集团公司交纳公积金,财务管理部于每月月末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汇缴本月公积金。
第十三条 公积金的缴存、转出、转进等手续由财务管理部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由员工本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审批贷款资格确认后,集团公司依据事实,提供有关资料,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缴存公积金的员工在退休、死亡时,出具有效证明,可以全额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分(子)公司员工在办理提取个人公积金时,由分(子)公司公积金管理人员到财务管理部统一办理。除此之外,凡因其他原因提前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从支取之日起将终止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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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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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规定2017-02-21 13:52 | #3楼
住房公积金档案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定有关政策和反映管理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为了做到资料完整,数字准确,真实反映客观现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 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中心各项政治、业务、资金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具体包括文件档案、会计档案、固定资产档案、缴存档案、计算机数据档案、声像档案、支取档案、贷款档案等。
2 负责归档的部门:文件材料档案由综合科负责;会计档案、固定资产档案由会计科负责;缴存档案、计算机数据、声像档案由归集科负责;支取档案由办事处负责,贷款档案由贷款科负责。
3 档案归档基本要求:本中心所属科室、办事处及工作人员,对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向档案室移交档案的科室,对其档案中不宜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意见。
4 归档手续
4.1、移交档案应装订立卷后,移交档案室;
4.2、对接收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封装,如需要重新拆卷,应与经办人共同整理;
4.3、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装订立卷后方可移交档案室;
4.4、归档份数为一份。
5 移交手续
文件、财务及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及材料,在移交归档时,均应由移交部门负责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由移交部门移交人和档案管理接收人签字盖章,交接双方各存一份。
6 归档时间
6.1、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月度终了整理立卷,保管一月后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室于第二年7月份向局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会计档案;
6.2、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在形成次月归档,归档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送档案室归档。
7 查阅制度
7.1、中心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应填写“查阅登记表”,由档案室提供查阅;
7.2、其他单位需查阅档案资料,应填写“查阅登记表”,由综合科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7.3、查阅财务档案,应填写“查阅登记表”,并经中心领导或会计科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室提供查阅,必要时由会计科人员协助档案室查阅;
7.4、档案原则上不对个人开放,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查阅;
7.5、档案资料需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携出室外;
7.6、档案资料一般不予复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复印,须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予以复印;
7.7、使用者要保护档案,不得撕毁、折叠、涂改、污损档案和在档案上做任何记号,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8 借阅制度
8.1、借用范围:中心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要查阅档案者;
8.2、借用档案手续:中心业务人员借用档案,应填写“借阅登记表”,由综合科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阅;
8.3、借期不能过长,最长不能超过三天,到期不能归还的,应到档案室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8.4、借阅档案者,应对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负责,不能中途转借和私自复制,不得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档案;
8.5、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和检查归还档案、文件状况,并办好归档注销手续。
9 库房管理制度
9.1、库房内档案的管理要做到安全、规范,有专柜(箱)存放,不得随意堆放,以防止档案毁损、散失和泄密;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防鼠工作;
9.2、库房内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3、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大扫除;
9.4、无关人员不准擅自进入库房,档案库房的门窗非工作时间必须严密关锁,下班前进行检查。
10 档案保密制度
10.1、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以严
谨的工作态度,忠于职守,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确保档案材料的保密和安全;
10.2、借阅秘密以上的档案,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需要摘录的,应记录在保密本上;
10.3、档案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已,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任何人谈论和泄露档案机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鉴使用管理制度2017-02-21 13:52 | #4楼
1、行政印章
1.1、中心的行政印章由综合科指定专人保管;印鉴必须存放在办公室加锁的保险柜或文件柜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并按规定做好用印登记。
1.2、使用印鉴章时,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制度。以中心名义所发的各类文件、请示报告、证明、通知、各类函件等,须经中心领导签发后盖章。未经批准,不得用印。
1.3、中心所颁发的证书、请柬,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上报的业务报表等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2、业务专用章
2.1、各科室、办事处的业务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并严格按规定用印;各类业务印章必须存放在办公室内加锁的保险柜或文件柜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科。
2.2、财务专用章由专门的印鉴负责人保管使用,与出纳、会计及主任私章分开保管。因出差﹑开会﹑请假等原因委托他人临时保管财务专用章的,必须有文字记录备案。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印外出办理业务,必须两人以上持印外出并有文字记录备案。严禁委托出纳临时保管财务专用章。
3、在综合科加盖印鉴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备查。
4、使用印鉴时,管印人应在场监印,作废的印模应及时销毁。
印鉴丢失,应及时报告中心领导采取补救措施。
5、凡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并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科室、办事处负责人和印章保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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